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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一则案例解析农村房屋连环买卖的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4-10-1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原告林某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第三人江某、齐某纹给付原告拆迁款 520 万元;3.确认回迁房 125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归原告所有。争议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原告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款和安置面积。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

   - 要求第三人江某、齐某纹给付拆迁款 520 万元。

   - 确认回迁房 125 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归原告所有。

   - 原告称,1994 年祁某葆(第三人齐某纹之父、江某之配偶,于 2018 8 21 日病故)与第三人曹某评签订《买卖房屋草契》,后曹某评又于 2007 年将相关宅院出售给被告柳某兵。2018 6 22 日,被告柳某兵及其爱人郑某初与原告签订《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约定将宅院出售给原告,原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原告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均系顺义区某村村民,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 事实和理由:

   - 阐述了涉案宅院的交易历史,强调自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宅院的相关权益。

 

被告辩称及第三人述称

 

1. 被告郑某初、柳某兵辩称:我方已经退出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审理结果与二被告无关。

2. 第三人曹某评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第一项诉求属于重复起诉,且该项诉求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另柳某兵、郑某初与曹某评签订买卖协议时,柳某兵、郑某初系城镇居民身份,双方签订的合同应无效,所以涉案宅院的拆迁利益应归曹某评所有。

3. 第三人江某、齐某纹述称:原告的第一项诉求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现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原告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因曹某评和柳某兵、郑某初已在之前的交易中获利,且已退出合同关系,故与本案无关。

 

法院查明情况

 

1. 2021 6 7 日,原告曹某评诉被告郑某初、柳某兵,第三人江某、齐某纹、林某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曹某评与柳某兵、郑某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年 7 30 日,法院作出某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曹某评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被告柳某兵、郑某初与第三人林某舜于 2018 6 22 日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

   - 该判决认定事实如下:1994 9 19 日,祁某葆(卖房人)与曹某评签订《买卖房屋草契》,后曹某评又于 2007 年将宅院出售给郑某初、柳某兵,2018 6 22 日,柳某兵、郑某初与林某舜签订《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 判决认为部分载明:农村私有房屋在多次买卖后最终买受人为本村人员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合同有效应以最终买卖双方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为前提。林某舜系涉案房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柳某兵、郑某初与林某舜的房屋买卖行为实现了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2021 12 15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某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3. 2022 1 12 日,江某、齐某纹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补偿政策文件等。其中 2020 10 28 日,甲方某公司与乙方祁某葆(已故)、江某签订了《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宅基地认定面积、补偿面积、正式房屋建筑面积及拆迁补偿等情况。2021 1 28 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结算款等内容。

4. 庭审中,第三人江某主张涉案宅院内共有两处房屋,分别归江某与原告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均是以江某的名义签订,拆迁款已打入江某个人账户且部分被法院冻结。原告认可江某的上述主张。

 

裁判结果

 

一、第三人江某、齐某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林某舜拆迁款 520 万元;

二、原告林某舜享有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涉案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面积 125 平方米;

三、驳回原告林某舜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一、《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因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已由先前的生效判决确认有效,故在本案中,法院不再重复判决该合同的效力问题。生效判决依据农村私有房屋在多次买卖后最终买受人为本村人员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原则,结合本案中原告林某舜系涉案房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柳某兵、郑某初与林某舜的房屋买卖行为实现了宅基地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从而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原告拆迁款和安置面积请求的支持依据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因第三人江某、齐某纹作为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方认可原告的上述请求,故法院予以确认。而对于第三人曹某评主张的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法院不予支持。原因在于涉案房屋经“连环买卖”,原告基于有效的合同,获得对涉案房屋的占用、使用、处分的权利。而第三人曹某评作为“连环买卖”的一环,交易已经完成并获得相应的购房款,其已丧失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利益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基础。

 

案件胜诉启示

 

一、深入研究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律师准确把握了农村宅基地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农村私有房屋在多次买卖后最终买受人为本村人员合同有效的原则。这提醒我们,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时,必须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建议。

 

二、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律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包括涉案宅院的交易历史、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等。通过对这些事实的梳理和分析,找出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为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处理案件时,律师要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善于利用生效判决

 

本案中,律师善于利用先前的生效判决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对于后续的诉讼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律师要善于利用生效判决,在诉讼中引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增强自己的诉讼主张的可信度。

 

四、关注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在本案中,律师充分关注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即获得拆迁款和安置面积。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案件时,律师要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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