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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律师——夫妻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存着争议起诉分配案例

发布日期:2024-10-1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剩余拍卖款、E 号车位归其所有,对 H 号房屋剩余售房款进行分割。高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法院对 H 号房屋售房剩余款、车辆以及 E 号车位的处理是否适当。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剩余拍卖款、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的剩余拍卖款 241449.76 元归高某所有。

   - 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E 号车位归高某所有。

   - 依法对 H 号房屋的剩余售房款 201 万元进行分割,其中 65 万元归高某所有,由戴某给付高某。

   - 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

2. 上诉请求及理由:

   - 撤销一审判决,原审判决未认定戴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未对 H 号房屋所有剩余房款予以分割,系事实认识错误。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案外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将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一审判决没有明确车位、房屋剩余拍卖款和债权债务实际如何分配。

 

被告辩称

 

戴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高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贷款之后剩余 70 万元是正确的。

 

法院查明情况

 

1. 高某与戴某原系夫妻,1989 10 月登记结婚。2017 年,戴某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2019 7 11 日,双方经法院组织调解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2. 双方无争议部分:

   - 北京市丰台区 E 号车位,登记在戴某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登记时间为 2012 8 23 日。法院执行部门曾轮候查封该车位,现已解封,双方对车位现值未达成一致意见。

3. 双方有争议部分:

   - 2016 3 月,戴某将 H 号房屋卖与案外人,出售价款为 365 万元。贷款结清证明载明:2014 9 26 日戴某借款 184 万元,于 2016 4 1 日结清贷款。高某称出售款中 164 万元用于清偿贷款,剩余 201 万元应依法分割。

   - 高某提交戴某在离婚纠纷中出示的分割财产清单及处理意见,显示戴某确认卖房款 70 万元及债权人为张某杰的 12000 元债务,高某称上述款项系 H 号房屋的售房款在戴某处,应予以分割,债务应由两人承担。

   - 戴某称售房款已用于偿还贷款及生活开销,并提交其名下银行等账户明细佐证。高某仅认可有贷款,不认可上述证据证明目的。

 

法院认为

 

1.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2. 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剩余拍卖款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中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剩余拍卖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剩余拍卖数额的实际结余,应由两人分割。

3. 关于 E 号车位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4. 关于 H 号房屋售房款中剩余部分,戴某提交证据称其用于偿还借款及生活开支,高某虽不认可,考虑到两人有大额外债,戴某在离婚诉讼中确认有 70 万元结余,法院酌情予以处理。

 

裁判结果

 

1. 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E 号车位由戴某、高某按份共有,各享有 50%份额。

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中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剩余拍卖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戴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屋剩余拍卖款由高某与戴某两人各享有一半,具体数额以实际结余为准。

3. 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房屋出售价款 40 万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高某与戴某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处理,高某起诉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关于 H 号房屋售房剩余款的分割,H 号房屋贷款结清时双方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售房款剩余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戴某在离婚诉讼中确认售房款有 70 万结余,并提交证据证明用于偿还借款和生活开支,高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售房款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情况和共同生活开支情况,酌定戴某支付高某房屋出售价款 40 万元符合实际。关于 E 号车位,因双方已离婚,共有基础丧失,高某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法院认定 E 号车位由戴某、高某按份共有,各享有 50%份额并无不当。

 

办案心得

 

一、深入调查财产状况

 

在本案中,准确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是胜诉的关键之一。对于 H 号房屋的售房款、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剩余拍卖款以及 E 号车位的情况,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银行记录、房产登记信息等,全面掌握了这些财产的来源、去向以及价值。

 

作为律师,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调查取证的能力,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线索。只有对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才能在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二、合理质疑对方证据

 

在本案中,戴某称 H 号房屋售房款已用于偿还借款及生活开支,并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质疑。虽然高某不认可戴某的主张,但仅不认可还不够,我们需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和矛盾之处。

 

在诉讼中,律师要善于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合理的质疑。通过质疑对方证据,可以削弱对方的主张,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局面。同时,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要求对方提供更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三、准确运用法律规定

 

本案涉及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准确运用了相关法律规定来为高某争取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我们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主张对 H 号房屋售房款、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剩余拍卖款以及 E 号车位进行分割。

 

在处理案件时,律师要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注重协商与调解

 

虽然本案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了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也注重协商与调解的作用。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协商与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协商与调解,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以减少矛盾的激化,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作为律师,要善于把握协商与调解的时机,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在协商与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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