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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夫妻离婚时未有房产证房屋约定归一方办证后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10-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周女士起诉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赵先生协助办理产权登记至其名下。赵先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女士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为生效调解书中双方是否已对诉争房屋作出分割。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判决诉争房屋归周女士所有,赵先生协助周女士将产权登记至周女士名下。

2. 事实与理由:

    - 依据相关法律及之前的判决情况,诉争房屋应归周女士所有,赵先生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被告辩称

 

赵先生辩称:

 - 不同意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周女士就没有跟赵先生一块建房,借的钱是赵先生自己还的。

 - 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只是让周女士居住使用,未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女士所有;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查明情况

 

周女士与赵先生于 2009 9 2 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赵先生与前妻离婚时协议取得北京市海淀区 H 号院内北房 3 间,二人婚后在该院内增建房屋。2011 年,该院被腾退,安置对象为户主赵先生、周女士,协议安置 3 套安置房及安置补偿款。2013 年,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因尚未取得安置房,故对安置房未作分割。2014 年,周女士与赵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诉至法院,经重审判决诉争房屋归周女士所有,其余 2 套归赵先生所有,并判决赵先生向周女士交付诉争房屋。赵先生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诉争房屋由周女士居住使用。后经申请执行,周女士取得诉争房屋。现诉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庭审中,赵先生辩称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结果

 

一、赵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周女士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A 号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周女士名下;二、驳回周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生效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是否已对诉争房屋作出分割。虽然之前民事判决因生效的调解书视为撤销,但对照原判决判项内容与生效调解书内容可以看出,不同之处在于生效调解书对诉争房屋表述为居住使用,而原判决表述为诉争房屋归周女士所有。考虑到诉争房屋性质系定向安置房,在前案调解过程中诉争房屋尚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故原判决表述归一方所有存在不当,生效调解书对此予以了调整。赵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于诉争利益达成了新的合意。故综合前案情况,生效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诉争房屋已作出分割。赵先生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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