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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出售后反悔起诉合同无效发法院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4-10-1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

 

吴某霖起诉要求确认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其所有,周某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吴某霖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判决结果与案由是否相符、在未确定房屋合法性前提下能否直接确认所有权等问题。

 

原告诉求及理由

 

1. 一审起诉请求:

    - 确认北京市房山区 A 号房屋归吴某霖所有。

2. 事实与理由:

    - 通过与陈某江等人签订《卖房契约》购买了涉案房屋,支付了对价,应取得房屋所有权。

 

被告辩称

 

周某霞辩称:

 - 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吴某霖的诉讼请求。

 - 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违反程序法应追加赵某莉参加诉讼;一审判决结果与案由不符;一审在未确定房屋合法性前提下直接确认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江、陈某商、陈某旭辩称:

 - 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周某霞的上诉请求。

 

法院查明情况

 

1999 年前后,刘某峰(周某霞之夫)将涉案 A 号院内房屋三间卖给赵某莉,后赵某莉又将房屋卖给陈某江。2021 1 18 日,吴某霖和陈某江、陈某商和陈某旭签订《卖房契约》,约定将 A 号院内住房三间卖于吴某霖,卖房款为 210000 元。签订协议后,房屋交于吴某霖,吴某霖给付购房款。现涉案房屋由吴某霖居住使用,院内有北房三间、小棚子一间。吴某霖、陈某江、陈某商、陈某旭、赵某莉、刘某峰和周某霞均系北京市房山区 H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A 号院内北房三间、小棚一间归原告吴某霖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周某霞之夫刘某峰将案涉房屋先后出售给赵某莉、陈某江,2021 年陈某江等人又将房屋出售给吴某霖。吴某霖等均系北京市房山区 H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房屋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吴某霖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在依约支付对价后,依据买卖合同要求确认其对于案涉房屋所有权依据充分。周某霞主张刘某峰仅出售地上物所有权,缺乏证据且不符合房地一体流转原则。

 

关于周某霞所提赵某莉未参加本案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周某霞对刘某峰将房屋出售给赵某莉不持异议,陈某江对从赵某莉处购买房屋亦无争议,且房屋已交付居住使用,故追加赵某莉参加诉讼依据不足。

 

关于周某霞主张案涉房屋在未经行政机关证明合法性之前不应处理所有权的问题,在无证据证明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及买受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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