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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主张照顾老人较多要求多分遗产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发布日期:2024-10-0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君、李某婕与李某旭因父母遗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主要涉及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李某君、李某婕。

2. 被告:李某旭。

 

三、原告诉称

 

李某君、李某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均分被继承人李父、李母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

 

事实和理由:李父、李母为夫妻关系,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李母于 2019 年病故,李父于 2021 年病故。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去世后留有遗产有李父名下一号房产一套。现因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辩称

 

李某旭辩称:关于房产,父亲去世后,李某君、李某婕口头表示放弃房产,之后李某君要求平分遗产,并要求召开三人家庭会议。本次会议中三人曾经协商同意从遗产总额中拿出 50 万元作为补偿,由李某婕发给李某旭。李某旭对老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虽然没有跟老人一起生活,但给老人生活提供了便利,将自己位于丰台区 F 号的电梯房给老人居住,李某旭一家人租房,租房及重新装修一号房屋的费用是李某旭支出。如果李某旭取得房屋,应先从遗产中扣减补偿款 50 万元、租房费 31900 元、F 号的装修费 32 万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扣减款项归被告,剩下的作为遗产分割。

 

五、法院查明

 

1. 李父、李母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李母于 2019 年死亡,李父于 2021 年死亡。

2. 李父、李母生前共同购买一号房屋,该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该房屋现由李某旭居住。审理中,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均表示该房屋现价值为 250 万元。

3. 李某旭主张其对李父、李母尽到更多赡养义务,一号房屋未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人外出就医以及改善生活环境,2018 1 月起李某旭将其名下有电梯的 F 号房屋让给李父、李母居住。李某旭还背老人上下楼、开车带老人去看病,2020 年保姆回家期间,由李某旭独自照顾老人。李某君、李某婕主张李某旭搬入一号是为了占房,老人去世前李某君、李某婕轮流去家中照顾,保姆费也由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分担,老人看病李某君、李某婕均有陪同。

4. 李某旭主张其将 F 号腾出后,先租住在朝阳区二号,李某旭将一号房屋装修,后搬入一号房屋,李父去世后,李某旭又将 F 号房屋装修,为此李某旭产生租房费 31900 元、一号房屋装修费 17 万元、F 号房屋装修费 32 万元;李父在 F 号房屋内去世,造成该房屋价值贬损,李某君、李某婕曾同意补偿李某旭 50 万元。李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扣减房租 31900 元、一号及 F 号房屋的装修费 49 万元、补偿款 50 万元,扣减款项归李某旭,双方再对剩余遗产进行分割。李某君、李某婕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当初曾有补偿意向,但现在不同意补偿。

 

六、裁判结果

 

1. 被继承人李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李某旭继承。

2. 被告李某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君折价款 70 万元、给付原告李某婕折价款 70 万元。

3. 驳回原告李某君、李某婕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一号房屋以及涉案存款属于李父、李母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即李某君、李某婕、李某旭继承。结合查明的事实,考虑到李某旭在居住等方面给予被继承人更多扶助,故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对于一号房屋的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该房屋由李某旭分得为宜,并由李某旭分别给付李某君、李某婕房屋折价款。折价款数额,法院结合上述考虑以及当事人关于房屋价值的陈述意见处理。

 

李某旭要求从遗产中先行获得补偿款 50 万元,因双方就该意见未签订书面协议,现李某君、李某婕不同意给付李某旭补偿款,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

 

李某旭要求从遗产获得房租款、装修款,因房租、装修费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故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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