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审视:父亲赠房保姆的法律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2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赵某杰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 50%所有权归其所有,并由吴某、张某文、张某聪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赵某杰称其与张某亮系朋友关系,张某亮生病后一直由其护理、照顾,张某亮订立遗赠协议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赵某杰,但被告方对此提出异议。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赵某杰

2. 被告:吴某、张某文、张某聪

 

三、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 50%所有权归我所有。

2. 判令吴某、张某文、张某聪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吴某与张某亮于 2012 9 19 日再婚,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张某聪系张某亮与前妻赵某婕的婚生子,张某文系张某亮的父亲,张某亮的母亲已经死亡。我与张某亮系朋友关系,张某亮生病后,一直是由我在对其护理、照顾。2015 3 24 日,张某亮的父亲张某文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商品住房一套过户登记给张某亮和吴某,并归二人共同所有。

 

2020 12 20 日,张某亮在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遗赠协议:将该房屋中属于张某亮所有的 1/2 份额赠与给我。遗赠协议中明确:“赠与人张某亮自愿将与其妻吴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建筑面积为 61.2 平方米,住房一套中属于张某亮所有部份房屋产权赠与给赵某杰所有。赠与人赠与的房屋未设立抵押,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赠与人张某亮身故后,该房屋属于张某亮所享有的产权归受赠人赵某杰所有。”2021 7 11 日张某亮因病在医院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四、被告辩称

 

张某聪、吴某、张某文辩称:

1. 遗赠协议作为打印遗嘱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赠协议无效,赵某杰不具备对张某亮遗产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 1136 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杰提交打印遗嘱为两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此份遗嘱仅在第二页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日期,而记载了遗嘱主要内容的第一页没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日期,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无效,赵某杰无权继承张某亮遗产。诉争财产应由张某亮的三位法定继承人,即本案我们三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见证人未对打印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见证,且遗嘱见证人不能排除民法典第 1140 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遗嘱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生效要件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编写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第 1136 条条文理解第三段“本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应适用代书遗嘱中关于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该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内容是否一致。”本案中的两位遗嘱见证人未对打印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见证,不能保证打印遗嘱未被他人伪造、纂改,不能保证遗嘱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该遗嘱因缺乏两位遗嘱见证人的全程见证参与而无效。遗嘱见证人之一蒋某与受遗赠人赵某杰关系密切且明知吴某为张某亮的合法妻子,根据两位遗嘱见证人公民身份号码可知其二人与赵某杰同为四川省某县人。我们认为两位遗嘱见证人无法保证遗嘱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排除二位遗嘱见证人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我们认为二位遗嘱见证人不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该遗嘱无效。

2. 遗赠协议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遗赠协议不具备民事法律效力,赵某杰无权继承张某亮遗产。

民法典第 143 条具备下列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 153 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遗赠协议的内容和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张某亮所立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第三款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符合民法典第 153 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遗嘱无效。张某亮与吴某通过婚姻登记形成合法夫妻关系。但张某亮在有配偶期间,长期与赵某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严重伤害了家人感情,赵某杰不具备受遗赠人资格。

    张某亮不具备其立遗嘱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亮所立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第一款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该遗嘱无效。张某亮 59 岁,但在通话记录记载的半年期间,张某亮一直在服用药物。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的签字笔迹潦草而不顺畅,立遗嘱人签字亦不能确定是否为张某亮亲自签写。我们认为此时间段的张某亮并不具备与立遗嘱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张某亮所立遗嘱不具备民法典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定生效条件,张某亮所立遗嘱无效。

    遗赠协议并非张某亮真实意愿表示。张某亮所立遗嘱不符合民法典第 143 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规定,该遗嘱无效。张某聪为张某亮独生子,张某亮生前曾向张某聪表示其遗产要留给张某聪。赵某杰将张某亮遗赠协议订立时间选在 2020 12 20 日,从录音证据可知,此时间张某亮在四川赵某杰的老家,处于赵某杰和赵某杰亲属的控制之下,我们认为张某亮将其遗产赠与赵某杰的行为并不是张某亮的真实意愿表示,是受赵某杰和见证人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遗嘱不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综上所述,遗赠协议既不符合遗嘱生效的法定形式要件,且不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遗赠协议无效。赵某杰无权继承张某亮遗产,张某亮遗产应由我们按法定继承办理。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法院查明

 

张某文系张某亮之父,郭某薇系张某亮之母,郭某薇于 2015 3 15 日去世。张某亮与赵某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聪,二人于 2007 3 14 日登记离婚。张某亮与吴某于 2012 9 19 日登记结婚,吴某系再婚,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在其与张某亮结婚时已成年,张某聪亦已成年,张某亮与吴某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亮于 2021 7 11 日去世。

 

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登记在张某文名下。2015 3 20 日,张某文(出卖人)与张某亮、吴某(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由张某亮、吴某购买了诉争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档案材料显示,张某亮与吴某于 2015 3 24 日签订房屋共有性质协议,约定二人因共同购买原因成为诉争房屋的共有人,该房屋为共同共有。

 

同日,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张某亮、吴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张某聪、吴某、张某文表示,该房屋原系张某文与郭某薇的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变更时张某亮、吴某向张某文支付了 3 万元。赵某杰对于上述情况予以认可。现该房屋由张某文及吴某居住。

 

赵某杰主张,其系张某亮生前的护工,对张某亮进行了照顾,故张某亮于 2020 12 20 日与其签订了一份遗赠协议,将张某亮对诉争房屋享有的份额留给其,就此提交了该协议及签订协议时的录像,该协议载明:“赠与人张某亮与赵某杰系朋友关系,赠与人张某亮于 2013 12 月身患(糖尿病一级,脑梗)等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张某亮从生病期间直至如今均由受赠人赵某杰对其照顾,护理及垫付相关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赠与人立本赠与协议时头脑清醒、意识清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未受到他人胁迫,为了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一、赠与人张某亮自愿将与其妻吴某共同共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属于张某亮所有部份房权赠与给赵某杰所有(赵某杰)。二、赠与房屋现状: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系与人张某亮与吴某共同共有。三、赠与人张某亮保证上述房屋系赠与人合法所有,未设立抵押,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四、赠与人张某亮身故后,该房屋属于张某亮所享有的产权归受赠人赵某杰个人全部所有。赠与人:张某亮 2020 12 20 日受赠人:赵某杰 2020 12 20 日见证人一:蒋某 2020 12 20 日见证人二:魏某 2020 12 20 日”该协议中,第二页落款处有张某亮、赵某杰、蒋某、魏某签字,第一页没有签字,“张某亮”签字上及日期上有手印,“赵某杰”签字上有手印,协议第一页与第二页有骑缝手印。

 

赵某杰主张,该遗赠协议系张某亮的打印遗嘱,2020 12 20 日其带着张某亮到了四川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律所工作人员周某先询问了张某亮的意思,张某亮表示要立遗嘱,周某就帮忙打印了遗赠协议,打印好后让张某亮和赵某杰确认,蒋某和魏某在打印协议的时候到场,见证了签字的过程,后张某亮、赵某杰、蒋某、魏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庭后赵某杰表示,遗赠协议并非遗嘱,而是遗赠,不适用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

 

庭审过程中,蒋某、魏某到庭作证;张某亮陈述其意思及周某打印协议时,蒋某、魏某均在场;张某亮当时头脑和表达都很清楚,协议上张某亮名字上的手印及骑缝的手印都是张某亮所按,赵某杰名字上的手印系赵某杰所按;现场录像系周某所录制。

 

张某聪、吴某、张某文对该遗赠协议不予认可,主张:

1. 该遗嘱为打印遗嘱,但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遗嘱第一页没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签字和日期,该遗嘱无效。

2. 遗嘱见证人蒋某和魏某未对打印遗嘱订立过程进行全程见证,不能保证遗嘱未被他人伪造、篡改,不能保证遗嘱内容体现张某亮的真实意愿;见证人不能排除民法典1140 条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消极条件,两位见证人与赵某杰均为同乡,蒋某与赵某杰关系密切,且 2021 4 14 日张某亮的手机由蒋某掌控,两位见证人不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该遗嘱无效。

3. 遗赠协议内容无效,张某亮与赵某杰并非朋友关系,在张某亮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赵某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张某亮将其房屋赠与与其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第三者的行为与我国法律法规相悖,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赵某杰不具备受遗赠人资格;张某亮在遗嘱上的签字笔迹潦草、不顺畅,不能确定是否张某亮签字书写,张某亮不具备与立遗嘱行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无效;遗赠协议并非张某亮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聪为张某亮独生子,张某亮生前曾多次向张某聪表示其遗产要留给张某聪,2020 12 20 日张某亮在赵某杰的老家四川,处于赵某杰和其亲属控制之下,因此张某亮将其遗产赠与赵某杰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愿,系受赵某杰和见证人欺骗或胁迫订立,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应属无效。

 

赵某杰表示,其与张某亮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亮觉得其照顾地很好,就在赵某杰四川老家让其照顾了三年,租住在赵某杰的家里,因觉得赵某杰照顾地好,故将房屋赠与赵某杰。

 

六、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张某亮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系张某亮与吴某共同共有,张某亮去世后该房屋中的一半份额应属张某亮的遗产。赵某杰主张张某亮与其签订赠与协议将诉争房屋中属于张某亮的份额赠与赵某杰,就此提交了赠与协议,该文件虽名为赠与协议,但内容系张某亮处理其身故后遗产问题,且该协议系打印制作,故法院确认该赠与协议应属打印遗嘱。但该遗嘱系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所立的遗嘱,现双方对该遗嘱效力存在争议,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打印遗嘱的规定,按照该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是赵某杰提交的赠与协议中,张某亮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均位于协议第二页,协议的主要内容位于第一页,第一页中没有张某亮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不符合上述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故赵某杰依据该赠与协议要求诉争房屋 50%所有权份额归其所有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遗嘱形式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成为了关键问题。打印遗嘱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形式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提醒人们在订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无论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还是打印遗嘱等,都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如果遗嘱形式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进而影响遗产的分配。

 

二、见证人的选择与职责

 

见证人的作用在遗嘱的订立过程中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提出了质疑,认为见证人未全程见证遗嘱订立过程且可能存在与受遗赠人关系密切等问题。

 

在选择遗嘱见证人时,应确保见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遗嘱涉及的各方没有利害关系,并且能够忠实履行见证职责。见证人应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公序良俗与遗产分配

 

本案还涉及到公序良俗对遗产分配的影响。如果遗嘱的内容被认为违反公序良俗,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当事人应考虑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例如,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将财产赠与与自己有不正当关系的人,这种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遗产的分配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尊重公序良俗。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本案中,双方对于遗嘱的有效性存在争议,而证据的充分性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

 

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尽可能保留相关的证据,如遗嘱订立的过程记录、见证人的证言等。同时,对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真实意愿等方面的证据也应加以收集,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纠纷。

 

五、法律咨询的必要性

 

遗产继承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当事人在处理遗产事务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专业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遗产分配方案,避免因遗嘱问题引发纠纷。同时,在纠纷发生后,律师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上一篇:房产腾退纠纷探秘:母亲房屋居住问题引纠纷 下一篇:下一篇:没有了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