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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审视:父亲房屋拆迁委托子女的利益争议

发布日期:2024-09-2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周某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敏腾退并交付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同时返还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款等共计 582048.3 元。周某鹏称其与北京市昌平区 H 村村委会有一系列房屋交易及拆迁协议,自己是被拆迁人,应获得全部拆迁补偿,但周某敏以委托关系取得相关房屋及款项,应予返还。周某敏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周某鹏

2. 被告:周某敏

 

三、原告诉称

 

周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周某敏将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归还周某鹏。

2. 判令周某敏向周某鹏返还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款等共计 582048.3 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祖籍在北京市昌平区 H 村,1990 年起在 H 村照顾祖母。因无房居住,H 村委会在 2001 11 月将 H 村四间 72 平方米以 28000 元的价格卖给周某鹏。周某鹏购房后,又建两间门面房。2002 5 18 日,周某鹏正在经营的 6 间门面房被拆迁。经与 H 村委会协商,周某鹏与 H 村委会达成拆迁协议,H 村委会将另外 5 间房屋和一块空地交给周某鹏使用。周某鹏在空地内又建 5 间房,上述 10 间房用于居住和商业活动。

 

2004 3 15 日,周某鹏的房屋和场地又被拆迁,周某鹏与 H 村委会达成协议,H 村委会将另一块面积 1250 平方米土地批给周某鹏使用,自己建房。周某鹏在此地块内现建了面积为 862 平方米平房。此后,周某鹏又陆续借钱建了 2103.51 平方米的楼房。2012 年底,周某鹏所居和经营的上述房屋被动迁。周某鹏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该被拆迁对象的全部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本应由周某鹏获得。

 

但周某敏认为与周某鹏有委托关系签署有关安置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等,上述房屋已有周某敏实际入住、控制。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利益应归委托人所有,周某鹏从未表示过拆迁利益给与周某敏,故诉争房屋及款项周某敏应予返还交付给周某鹏。周某敏不仅非法占有了本应归周某鹏所有的上述房屋,拆迁所获取的款项也未全部支付给周某鹏,经初步计算尚未给付周某鹏的款项约为 582048.3 元。周某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四、被告辩称

 

周某敏辩称,不同意周某鹏全部的诉讼请求,双方就周某鹏诉请拆迁利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首先,2011 8 11 日,周某鹏以自己作为北京 Y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周某敏出具承诺书及一份授权委托书,同时以北京 Y 公司的名义向周某鹏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

 

根据承诺书及两份授权委托书内容,可明确如下事实:周某鹏明确知晓拆迁标的为非住宅拆迁,其作为承诺人及委托人的身份是北京 Y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北京 Y 公司,基于此,其仅仅与非住宅拆迁利益中的停产停业补助费一项有关,其他拆迁利益与周某鹏并无关系,且委托期限自非住宅拆迁补偿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其次,周某鹏祖籍系 H 村村民。2004 12 28 日周某鹏与周某敏母亲吴某曦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一项明确:坐落在北京昌平的房屋平房四间归女儿周某敏所有。该平房四间系 2001 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初购买所得,也是一系列拆迁事件后置换的土地及房屋最原始的财产,周某鹏以离婚协议书确定了周某敏作为拆迁权利人。2015 年拆迁前,周某鹏均是用 2001 年归周某敏所有的平房四间的出租租金在置换土地上新建房屋,因此新建房屋与周某鹏无关。

 

2015 年正式拆迁,拆迁人北京 W 公司及 H 村委会根据周某敏作为被拆迁人及根据昌平区东小口镇村民搬迁定向安置房认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周某敏具有议价房购房资格的人购买一号房屋,周某敏以自有资金交纳购房款,该房屋与周某鹏无关。

 

五、法院查明

 

周某鹏原为北京市昌平区 H 村村民,为照顾其祖母,2001 11 月,其与北京市昌平区 H 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H 村委会)签订买房契约,以 28000 元价格购得该村门面房四间(72 平方米)。

 

2002 5 18 日,因拆迁置换,周某鹏与 H 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村委会将其 5 间房屋和一块空地交给周某鹏使用。

 

2004 3 15 日,因修建拆迁,周某鹏与 H 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周某鹏可在另外土地上自己建房用于经营。2004 12 28 日,周某鹏与周某敏之母吴某曦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 H 村的平房四间归女儿周某敏所有。之后,周某鹏在前述土地建房,并注册北京 Y 公司用于经营。

 

2011 8 11 日,周某鹏及其经营的北京 Y 公司分别向周某敏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某敏办理拆迁中与其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接受通知、报告、函件等相关文书;签订相关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项、腾退上述房屋。”同日,周某鹏、周某敏共同向 H 村委会、北京 W 公司、北京 K 公司、E 银行、x 银行出具承诺书称:北京 Y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周某鹏,其与周某敏系父女关系,现因周某鹏的身体原因,特委托周某敏以其名义办理上述非住宅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之后,周某敏通过代签周某鹏签字及指印的方式伪造 2015 12 28 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其上均称周某敏为北京 Y 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称周某鹏放弃享有该营业场所涉及的全部停产停业补助费权益,该权益全部由周某敏享有。据此,周某敏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北京 W 公司于 2015 12 29 日签订H 村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补助总计 4037048.3 元。周某敏据此向拆迁人交付了被拆迁房屋,并领取了该笔全部拆迁补偿及补助款。

 

另查明,北京 W 公司于 2015 12 25 日出具说明称:“准予周某敏购买农民安置用房 70 平米”。2016 11 23 日,周某敏参与北京 W 公司组织的选房,并选定一号回迁安置房。当日,周某敏以每平方米 6500 元的价格交纳 70 平方米安置房款 455000 元。现该房屋已经交由周某敏占有、使用。

 

再查明,周某敏之夫金某刚向周某鹏电子汇款 3000000 元。

 

又查明,2009 12 月,周某鹏注册北京 Y 公司,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周某鹏。2015 8 月,经营者周某鹏申请将北京 Y 公司转换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变更后如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承担。”据此,该个体工商户改制为北京 Y 公司。

 

庭审中,周某鹏认为以上 3000000 元的转款行为说明周某敏认可周某鹏为拆迁权利人;对此,周某敏称其相应转款行为系因其父周某鹏每月只有 2000 元左右的退休金,经济比较拮据,其系出于赡养目的而转款。同时,周某敏认可汇款的 3000000 元系来源于前述拆迁所得。对于被拆迁的建筑,周某鹏主张系其离婚后拆除原有房屋翻建而成,并由其经营使用;周某敏主张全部房屋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四间房屋出租收益后加建而成。对于拆迁前北京 Y 公司由谁经营一节,周某鹏主张始终由其经营;周某敏主张由周某鹏对外出租,再由周某鹏用出租收益建房,周某敏从没有得到过租金。

 

六、裁判结果

 

1. 周某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某鹏拆迁补偿、补助款 582048.3 元。

2. 驳回周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北京 Y 公司及其经营者周某鹏均委托周某敏为其办理涉案拆迁事宜,周某敏亦予以接受,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拆迁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周某鹏作为北京 Y 公司的经营者,其在该个体工商户改制企业后承担了原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并已登记备案。因此,周某鹏有权向周某敏主张前述委托合同的相关权益。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所涉拆迁范围系非住宅及其附属物,由周某鹏向周某敏出具的委托文件、周某敏伪造的委托文件等均可确认,该拆迁系针对北京 Y 公司及其经营者。而周某敏从未参与相应的任何经营行为。拆迁人之所以认定周某敏的被拆迁人身份并与其签订H 村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系基于周某敏伪造的称其为实际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

 

因此,可以认定相应被拆迁利益应当归属周某鹏。周某敏系基于其不当履行委托义务,擅自增加代理权限及变更委托事项,从而获得了周某鹏的拆迁利益。对于周某敏主张的相关财产权益,应视为其家庭内部财产争议,与拆迁协议无关。故对于周某鹏要求周某敏给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均在周某鹏应得的拆迁利益范围内,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涉案拆除系货币补偿,周某鹏所主张的房产并非依据拆迁协议直接获得。周某敏获得回迁房屋购买资格,虽系基于本案所涉拆迁一事,但亦通过了相关权利主体的审批,并通过其他合同关系而购买回迁安置房屋,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存续的前提下,本案不宜认定该涉案回迁房屋的权利归属。故对于周某鹏要求周某敏向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委托合同的明确与审慎

 

在本案中,委托关系的界定成为关键问题。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关键内容,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对于委托人来说,要明确委托的具体范围,避免模糊不清导致受托人权限过大。同时,要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委托要求履行义务。对于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或变更委托事项。

 

二、证据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

 

周某敏伪造委托文件的行为在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这提醒我们,在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或事务中,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件、通信记录等。

 

当出现纠纷时,证据可以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对于可能存在伪造或篡改风险的文件,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范,如加盖公章、签字确认、保留原件等。

 

三、家庭财产争议与拆迁利益的区分

 

本案中,周某敏主张的部分财产权益被视为家庭内部财产争议,与拆迁协议无关。这表明在处理涉及家庭关系和拆迁利益的复杂情况时,要明确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

 

家庭内部的财产争议可能会影响到拆迁利益的分配,但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在解决纠纷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对家庭财产争议和拆迁利益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处理。

 

四、拆迁利益的归属与权利保护

 

拆迁利益的归属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在类似的拆迁案件中,要明确被拆迁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拆迁补偿、补助等款项的合理分配。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及时与拆迁人沟通,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在出现委托关系时,要明确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防止拆迁利益被不当侵占。

 

五、法律意识的提高与专业咨询

 

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委托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涉及重大利益的交易或事务中,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和指导。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起草和审查委托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纠纷发生时,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集和整理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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