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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律师剖析:子女婚内买房一方老人出资,离婚时纷争何解?

发布日期:2024-09-2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郭某霞和陈某威偿还借款本金 110 万元。原告系陈某威之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 2014 年 登记结婚。2015 年和 2016 年 ,二被告以购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 110 万元,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陈某辉

2. 被告一:郭某霞

3. 被告二:陈某威

 

三、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称:

1. 系陈某威之父,二被告于 2014 12 11 日登记结婚。2015 1 7 日,二被告以购置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 90 万元,并约定 2020 年前还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威账户并打借条一张。

2. 2016 8 10 日,二被告以购买 S 号房屋为由,以此房产作为抵押,又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并约定于 2020 3 2 日前还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陈某威账户并打借条一张。

3. 现两被告面临离婚,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

 

(二)郭某霞辩称:

1.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收到两笔转款共计 110 万元,但均系对二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借款。

2014 11 月,二被告欲购房结婚,陈某威称原告可赠与 90 万元用于购房,后期共同还贷。2014 11 24 日购买一号房屋,2016 8 月,陈某威称其父赠与其 20 万元购买 S 号房屋,从始至终原告及陈某威均称两笔款项系赠与,自己对借贷关系不知情。

如果是借款,二被告收入情况无法在短时间内偿还高额借款,借条载明的还款时间不符合常理,且陈某威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出现借条,怀疑系事后串通伪造,目的是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两笔款项为借款,自己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也未与原告达成合意,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二被告目前处于离婚诉讼审理过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分割未作出认定,即便该款项为借款,也不宜在此时处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陈某威辩称:

1. 认可原告所述的事实理由,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法院查明

 

1. 原告系陈某威之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 2014 12 11 日登记结婚。2015 1 7 日,原告向陈某威转款 90 万元用于二被告购买一号房屋;2016 8 10 日,原告向陈某威转款 20 万元用于二被告购买 S 号房屋。

2. 审理中,双方确认二被告为购买 W 号房屋曾向原告借款 20 万元并已偿还。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系二被告,北京朝阳区 S 号房屋所有权人为郭某霞。

3. 双方争议的事实为 2015 1 7 日和 2016 8 10 日两笔共计 110 万元的转账性质系赠与还是借贷。原告提交落款日期为 2015 1 7 日及 2016 8 10 日两张借条用以证明系借款,郭某霞对借条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借条可能系事后伪造,且自己不知情。陈某威对借条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4. 郭某霞提交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购买 S 号房屋时陈某威表示 20 万是其父赠与,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表示不清楚,亦不认可证明目的。

5. 庭审中,原告确认借条是在 2020 年初后补的,陈某威称后补借条是因为二被告感情破裂,为明确家庭债务。原告与陈某威亦确认补写借条时郭某霞不知情。

 

五、裁判结果

 

被告郭某霞、陈某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陈某辉借款本金一百一十万元。

 

六、房产律师点评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 110 万元款项性质系赠与还是借贷;二、若为借贷,是否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款项性质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然而该条不能得出父母出资款必然为赠与性质。从公序良俗角度出发,父母对子女买房提供出资并非必然是赠与,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本案中,原告、陈某威均称案涉 110 万元为借款用于二被告购房,郭某霞虽称系赠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确认案涉 110 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关于借条后补的问题,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作出实体裁判,故案涉借条即便是后补的,亦不能推翻前述事实的认定,郭某霞认为原告及陈某威事后串通伪造等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陈某威出借 110 万元,二被告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且房屋产权人中均有郭某霞,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 110 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明确借款性质的重要性

 

1. 证据准备与保留

在本案中,明确借款性质成为了关键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应当在类似案件中注重证据的准备与保留。对于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情况,若主张为借款,应确保有明确的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在本案中,虽然借条是后补的,但结合其他证据和法律规定,依然能够确定借款的性质。

在日常的家庭经济往来中,即使是亲属之间,也应尽量明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这样在出现纠纷时,能够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2. 法律规定的理解与运用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法律规定了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出资款必然是赠与性质。我们需要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背后逻辑和目的,从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强调父母出资并非理所当然的赠与,而是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在诉讼过程中,准确运用法律规定,向法庭阐述出资的性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合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1. 购房用途与共同债务

本案中,二被告将借款用于购买房产,且房屋产权人中均有郭某霞,这为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重要依据。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关注借款的用途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相关。如果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如房产,那么可以主张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诉讼中,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借款用途的证据,如购房合同、房产登记信息等。通过明确借款的用途,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奠定基础。

 

2. 责任承担的公平性

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110 万元,体现了责任承担的公平性。作为律师,要为当事人争取公平的责任承担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主张还款方式和期限。同时,要关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确保借款的偿还与财产分割相协调。

 

三、家庭经济往来中的风险防范

 

1. 明确约定与沟通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家庭经济往来中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和沟通,容易引发纠纷。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提醒当事人在家庭经济往来中,尤其是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出借时,要明确约定资金的性质、用途、还款方式和期限等。通过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误解。

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经济往来中出现的问题。在出现纠纷时,要通过合理的方式进行协商和解决,避免矛盾的激化。

 

2. 法律意识的提高

家庭经济往来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提醒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进行经济往来时,要考虑法律后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可以通过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等方式,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在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

 

四、诉讼策略的选择与执行

 

1. 证据的整合与运用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整合与运用至关重要。作为律师,我们要全面收集和整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购房合同等。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整合,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在庭审中,要善于运用证据,通过合理的举证和质证,向法庭展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进行重点阐述,提高证据的说服力。

 

2. 执行的可行性考虑

即使获得了胜诉判决,执行也是一个关键问题。作为律师,我们要在诉讼过程中考虑执行的可行性。在主张权利时,要了解被告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为执行提供线索。同时,要关注法院的执行措施和程序,确保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积极与法院沟通,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遇到执行困难,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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