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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纠纷:父亲无行为能力赠房,合同效力究竟怎样?

发布日期:2024-09-2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分得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折价款 1135100 元,分得北京市大兴区二号房屋售房款的三分之一 416000 元、三号房屋售房款的三分之一 416000 元,以及分得北京市大兴区 S 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 126983 元。高某系魏某刚与前妻之子,林某晴系魏某刚现任妻子,魏某佳系魏某刚与前妻之女,2016 2 24 日魏某刚去世。2009 年因 S 号院拆迁,魏某刚分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2012 年魏某刚与林某晴、魏某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后被法院判决因魏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故高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魏某刚的遗产。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高某

2. 被告一:林某晴

3. 被告二:魏某佳

 

三、事实与理由

 

(一)高某称:

1. 自己系魏某刚与前妻之子,2016 2 24 日魏某刚去世。2009 11 26 日,魏某刚因居住地拆迁分得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2012 12 5 日,魏某刚与林某晴、魏某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后被法院判决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份额分割魏某刚的遗产。

2. 之前判决书中对拆迁房屋进行了析产,但未就魏某刚遗产进行分割。

 

(二)林某晴辩称:

1. 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高某诉求中主张的一号房屋不属于魏某刚的遗产,拆迁款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和魏某刚住院看病等,高某未对魏某刚尽到赡养照料义务,且与魏某刚多年无往来。

高某主张的一号房屋及魏某佳出售的二号、三号房屋不能确定是魏某刚的个人遗产范围,高某无权继承分割。

高某主张继承魏某刚剩余拆迁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魏某刚生前对自己名下财产进行了处分,未留有遗产,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魏某刚处分财产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高某主张继承缺乏依据。

高某从未尽到扶养照料魏某刚的法定义务,不应分得魏某刚的遗产。

 

(三)魏某佳辩称:

1. 不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涉案二号和三号房屋系魏某刚赠与魏某佳,高某起诉要求分割售卖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赠与协议被认定无效是因处分了案外人权利,且对魏某刚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仅是“存疑”,无证据证明其在赠与行为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高某未履行对魏某刚的抚养义务,无权继承魏某刚的遗产。

 

四、法院查明

 

1. 魏某霞、魏某芳、魏某洁与林某晴、魏某佳、高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书查明:魏某鹏、赵某珍共育有 5 名子女,魏某刚于 2016 2 24 日去世。林某晴与魏某刚于 2007 9 20 日结婚。高某系魏某刚与前妻之子,魏某佳系魏某刚与前妻之女。

2. 2009 11 26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与魏某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共计 1231118 元。魏某刚选购安置用房 4 套,购房总价款 1048680 元,代缴购房款后剩余款项为 380950 元。林某晴代魏某刚签订合同后,领取剩余款。

3. 2012 12 5 日,魏某刚、林某晴与魏某佳签订赠与协议书,将部分房屋分别赠与林某晴和魏某佳。林某晴取得了一号、二号房屋所有权证,魏某佳将二号、三号房屋分别出卖给案外人。

4. 2015 11 17 日,法院作出判决书,查明魏某刚在 2010 年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三级,2015 9 10 日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宣告魏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判决书认为魏某刚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不涉及魏某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遗产的继承问题可另行解决。

5. 判决作出后,各方上诉,二审法院维持部分判决,撤销部分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无效,不涉及魏某刚夫妻财产的分割及继承问题可另行解决。

6. 庭审中,高某对一号房屋现值提出鉴定申请,报告载明一号房屋在 2021 3 24 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 340.53 万元。魏某佳未提供二号、三号房屋售卖款具体金额,法院认定两房屋售卖款均为 1250000 元。

 

五、裁判结果

 

1. 魏某佳支付高某房屋折价款 725882.812 元,支付林某晴房屋折价款 587055.47 元;

2. 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归林某晴所有;

3. 驳回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

 

首先,高某要求分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 S 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款的三分之一 126983 元的诉讼请求,因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魏某刚死亡后遗留有该笔拆迁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以及三号房屋是否属于魏某刚遗产的问题,之前判决书已确认魏某刚的赠与行为无效,故 2012 12 5 日签订的赠与协议书无效,上述三套房屋中属于魏某刚的份额可以认定为魏某刚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之前判决书认定林某晴、魏某佳需给付魏某霞、魏某芳、魏某洁折价款 95237.5 元,该款应先从涉案三套房屋的价值中扣除,剩余部分为魏某刚与林某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经评估,一号房屋现价值为 3405300 元,二号、三号房屋售卖款共计为 2500000 元,扣除 98237.5 元,剩余 5807062.5 元为魏某刚与林某晴的夫妻共同财产,魏某刚和林某晴各占 50%的份额,为 2903531.25 元。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因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魏某刚尽到了赡养义务,故法院酌定高某继承魏某刚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林某晴和魏某佳平分。经核算,高某继承份额为 725882.812 元,林某晴和魏某佳继承份额均为 1088824.22 元。

 

故林某晴的个人份额以及继承魏某刚份额共计为 3992355.47 元。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林某晴名下,且房屋价值小于林某晴应得份额,故一号房屋归林某晴所有。魏某佳获得房屋售卖款 2500000 元,超出其应得份额,故魏某佳应当支付林某晴房屋折价款 587055.47 元,支付高某房屋折价款 725882.812 元。

 

办案心得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与证据收集

 

1. 明确遗产的界定标准

在本案中,确定魏某刚的遗产范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明确遗产的界定标准,区分哪些财产属于遗产,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魏某刚的赠与行为进行审查,确定了涉案房屋中属于魏某刚的份额可以认定为遗产。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清楚地了解遗产的范围,避免将不属于遗产的财产纳入遗产分配范围,或者遗漏了属于遗产的财产。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财产状况,确定遗产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2. 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证据是确定遗产范围和解决遗产纠纷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高某要求分得遗产,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魏某刚死亡后遗留有特定的拆迁款,因此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当事人可以收集与遗产有关的各种证据,如财产凭证、遗嘱、赠与协议、证人证言等。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律师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赠与行为的效力与审查

 

1. 赠与行为的法律要件

赠与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生效。在本案中,魏某刚的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主要是因为魏某刚在赠与房屋时未能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且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亦存疑。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时,要严格审查赠与行为的法律要件。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赠与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要审查赠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赠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赠与行为是否经过法定程序等。如果赠与行为存在瑕疵,可能会导致赠与行为无效,从而影响当事人的权益。

 

2. 对赠与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影响赠与行为效力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魏某刚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法院最终认定魏某刚在赠与行为时可能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而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这提醒我们,在处理赠与行为时,要对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赠与行为相关的法律事务时,要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可以通过查阅病历、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方式,确定赠与人在作出赠与行为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赠与行为的效力,律师要及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与适用

 

1. 法定继承的平等原则

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遗产的方式。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对魏某刚的遗产进行了分配。法定继承遵循平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本案中,由于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魏某刚尽到了赡养义务,法院酌定高某继承魏某刚遗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三由林某晴和魏某佳平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法定继承问题时,要了解法定继承的原则和适用条件。如果对遗产分配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关于法定继承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尽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尽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影响遗产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本案中,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魏某刚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对其进行了少分。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重视尽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可以提醒当事人尽赡养义务的重要性。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可以在遗产分配中争取更多的份额。同时,律师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其尽赡养义务的程度,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四、房产继承中的注意事项

 

1. 房屋产权的登记与确认

在房产继承中,房屋产权的登记与确认是非常重要的。在本案中,一号房屋现登记在林某晴名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房屋归属的认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提醒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同时,要审查房屋产权的登记状况,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2. 房屋价值的评估与分配

房产的价值评估是房产继承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本案中,法院通过对一号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了房屋的市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遗产分配。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要重视房屋价值的评估,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合理。

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房屋价值的评估,选择合适的评估机构,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同时,律师要根据评估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遗产分配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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