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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出资购房登记他人名下登记人要求获得房屋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张霞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我与李丽系姐弟关系。李丽与张强生育一女张霞2003 年,我和前妻林悦共同出资购买海淀区一号房屋,交付首付款 7 万元,并向银行贷款,每月归还贷款。2004 10 11 日,房屋登记在林悦名下。2006 9 20 日,我与林悦离婚,离婚时约定上述房屋归我所有,我支付林悦房屋差价款 7 万元。房屋交付后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我的姐姐李丽借口其女儿张霞要在附近的重点中学上学,向我提出暂借该房屋居住。

因为李丽长期居住该房屋不腾退,2009 年后,我要求李丽偿还银行贷款,以抵偿我的房屋至今损失。2016 4 15 日,我与李丽签订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的出售款应支付给我三分之一,如市场因素影响房价,售房款支付给我的款额不能低于 130 万元,不足补齐。我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予张霞。之后,房屋过户至张霞名下。张强在 2018 3 月向法院起诉,经一审和二审审理,判决我与李丽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张霞应当返还房屋给我。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强辩称,李明称与前妻购房交纳首付款,需要提供证据;李明与李丽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确认无效的理由很明确,房屋是我们购买的,李明根本没有出资,故不同意返还。

李丽、张霞辩称,房屋购房款、装修款的现金部分都是李丽交的,转账都是张强出的,且判决认定了房屋是李丽与张强夫妻共同出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合同才被确认为无效的,房屋自始就是打算给张霞的,跟李明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李明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丽与李明系姐弟关系。1989 年,张强和李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霞2004 10 11 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权属登记在林悦名下。上述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张强一家居住使用。2006 9 20 日,李明与林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所有权现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产权归男方使用,男方应于 2008 12 31 日前付清房屋差价 7 万元给女方,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由男方补偿房屋款后办理,女方收到房屋款后必须协助男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所需一切费用由男方负责。

2016 4 15 日,李丽与李明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经全体协商一致同意并通过,涉案房屋出售款应支付给李明房款的三分之一,如市场因素影响房价,所出售房款支付给李明的款额不能低于一百三十万元整,不足应补齐。全体通过同意以上要求,李明同意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与张霞

2016 5 23 日,张强与李丽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房屋归属进行约定,2016 7 21 日,林悦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张霞名下。

2018 年,张强将李丽、李明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李丽、李明于 2016 4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本院出具判决书,确认李明与李丽于 2016 4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诉讼中,张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公约、物业管理合同、入住通知书、购买电器票据、物业费、水电费、供暖费票据,证明涉案房屋一直由张强、李丽居住使用;林悦存折复印件,证明其定期向该存折存款偿还贷款;购房首付款、贷款还款单据、存折复印件等证明其支付购房款。李明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驳回李明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明与李丽于 2016 4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经法院认定为无效,无效的理由在于法院支持了李丽与张强所述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李明与李丽订立协议损害了张强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李明所述涉案房屋系其与林悦共同出资,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强在此次诉讼中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其交纳房款,证实涉案房屋系李丽与张强之夫妻共同财产;故基于上述基础事实,《协议书》虽然认定为无效,并不因此产生返还房屋的法律后果。现李明起诉要求将涉案房屋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的风险与证据意识

 

在本案中,李丽与张强主张涉案房屋系借名买房,且在诉讼中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从而使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明虽主张房屋系自己与林悦共同出资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这凸显了借名买房存在的风险以及证据在房产纠纷中的重要性。借名买房可能因名义购房人反悔、涉及第三人权益等原因引发纠纷。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尽量避免借名买房行为。如果确有必要,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房屋相关证件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协议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李明与李丽签订的《协议书》被法院认定无效,其原因是该协议损害了张强对婚内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这提醒人们在签订协议时,应充分考虑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涉及他人财产权益的协议,应确保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否会产生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不能简单地认为协议无效就必然导致财产返还。

 

三、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在房产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本案中,李明由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从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和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同时,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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