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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部分子女在父母去世主张老人为其借名买房,有继承人不认可引发的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霖、崔女士、李刚、李雨、李杰、李宏协助我办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案的诉讼费由李霖、崔女士、李刚、李雨、李杰、李宏负担。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共生有五子一女,即李刚、李宏、李雨、李旭、李先生、李杰。李旭与崔女士系夫妻,生有一子李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李父名下,但该房屋是由我借李父的名义全款出资购买,且一直由我居住至今。现李父、李母、李旭均已去世。现我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我所有,故我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霖、崔女士辩称,李先生起诉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但我们与李先生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对应的合同义务,故李先生的起诉没有依据。综上,我们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刚辩称,我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雨辩称,我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杰辩称,我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宏辩称,我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生有五子一女,即李刚、李宏、李雨、李旭、李先生、李杰。李父于 2004 年去世,李母于 2016 年去世;李旭于 2010 12 19 日去世,李旭与崔女士生有一子李霖。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原系单位分配给李父的公房。

李先生主张,1995 9 月,其与李父达成口头协议,其以李父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李父与单位签订买卖协议,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李父名下。涉案房屋由其夫妇出资购买,购房款一部分是其借款,一部分是其家庭存款。涉案房屋分配下来后一直由其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其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另外,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均由其一直持有。

李先生为证明其主张,提供房屋买卖契约。该契约显示:单位于 1999 11 3 日与李父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李父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及其他费用共计 3878572 元。李霖、崔女士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李刚、李雨、李杰、李宏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李先生提供收据。上述收据显示李父交纳购房款的情况,其中部分票据显示交款人为李先生或其爱人吴女士。李霖、崔女士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李刚、李雨、李杰、李宏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李先生提供证人高某的证言。该证人证明:其是李先生爱人的同事;1995 12 月,李先生的爱人从其处借款 7000 元,用于购房,后于 1997 年左右偿还了借款。李霖、崔女士不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李刚、李雨、李杰、李宏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李霖、崔女士主张,不存在李先生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父、李母夫妇出资。房屋分配后,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李先生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另外,其不清楚谁持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李刚主张,其后来听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先生出资。房屋分配后,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李先生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另外,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一直由李先生持有。

李雨主张,其后来听说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先生出资。房屋分配后,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李先生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另外,涉案房屋的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一直由李先生持有。

李杰主张,其听说李父与李先生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议。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先生出资。房屋分配后,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李先生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另外,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一直由李先生持有。

李宏主张,李父跟其说过,其建议让李杰买房,但是李父说让李先生买房。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由李先生出资。房屋分配后,一直由李先生一家居住使用,房屋没有装修过;自 2004 年开始,如轮到李先生照顾李母时,李母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另外,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一直由李先生持有。

 

裁判结果

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其与李父就借名买房达成口头协议,李先生理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现李先生提供了房屋买卖契约、交款收据、记账单、证人证言,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李父就借名买房已经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同时,上述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李先生基于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支付的全部的购房款等费用;

另外,李先生就其一直持有涉案房屋的买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的主张,也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鉴于此,李先生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情况,也不足以判定李先生与李父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建立。综上,在李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李父已经建立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的情况下,李先生要求李霖、崔女士、李刚、李雨、李杰、李宏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需明确约定并保留充分证据

 

在本案中,李先生主张借名买房,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李父达成了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以及实际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等费用,最终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提醒人们在借名买房时,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实际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同时,应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房屋相关证件的持有证明、居住证明等充分证据,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口头协议的风险与防范

 

口头协议在法律上的证明难度较大,容易引发争议。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基于信任或其他原因达成口头协议,但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确定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防范口头协议的风险,当事人应尽量将重要的约定书面化,并通过签字、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在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录音、短信、邮件等方式记录双方的协商过程,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意识

 

证据在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李先生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这凸显了证据收集与保存的重要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和生活中,人们应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对于涉及重大财产的交易,如购房等,应妥善保存合同、票据、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总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借名买房存在风险,应明确约定并保留充分证据;口头协议具有风险,应尽量书面化;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意识至关重要;家庭财产纠纷应妥善处理。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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