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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解析一起婚前财产婚后因拆迁转化安置房屋归属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 Y 号拆迁利益中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房屋(43.91 平方米)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四号房屋(63.29 平方米)的相关权益归原告所有;

2.请求确认北京市门头沟区 Y 号拆迁利益中征收补偿款 132758 元归原告所有;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林伟杰之子,无兄弟姐妹,林伟杰之父于 1997 7 月去世,之母于 2004 5 月去世。2010 5 28 日林伟杰与被告登记结婚,门头沟区 Y 号为林伟杰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被告从未在该房屋中居住,林伟杰与被告 2013 5 30 日离婚,此后一直未有婚育,2019 1 29 日,林伟杰去世。2012 6 Y 号拆迁,获得两套安置房,原告是林伟杰唯一法定继承人。

现安置房已交付,分别为三号和四号,原告分别办理入住并缴纳差额面积房款。近日,在原告办理户口迁移事项时,被告知该安置房需法院确权,原告认为被拆迁房屋系林伟杰婚前个人财产,虽然被告是征收补偿安置的在册人口之一,但两套安置房系根据产权置换所得,且已经交付给原告,被告对此一直没有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晓霞辩称,在涉案房产中有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外加林伟杰生前所欠债务未清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关于安置房,2013 5 30 日林伟杰与被告离婚案件的调解笔录中,林伟杰本人陈述“2010 7 15 日我管被告借了 2.8 万元进行装修和棚院落…”可见,林伟杰与被告婚内进行了装修、棚院落的事实,其对应的安置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关于拆迁补偿款,由于林伟杰单独选择了房屋,造成被告失去获得周转费的机会,对至今无房居住的被告而言,林伟杰应当就其隐匿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被告进行补偿,因此补偿款和周转费均应当属于被告。

第三,林伟杰翻建房屋的款项是向被告父亲及姐妹借款,林伟杰于 2014 5 9 日写下收条,原告如要主张林伟杰遗产,应当优先偿还林伟杰所欠债务。综合各种利益补偿,从照顾妇女儿童角度出发,被告主张一套一居室,如果原告同意此方案,被告就不再主张其他财产份额和补偿赔偿了。

 

法院查明

林伟杰系林明亮与周雅娟之子,父母均早于其去世,林伟杰为多重残疾人,于 2019 1 29 日死亡注销户口。

1997 9 4 日,林伟杰与苏雅柔离婚,双方所生之子林晓刚由林伟杰自行抚养,座落在北京市门头沟区 Y 号南房两间由林伟杰居住。2004 2 10 日,林伟杰与郑雅菲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 10 14 日,双方离婚。2010 5 28 日,林伟杰与赵晓霞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 5 30 日,双方离婚。

2012 6 18 日,林伟杰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署《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 Y 号有住宅平房 2 间,建筑面积 56.60 平方米,被征收在册人口 3 人,实际居住人口 3 人,分别为产权人林伟杰、之妻赵晓霞、之子林晓刚。安置房为一居室一套,二居室一套。因协议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 4.72 平方米,应补缴差额面积房款 21240 元。减去应补缴的房款后共计 120209 元。

协议内有房屋征收估价结果通知单一份,载明:被征收人林明亮,座落门头沟区 Y 号,产别为私房,有证房建筑面积 56.60 平方米,房屋评估价款为 31004 元,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为 5111 元。

协议内有申请一份,载明:“我叫林伟杰,本人生活非常困难,申请现房一套,请给予帮忙照顾。申请人:林伟杰,2015 5 月。”

2015 5 23 日,林伟杰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署补充协议,选定四号(以下简称四号)2 居室一套,暂发周转补助费 11700 元,二次搬家费 849 元。综上应发征收补偿款总额为 132758 元,由林伟杰领取。

2018 12 21 日,林伟杰与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选房安置协议书,选择现房安置房:1.三号一居室(以下简称三号),实测建筑面积 43.91 平方米,应补交房款 17595 元;2.四号二居室,实测建筑面积 63.29 平方米,应补交房款 14380.59 元。因两套安置房建筑面积平均价为 4423.84 元每平米,按平均价补交差额部分房款 20880.52 元,已补交 21240 元,需退回 359.48 元。综上,此次需补交差额面积房款为 31616.11 元。

林伟杰缴纳了上述差额面积房款,于 2015 8 30 日入住四号。

另查,林伟杰共领取周转补助费 22200 元(其中包括协议内 11700 元)。

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赵晓霞就 Y 号房屋拆迁利益是否享有权利。

林晓刚主张,不存在赵晓霞与林伟杰婚后建房的情况,即便存在自建,也是婚前,而且 Y 号房屋拆迁时认定的是有证房面积 56.6 平方米,并没有认定自建房面积,Y 号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均由林伟杰办理,房款均由林伟杰缴纳,因此该房屋拆迁利益与赵晓霞无关。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银行回单、缴费确认单,证明其主张。

经质证,赵晓霞认可银行回单、缴费确认单的真实性,但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补充协议提出异议,认为不是完整、原始的协议,不认可完整性。其指出,赵晓霞和林伟杰的离婚时间,林伟杰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

赵晓霞主张,其享有 Y 号房屋拆迁利益中一居室安置房以及全部征收补偿款。理由为:1Y 号房屋拆迁档案中没有房产证明,无法证明 56.6 平方米的有证房全部系林伟杰的婚前财产转化,且在赵晓霞与林伟杰结婚时,林伟杰曾借款翻建,扩建了半间房屋并重新装修,建房时间为 2010 2 月至 5 月底 6 月初,建房目的就是为了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有权分割。

2.征收补偿款方面,除了赵晓霞作为被征收人口应得的补偿外,由于林伟杰单独申请优先安置现房导致赵晓霞失去了获得周转费的机会,对至今无房居住的赵晓霞而言,林伟杰应就其隐匿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被告进行赔偿,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应归属被告。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号房屋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四号房屋的相关权益由林晓刚享有;

二、林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赵晓霞补偿款 20320 元;

三、驳回林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Y 号房屋产权人系林伟杰。赵晓霞主张 Y 号房屋存在夫妻婚后建房且为征收安置协议中的在册人口,故要求分割安置房,但其无法清晰表述建房的时间、过程以及面积,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建房事实,根据征收政策,Y 号房屋的安置房系按照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在册人口与安置房的取得无关,且其认定面积均为有证房面积,Y 号房屋被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应为林伟杰的财产,由其继承人林晓刚继承取得,故对林晓刚要求确认三号房屋以及四号房屋相关权益归其所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赵晓霞要求一套一居室安置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征收补偿款,赵晓霞作为 Y 号房屋征收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享有的各项特定补偿费应予以分割,对原被告均主张全部征收补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中,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系基于物权消灭所取得的补偿,应属产权人所有;提前搬家奖励费和工程配合奖,该项奖励需满足在规定期间配合腾退、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等条件,因此根据各方的贡献大小分配;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移机费、空调移机费、热水器移机费、宽带费和搬家补助费,均系给实际居住人和产权人的补偿,法院依据费用性质予以分割;

二次搬家费,系发放给安置房所有人,赵晓霞无权分割;残疾补助系给予林伟杰的特定款项,赵晓霞无权分割;周转费系给安置房权利人的补偿,故赵晓霞无权分割。经计算,赵晓霞享有 20320 元,征收补偿款全部由林伟杰领取,林晓刚作为林伟杰的继承人,承担给付义务。

办案心得

一、关于证据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林晓刚为证明拆迁利益应归其所有,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以及银行回单、缴费确认单等证据。而赵晓霞虽主张享有拆迁利益,但无法清晰表述建房时间、过程以及面积,且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建房事实。这充分体现了在诉讼中,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至关重要性。当事人在面临可能的纠纷时,应注重收集和保存与争议事项相关的各类证据,如合同、票据、通信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明确产权的重要性

 

Y 号房屋产权人系林伟杰,这一明确的产权关系在案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赵晓霞虽为征收安置协议中的在册人口,但由于无法证明婚后建房事实,且根据征收政策,安置房系按照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在册人口与安置房的取得无关,认定面积均为有证房面积,故法院认定被征收所得的安置房应为林伟杰的财产,由其继承人林晓刚继承取得。这提醒人们在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归属问题上,应确保产权清晰明确,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避免因产权不明而引发纠纷。

 

三、征收政策的理解与运用

 

本案中,法院依据征收政策对拆迁利益进行了合理分配。征收政策对于安置房的取得方式、在册人口与拆迁利益的关系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面临房屋征收等情况时,应充分了解相关征收政策,以便准确判断自己的权益范围。同时,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深入研究征收政策,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四、合理分配补偿款

 

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法院根据各项费用的性质进行了合理划分。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补偿价属产权人所有;提前搬家奖励费和工程配合奖根据各方贡献大小分配;电话移机费等费用依据费用性质予以分割;二次搬家费、残疾补助、周转费等特定款项则根据权利人进行分配。这表明在处理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各项费用的性质、当事人的贡献以及特定款项的指向,做到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偿款。当事人在面对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时,应理性对待,尊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处理房产拆迁纠纷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产权的明确、征收政策的理解与运用以及合理分配补偿款等方面都至关重要。当事人和律师都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以确保在纠纷解决中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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