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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夫妻房屋离婚时未明确份额后出售一方起诉分割房款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苏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售房款的 50%,即 255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利息损失,以上诉讼请求暂时合计为 2691411.67 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2011 年原被告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生效判决确认,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原被告双方离婚后,争议房屋一直由被告父亲占有、使用。2019 6 月份被告父亲过世,原被告双方商议确定由男方将争议房屋出售,并平分房屋出售款。后被告将争议房屋出售,但一直未向原告支付 50%的房屋出售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售房款,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争议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双方商议同意出售争议房屋并平分售房款。被告将争议房屋出售后,应按约定将 50%的款项支付给原告,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先生辩称:2003 年底,我父母用了自己多年积蓄购买了“顺义区一号”(以下简称顺义房产)房屋自用。当时我父母年事已高,出于规避以后有可能征收遗产税考虑,把房屋的产权人写了我的名字。这毕竟是他们省吃俭用,几乎一生的积蓄。原告苏女士对这一情况是明知的,所以在 2004 10 3 日双方协议离婚时,苏女士对这一房产没有任何诉求。

由于种种原因,离婚协议签署后,虽然双方各自独立生活,但没有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后来由于苏女士的生意经营不善,而我的收入又远高于她,她便开始胡搅蛮缠,企图撕毁原《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也对此顺义房产提出要求。2011 年在法院审理我们离婚案时,法院判决顺义房产归我们共同所有。但没有写明分割比例。在 2012 法院终审判决后,苏女士也自知理亏,从未对顺义房产主张过权利。直由我老父亲居住。父亲去世后恰巧我姐姐夫妻名下没有房产,在房屋中介的提议下,我们就达成先把房屋赠与她,再由她出售,合理规避的房产差额的 20%个人所得税全额归她。2019 9 月终于与一买主达成买卖意向。房屋作价 160 万元,装修、水电、供汽、供暖、通信、各种附属设备及家具、家电等共作价 350 万元。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见附件一。

但是,一、购房时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房屋产权证是 2005 3 31 日办理的,“房产契税”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也是 2005 3 31 日缴纳的。两项共计:¥17235.42 元,见附件二。这两项钱是由我父母缴纳的,我母亲赵母的存折中,2005 3 31 日有这项支出,见银行支取记录。(下图)更何况缴纳两项费用是 2005 3 31 日,已是我们 2004 10 3 日签订《离婚协议》后的半年时间。在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第 8 页第六行中明确写到:“赵先生与苏女士均认可在离婚协议签后,双方再无任何经济往来,故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各自购买的其他财产应归购买者本人所有,与对方无关。”

二、装修:如果说《购房合同》是我父亲代签的,房屋装饰、装修从签合同到付款,都是我父母做的,与我无关。收款收条上写明是“赵父”家装款。见附件三。

三设施、设备:房屋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均是我父亲的财产,有与相关公司签署协议或缴款发票为证。此项出售所得与苏女士无关。见附件四。

四、家具、家电:房屋内所使用的家具、家电、卫生设施、各种装饰均是我父母财产,此项出售所得与苏女士无关。转让给买家时,室内照片图等,见附件五。

五、本次买卖的中介费、契税等:本次交易由顺义区国税局和住建委核定价格为 1699659.21 元。我方缴纳的登记费、契税、印花税、工本费等¥49453.55 元。中介费¥40800 元。应从房款中扣除。见附件六。

六、给代理人(赵某芳)的房产差价所得税:225259.01 元,应归代理人所有。双方也有签订合同,见附件七。

七、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及各种杂费:大概支出 2 万元左右。应从房款中扣除。

 

法院查明

苏女士与赵先生曾系夫妻关系。赵先生以离婚纠纷起诉苏女士至法院,2011 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二、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归赵先生与苏女士共同所有;……后赵先生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8 13 日,苏女士与赵先生短信沟通:苏女士提到要与赵先生商量顺义房子怎么处理,赵先生回复:还是卖了吧,留着也没用。

2019 10 22 日,赵先生与苏女士微信沟通。赵先生:把开户行、账号也发给我。一旦买成了给你汇款。苏女士回复:晚上给你发。2019 12 12 日,苏女士提供银行卡号给赵先生。

2019 9 9 日,赵先生作为出卖人,赵某芳作为代理人,与买受人陈某震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为:¥5100000 元整(大写)伍佰壹拾万元整。……其他约定:1.为确保此房满五唯一,甲方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办理房屋赠予手续,赠予给赵某芳。2.甲方办理赠予手续的契税由乙方承担。3.房本变更成赵某芳以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庭审中,赵先生提交 2019 9 18 日税收完税证明、刷卡截图,用以证明其支出印花税 404.68 元、2.5 元、404.68 元,契税 48561.69 元。苏女士认可上述契税、印花税支出,认可系被告出卖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支出,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一人承担一半)。

庭审中,赵先生认可在 2019 11 月底已收到全部售房款项。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于赵先生与陈某震之间,赵某芳是作为代理人签字的;一致认可为了房屋顺利卖出,才过户至赵某芳名下的,赵某芳并非涉案房屋实际产权人;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

庭审中,本院依法询问案外人陈某震,其陈述 2019 年购买涉案房屋时,屋内装修比较陈旧,未有家具家电等。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先生给付原告苏女士售房款 2525313.2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经生效判决认定归苏女士与赵先生共同所有,涉案房屋出售后,售房款项应归苏女士与赵先生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苏女士认可涉案房屋产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应该一人一半。赵先生认为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认为没有区分比例,认为其起码占到 70%。赵先生该项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售房款项应该由苏女士与赵先生均分。

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发生于赵先生与陈某震之间,一致认可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

关于涉案房屋的售房款项。《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格为 160 万元,该合同附件八载明:附件中(一)至(六)项所涉及的全部物品计价总和为 350 万元,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除以上标的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折价款以外的金额为该房屋的网签价款,出卖人出售给买受人的标的房屋总价款为 510 万元。……庭审中,赵先生提交装修协议书、照片、契税完税证、公共维修基金的缴费证明、水费、电费、燃气费票据等用以证明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涵盖在房屋价值里,与苏女士无关。

综合《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来看,涉案房屋并未体现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价值,赵先生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折价款为 350 万元。涉案房屋实际出卖款项应为 510 万元,对于赵先生辩称卖房款应为 160 万元的意见,于法无据,且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印花税,赵先生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除,苏女士同意在本案中予以扣除,赵先生提交委托协议作为证据,认为售房过程中节省的个人所得税 225259.01 元应归赵某芳所有,应从本案售房款中予以扣除,于法无据,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该项支出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法院不予采信,赵先生辩称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中介费及各种杂费也应予以扣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苏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赵先生在 2019 11 月底即收到全部售房款项,苏女士在 2019 12 月也已将其银行卡号发给赵先生,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赵先生也表示一旦房屋卖出即给苏女士汇款。对苏女士要求赵先生支付 2020 1 1 日至 2021 5 31 日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办案心得

一、明确财产归属与约定比例的重要性

 

在本案中,虽然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苏女士与赵先生共同所有,但未明确分割比例,导致双方在房屋出售后对款项分配产生争议。这提醒人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应明确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比例。

 

1. 婚姻财产约定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各自的财产范围和归属。对于重大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可以明确约定产权比例,避免在离婚或财产分割时产生纠纷。

    - 财产约定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财产内容、归属和比例,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有必要,可以进行公证,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2. 离婚财产分割

    - 在离婚时,应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贡献、增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财产的分割比例。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同时,应确保离婚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协议无效而引发纠纷。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保存

 

1. 财产出资证据

    - 本案中,赵先生主张涉案房屋系其父母出资购买,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表明在涉及财产出资的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 对于房产等重大财产的出资,应保留好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明确出资人的权益。同时,对于父母出资的情况,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证人证言等方式,明确出资的性质和目的。

2. 财产附属设施证据

    - 赵先生主张房屋配套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与苏女士无关,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涉及财产附属设施的纠纷中,应保留好相关的购买凭证、装修合同、发票等证据,明确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 对于共同使用的财产附属设施,应在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中明确其归属和分割方式,避免在财产出售后产生纠纷。

3. 财产出售证据

    - 在财产出售过程中,应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收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等证据,明确财产出售的价格和款项分配方式。同时,对于财产出售过程中的中介费用、税费等支出,应保留好相关凭证,明确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在财产出售后,应及时与对方进行款项结算,并保留好结算凭证,避免因款项分配问题引发纠纷。

 

三、法律规定的遵循与运用

 

1.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 本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对涉案房屋的售房款项进行了分割。这表明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 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分割的公平合理。

2. 证据规则的运用

    - 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证据规则,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对于对方提出的证据,应进行质证,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同时,应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在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同时,应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四、诚信原则的遵守与纠纷解决

 

1. 诚信原则的遵守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隐瞒财产、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在财产分割和款项分配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纠纷。

    - 对于不诚信行为,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裁,如判决不诚信方承担更多的责任、减少其财产分配份额等。

2. 纠纷解决的方式

    - 在发生财产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第三方调解等方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避免诉讼成本和时间,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关系。

    -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法律和法院的判决,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避免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程序。

 

五、专业法律帮助的重要性

 

1. 法律知识的专业性

    - 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共同财产的认定、分割原则、证据规则等。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财产分割方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风险,提供有效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

    - 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证据收集、举证责任、鉴定评估、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专业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 当事人在面临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让律师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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