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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律师——父母房屋母亲去世父亲再婚老人去世子女与继母遗产分割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明江、李明海、李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依法继承;2.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担。

事实与理由:李明江、李明海及李阳系被继承人李鹏与原配妻子孙霞婚姻期间所生育的全部子女;李君系李阳与前妻赵怡的独生女;1998923日,李阳与赵怡离婚,后其未再婚,亦未生育子女;20021124日李阳因病去世;2002610日被继承人孙霞因病去世;20061218日,被继承人李鹏与高悦登记再婚,其二人婚后亦未生育子女。

201751日被继承人李鹏去世。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系被继承人李鹏与其原配妻子孙霞婚姻期间按“房改”政策,通过折算双方工龄及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的方式购买的单位公房,于1996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于被继承人李鹏名下。现因各方作为前述房产相关权益的继承人,就继承分配此房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高悦辩称:我和李鹏相差20岁,都是再婚,我照顾李鹏日常生活方面尽心尽力。我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法院查明

李鹏与前妻孙霞生有三个子女,即长女李明江、长子李明海、次子李阳。孙霞2002610日去世。李鹏与高悦于20061218日再婚,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并未生育子女。李阳与赵怡生育一女李君,二人于1998923日离婚。李阳于20021124日去世。李鹏于201751日去世。孙霞、李阳均未留有遗嘱。

李鹏与孙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于19962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该房登记在李鹏名下。

本案审理中,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价值协商一致为165万元。李明海、李明江、李君主张涉案房屋归李明海所有,并由李明海给付李明江、李君、高悦房屋折价款。高悦同意涉案房屋归李明海所有,要求由李明海给付其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高悦提交《遗嘱》一份,内容为:“李鹏,我前妻于2002620日去世。我本人身体不好,身边无人照顾。因此,在20061218日经人介绍与高悦结为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妻子高悦对我关心,照顾相敬如宾,使我身心得到了安慰。我的一切生活起居都是高悦照顾,今后我也依靠她照顾我,所以在我辞世之后我的两居室住房都归妻子高悦所有,任何人没有得到的权力。立书人:李鹏(并按姓名章)20091018日”。

李明江、李明海、李君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高悦提起笔迹鉴定申请,要求对20091018日遗嘱是否为李鹏本人书写及遗嘱的内容和签字是否为同一人书写进行鉴定,但因本案委托方在相应时间内未提供满足鉴定条件的鉴定材料,视为委托人自动放弃委托鉴定,故对于本案鉴定我中心不再受理。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一套由李明海继承;

二、李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高悦房屋折价款567270;

三、李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明江房屋折价款395175;

四、李明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李君房屋折价款292380;

五、驳回李明江、李明海、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涉案遗嘱从形式上应当属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属于私文书证,根据其证明内容的利益归属以及对真实性的证明能力,应当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高悦作为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应当就该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因李明江、李明海、李君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高悦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遗嘱的真实性,故高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鹏与前妻孙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孙霞去世后,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应为李鹏所有,另一半份额应作为孙霞的遗产,因孙霞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应由作为孙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鹏、李明江、李明海、李阳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因李阳在孙霞遗产实际分割前死亡,且未留有遗嘱,故其继承孙霞的遗产份额应由作为李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李鹏、李君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李鹏去世后,因高悦不能证明其持有的遗嘱的真实性,故李鹏应当分得的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及应当继承的孙霞、李阳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作为李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李明江、李明海、李阳、高悦继承。因高悦与李鹏婚后一起生活,对李鹏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又考虑到高悦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故高悦应当适当多分。因李阳先于李鹏去世,李阳应继承李鹏的遗产份额应由李阳的女儿李君代位继承。

因李明海要求继承房屋,李明江、李君、高悦亦同意,法院不持异议,李明海应当给付李明江、李君、高悦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折价款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的房屋现值和各继承人所占房屋份额比例确定。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规范订立

 

在本案中,高悦虽提交了遗嘱,但因未能充分证明其真实性而未被法院认可,最终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以及规范订立遗嘱的必要性。

 

1. 明确遗嘱的法律效力

    - 遗嘱是遗嘱人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重要法律文件。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可以明确遗产的分配方式,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争议。

    - 人们应当认识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提前规划自己的财产分配,确保自己的意愿在去世后得到准确执行。

2. 规范订立遗嘱

    -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为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遗嘱的订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 可以考虑请专业律师协助订立遗嘱,或者进行公证,以增强遗嘱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同时,在订立遗嘱时,应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保存

 

1. 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 本案中,高悦作为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承担了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导致遗嘱未被认可。

    - 在涉及遗嘱的纠纷中,当事人应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对于遗嘱的真实性,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如笔迹鉴定、证人证言等。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保存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如遗嘱原件、订立遗嘱的过程记录等。

2. 其他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除遗嘱外,其他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也至关重要。如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继承人关系等证据,都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 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存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赡养义务履行证明等。这些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法定继承的原则与实践

 

1. 法定继承的适用

    - 当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在本案中,由于高悦的遗嘱未被认可,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 人们应了解法定继承的原则和顺序,以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明确自己的继承权利。同时,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遵循法定继承的原则,确保遗产的分配公平合理。

2. 法定继承中的特殊情况

    - 本案中涉及到代位继承的情况,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在法定继承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如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当事人应了解这些特殊情况的法律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遗产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四、遗产分配的公平性与特殊考虑

 

1. 公平原则的体现

    - 在遗产分配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高悦与李鹏婚后一起生活,对李鹏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又考虑到高悦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故高悦适当多分。

    - 在遗产分配中,应综合考虑各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生活困难程度、与被继承人的共同生活情况等,确保遗产的分配公平合理。

2.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在遗产分配中,还应考虑到特殊情况,如继承人中有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同时,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各继承人的特殊情况,确保遗产的分配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文关怀。

 

五、专业法律帮助的重要性

 

1. 法律知识的专业性

    - 遗产继承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性、法定继承的原则、遗产分配的公平性等。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析案件的法律风险,提供有效的诉讼策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2.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

    - 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涉及证据收集、举证责任、鉴定评估、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专业律师熟悉诉讼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程的法律服务,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 当事人在面临遗产继承纠纷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让律师代表自己参与诉讼活动,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成功率。同时,律师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和解的可能性,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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