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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父母名下房屋拆迁登记部分子女名下与其他子女约定共有房屋归属纠纷

发布日期:2024-09-04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一号房屋系父母陈海涛遗产确认书》中有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林宇峰与被告陈丽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326日登记结婚。2001年,原告林宇峰与被告陈丽珍共同出资并折算双方工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该房屋于200684日进行了产权登记,并登记于陈丽珍名下,此房屋系陈丽珍与林宇峰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576日,被告陈丽珍与被告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等人恶意串通,签署《遗产确认书》,并在《遗产确认书》中对原告林宇峰与被告陈丽珍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了处分,且被告陈丽雯、陈丽莱等人多次据此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属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协议条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林宇峰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丽珍辩称,本诉涉案房屋为2001710日由林宇峰和陈丽珍夫妻折算工龄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签署涉案确认书时陈丽珍与原告发生矛盾,陈丽珍让陈丽英帮着卖房子,陈丽珍没有和原告进行商量,擅自处分了涉案房屋,签字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在此之前,陈丽英等被告已经多次依据遗产确认书,先后提起过共有权确认纠纷、分家析产、遗产继承等多个诉讼,均被法院驳回。父亲陈海涛的遗产已经在2015年分配完毕,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陈丽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辩称,请法庭注意原告提出的恶意串通,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恶意串通行为,涉案遗产确认书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不是原告和陈丽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父亲名下的房屋拆迁时安置的。

 

当时被告父亲陈海涛名下有4间平房,拆迁安置时选择了回迁,当时的安置对象只是当事人在本地区长期居住,而陈丽珍并不在此地区居住,且户口也已在1983年迁走,陈丽珍不属于被安置人口。当时安置了4套房,经过和拆迁办协商最后给陈海涛子女名下安置两套房,这两套房顶名安置在陈丽珍和陈丽莱名下,但房屋实际是属于陈海涛的。

 

现在我们争议的房屋就是陈丽珍名下的一居室,这套房不是林宇峰和陈丽珍的夫妻财产,而是陈丽珍顶名购买陈海涛的拆迁安置房屋。该房屋虽然登记在陈丽珍名下,但应属于除陈丽英之外的五个被告共同共有。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原告林宇峰与被告陈丽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1326日登记结婚。陈丽珍及被告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均系陈海涛的子女。

 

2000年拆迁。陈海涛在拆迁范围内有产权房屋四间,户籍在册人口包括陈海涛、陈丽英、陈丽英之子。

 

2001710日,陈丽英代理陈丽珍(乙方)与拆迁办(甲方)签订《安置协议》,约定:应安置人口为叁人,分别是陈丽珍、之夫、之子。甲方就地安置乙方壹居室一套,乙方应支付以下款项:1、乙方享受夫妻双方工龄(50年)优惠并按房改成本价购房应付79833.62元。

 

2003年陈丽珍签署《回迁购房结算单》。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丽英支付了首付款29833.62元并以陈丽珍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000元,上述贷款亦由陈丽英负责清偿。涉案房屋回迁后,一直由陈丽英负责管理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2006718日,陈丽珍取得了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产权,房屋产权证书一直由陈丽英保管。

 

201576日,陈丽珍、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签署《一号房系父亲陈海涛遗产确认书》(以下简称遗产确认书):经大家协商,将其两套分别写在二女儿陈丽莱及三女儿陈丽珍名下。但所购房款及各项费用都由陈丽英支付的。……经兄弟姐妹们协商,同意将此房屋出售,待市场价格合适后,由陈丽英全权处理。四、此房一旦出售,房款由陈丽雯、陈丽莱、陈丽珍、陈丽芬、陈丽芝姐妹协商进行分配。无异议,签字认可!

 

2016219日,陈丽珍向陈丽英出具《售房委托书》,授权陈丽英全权负责出售涉案房屋。并备注出售前房屋价格必须经过陈丽雯、陈丽莱、陈丽珍、陈丽芬、陈丽芝同意方能出售。

 

201638日,陈丽珍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补办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现涉案房屋仍由陈丽英占有并管理。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一号房系父亲陈海涛遗产确认书》中有关“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

 

庭审中,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主张涉案房屋虽登记在陈丽珍名下,但该房屋并非林宇峰与陈丽珍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来源是陈海涛所有的房屋危改安置的,陈丽珍一家三人的户籍不在该房屋登记注册,陈丽珍一家不符合被安置的条件。陈海涛原有平房可安置四套房屋,经与拆迁单位协商,安置陈海涛的房屋可以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因此,大家共同协商同意涉案房屋以陈丽珍的名义购买,房屋产权属于陈海涛的五个女儿,陈海涛的另外3套房产留给陈丽英。

 

之后,陈丽英代理陈丽珍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由陈丽英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回迁后也是并由陈丽英管理。遗产确认书就是陈海涛的子女对上述事实的确认,该确认书合法有效,涉案房屋与林宇峰没有关系。

 

林宇峰认可涉案房屋系陈海涛所有的房屋拆迁安置取得,但主张该房屋是折算了其和陈丽珍的工龄购买的,该房屋是其和陈丽珍的夫妻共同财产,陈丽珍无权单独处分,陈丽珍与其兄弟姐妹签署遗产确认书时恶意串通,该协议应属无效。

 

陈丽珍认可其户籍不在被拆迁房屋登记注册,但主张陈海涛已将涉案房屋的权利让渡给其本人,购买涉案房屋时,首付款由其出资9800元,剩余20000元是其向陈丽英借的,剩余50000元房款向银行贷款,贷款虽由陈丽英负责偿还,但房屋回迁后一直由陈丽英对外出租,该房屋的租金用于折抵陈丽英出资的20000元和贷款50000元。涉案房屋属于其与林宇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是在与林宇峰产生矛盾后私自处分涉案房屋的,遗产确认书中关于涉案房屋为遗产表述错误。陈丽珍针对其出资9800元的事实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宇峰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陈海涛所有的四间房屋危改拆迁时,陈丽珍一家三人的户口均未在被拆迁房屋中登记注册,按照当时危改政策,陈丽珍一家并不符合被安置对象的条件。通过陈丽英出资购买和实际管理涉案房屋,并持有涉案房屋产权证书、购房款原始票据、物业合同、供暖合同并支付物业费用、供暖费的事实,说明林宇峰、陈丽珍夫妇并未出资购买且未实际掌控涉案房屋;

 

另一方面,陈丽珍与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签订的遗产确认书,亦反映了陈丽珍认可家庭成员共同决定以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因此,林宇峰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与陈丽珍共同财产和陈丽珍、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签订遗产确认书时恶意串通的事实,均缺乏证据予以证明,对林宇峰要求确认遗产确认书有关涉案房屋约定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办案心得

 

一、房屋产权认定需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法院在判断房屋产权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对象、购房款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实际管理情况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等。这提醒人们在确定房屋产权时,不能仅仅依据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而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1. 安置对象的认定

    - 本案中,陈丽珍一家三人的户口未在被拆迁房屋中登记注册,不符合被安置对象的条件。这表明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安置对象的认定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在确定安置对象时,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确保安置的公平合理。

    - 对于可能涉及拆迁安置的房屋,当事人应及时了解拆迁政策,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安置对象。如果对安置对象的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

 

2. 出资情况与实际管理

    - 法院通过陈丽英出资购买和实际管理涉案房屋的事实,对房屋产权的归属进行了判断。这说明购房款的出资情况和房屋的实际管理情况也是确定产权的重要依据。

    - 在购房过程中,应保留好购房款的支付凭证,明确出资人的权益。同时,对于房屋的实际管理,应做好相关记录,如物业合同、供暖合同、缴费凭证等,以证明自己对房屋的实际掌控。

 

二、证据的重要性与保存

 

1. 举证责任的承担

    - 林宇峰主张涉案房屋是其与陈丽珍的共同财产以及陈丽珍与其兄弟姐妹恶意串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这体现了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 当面临房屋产权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保存与房屋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出资凭证、产权证书、协议等。这些证据可以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证据的可信度

    - 法院在判断证据时,不仅考虑证据的数量,还会考虑证据的可信度。在本案中,陈丽英提供了购房款原始票据、物业合同、供暖合同等证据,这些证据的可信度较高,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了重要影响。

    -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重要的证据,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其可信度。

 

三、家庭财产协议的谨慎签订与法律效力

 

1. 协议的签订背景与真实性

    - 陈丽珍与陈丽雯、陈丽莱、陈丽芬、陈丽芝、陈丽英签订的遗产确认书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法院在判断协议的法律效力时,考虑了协议的签订背景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在家庭财产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应确保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避免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况下签订协议。同时,协议的签订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2. 协议的履行与监督

    - 一旦签订家庭财产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陈丽英按照遗产确认书的约定实际管理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协议的可信度。

    - 为了确保家庭财产协议的履行,可以考虑建立监督机制,如指定第三方监督人或通过公证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

 

四、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预防措施

 

1. 明确财产归属

    - 在家庭关系中,应及时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因财产归属不清而引发纠纷。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等,应通过协议、遗嘱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 在购房、继承等重大财产事项中,家庭成员应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2.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 家庭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财产规划和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 在纠纷发生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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