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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专业律师——父母房屋部分子女过户至己方名下并约定给其他子女补偿,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4-08-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涛按照协议支付给原告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万元、支付原告陈某贤10万元、支付原告陈某君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因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屋产生纠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曾出警调解,经多次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9728日在一号房屋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由陈某涛于20199月底前支付原告三人房屋补偿款:支付陈某达8万元,支付陈某贤10万元、支付陈某君10万元。至今被告拒不履行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陈某涛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协议并非自愿签署。2019728日,中介带客户来一号房屋看房时,三原告未经许可进入家中,致使房屋交易未能进行,原被告双方报警后,警察在的情况下,原告仍不离开,在被逼无奈下,我违心的写了协议,也不是协商结果;2.房屋是否涉及补偿需要法院判断。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陈父、陈母生有子女六人,即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鹏,长女陈某达、次女陈某丽)、三女陈某贤、四女陈某君。陈父于1991年死亡,陈母于2017年死亡。

2018年,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陈某鹏曾以法定继承纠纷为案由将陈某涛、陈某丽诉至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后撤诉。

2019728日,房屋经纪在一号房屋看房过程中,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三人到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处置问题发生纠纷,后报警处理。当日,陈某达、陈某君、陈某贤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达成协议,约定:1.房屋补偿款:陈某达人民币8万元、陈某贤人民币10万元、陈某君人民币10万元;2.付款日期,2019年玖月31日前;4.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如到期不兑现,有权回户口所在处解决问题)。

协议尾部协议人处陈某达、陈某贤、陈某君签字;付款人处陈某涛签字。协议上还写有“见证者:某地民警”字样,经询,该内容为陈某达书写。上述协议共两份手写原件,一份三原告持有,一份陈某涛持有,内容基本一致。

审理中,本院依职权向协议所涉一号房屋原产权单位调取《房屋租赁契约》、《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房改表三)》及《房屋买卖契约》等材料,向不动产权登记部门调取2010414日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上述材料显示,陈父原系一号房屋承租人,陈父去世后,2000年陈母申请购买一号房屋。购房过程中,房价计算中折算陈父工龄27年、陈母工龄16年,陈母于200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414日,陈母与陈某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卖与陈某涛,后陈某涛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经询,陈某涛未支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一号房屋情况后,三原告表示坚持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协议载明的权利,要求陈某涛支付房屋补偿款。关于协议第1条,三原告还表示,陈某涛按照协议给付三人约定的房屋补偿款项后,一号房屋中三人的相应遗产份额转让给陈某涛,三人不再向陈某涛主张继承份额及房屋相关权利;

关于协议第2条,经询,双方一致认可付款时间为20199月底;关于协议第4条:“付款前,陈某君要先把本人户口迁走”的问题,三原告主张,迁户口是针对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的条件,与给付陈某贤和陈某达的补偿款无关,陈某涛则主张,陈某君迁走户口其才能给付三原告补偿款,否则影响房屋出售。

案件审理中,陈某君将其户籍从一号房屋迁出。

 

裁判结果

陈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某贤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君房屋补偿款100000元、给付陈某达房屋补偿款80000元。

 

房产律师点评

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一号房屋虽以陈母名义购买并于2004年登记在陈母名下,但其中含有陈父的遗产份额。2019728日,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根据协议第2条、第4条的约定,可以看出,案涉协议系附期限及附条件的协议,因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审理中,陈某君将其户籍从一号房屋迁出,同时,案涉协议约定的房屋补偿款付款期限已至,在陈某君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陈某涛应当履行给付房屋补偿款的义务,故对于三原告要求陈某涛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陈某涛对于协议并非自愿签署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如适格继承人另行对一号房屋提出继承纠纷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所涉协议的成立生效。

办案心得

**一、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

 

在本案件中,陈某贤、陈某君、陈某达与陈某涛就一号房屋补偿款签订的《协议》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这凸显了协议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性。协议一旦被认定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严格遵守和履行。

 

对于律师而言,在起草和审查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同时,在处理涉及协议履行的纠纷时,要依据协议的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行顺序,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的风险与应对**

 

本案中的协议系附期限及附条件的协议,这为协议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协议要求当事人在特定条件满足或期限届满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此类协议的风险,确保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符合自己的预期。

 

律师在处理附条件和附期限协议的纠纷时,要仔细分析协议的条件和期限,明确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后,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继承纠纷与协议的独立性**

 

尽管一号房屋涉及继承纠纷,但法院明确指出,如适格继承人另行对一号房屋提出继承纠纷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所涉协议的成立生效。这表明在处理复杂的民事纠纷时,不同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对于律师来说,在处理涉及继承纠纷和其他合同纠纷交织的案件时,要明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效力。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从继承和合同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四、证据的重要性与举证责任**

 

陈某涛辩称协议并非自愿签署,但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这强调了在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证据,明确举证责任,以便在诉讼中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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