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由我继承赵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中属于赵某英的份额;2、依法分割赵某英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3、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聪、赵某刚、赵某鑫、赵某辉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英与朱某坤于1982年9月30日结婚,婚后无亲生子女。2015年12月25日,朱某坤去世。2018年12月12日,赵某英去世。朱某坤与赵某英二人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被告陈某聪系朱某坤与其前妻陈某艳之女,朱某坤与赵某英再婚时,被告陈某聪未成年。
2018年初,赵某英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于2018年4月24日取得不动产权证。2018年8月20日,赵某英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自愿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个人份额全部遗赠给我个人,后我在法定期限内书面表示愿意接受遗赠。被继承人赵某英去世后,案涉房屋尚未分割,我就遗产分割问题与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陈某聪辩称,涉案房屋为朱某坤的个人财产,陈某聪应当继承该房屋50%以上的份额,吴某所声称的其拥有涉案房屋100%的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涉案房屋系由朱某坤个人承租,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的产权也是由朱某坤个人所有的住房补贴转化而来,因此,涉案房屋是朱某坤的个人财产,去世后,由继承人陈某聪和赵某英共同共有。
第二,赵某英未经继承人陈某聪同意,私自将朱某坤遗留的住房补贴用于购买朱某坤个人承租的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企图侵吞、争抢朱某坤的遗产,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陈某聪应当取得涉案房屋50%以上的份额。
赵某刚、赵某鑫、赵某辉辩称,我们三人同意吴某的诉讼请求,承认赵某英的遗赠,我们就房产问题没有异议。
法院查明
朱某坤与陈某艳于196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朱某慧、朱某丽。后朱某坤与陈某艳于1976年12月11日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朱某慧、朱某丽归陈某艳抚养。后朱某慧于1984年4月去世,朱某丽更名为陈某聪。1982年9月30日,朱某坤与赵某英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赵某刚、赵某鑫、赵某辉、赵某明与赵某英系兄弟姐妹关系。
其中赵某明因死亡于1989年8月21日注销户口,陈某聪、吴某及赵某刚、赵某鑫、赵某辉对其子女情况均不知情。朱某坤于2015年12月25日去世,赵某英于2018年12月12日去世。庭审中,陈某聪确认与赵某英不存在抚养关系。
朱某坤生前系离休干部,其与赵某英生前居住在涉案房屋中。朱某坤去世后,赵某英(乙方)与单位(甲方,以下简称单位)于2018年4月8日签订《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一套出售给乙方、上述住房房价按每平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该住房的应交房价款为303439.42元。
乙方采取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方式购买上述住房,乙方于协议签字当天将缴购房款全部交清。乙方按房改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产权。朱某坤去世时遗留有住房补贴451463.57元,赵某英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上述住房补贴。购房后住房补贴剩余148024.15元。后赵某英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其名下,产权证中权利性质栏中记载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2018年8月20日,赵某英留有手写《遗嘱》一份,记载:本人姓名赵某英(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我自愿将我未来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做如下处分: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中我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吴某(本人朋友的儿子)个人,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落款立遗嘱人处有赵某英签名、手印及手书日期。
赵某英去世后,吴某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接受遗赠声明》,表示其已知晓赵某英所立上述遗嘱,并表示愿意接受赵某英遗赠的上述房产份额。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吴某提交了赵某英手持、宣读遗嘱的录像以及赵某英的心理健康测试报告。赵某刚、赵某鑫、赵某辉对上述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接受遗赠声明不发表意见。陈某聪对接受遗赠声明的真实性认可,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赵某英在作出遗嘱时已经神志不清很久了,但并未提供相应反证。
关于该房屋的权属,陈某聪表示该房屋系朱某坤的个人财产,赵某英私自将朱某坤遗留的住房补贴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侵吞争抢遗产的行为,遗产继承时应减少其继承房产的份额,故陈某聪应继承该房屋50%以上的份额,并提交了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说明、个人购房申请书、住房计价表。住房情况说明中记载:涉案房屋系按照军队安置离退休人员政策给予朱某坤居住并由其个人承租。朱某坤去世后,按照军队的相关政策用朱某坤本人的住房补贴并以经济适用房价格来购买此房,未曾用到其配偶赵某英的工龄和钱款。
另外依照军队以及住建委的相关规定,若军人已故,可由其配偶来办理购房手续。
吴某对上述住房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涉案房屋是赵某英个人的合法财产,赵某英不存在意图私吞遗产的情况,赵某英在朱某坤去世后有权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的产权于朱某坤去世后取得,该房屋登记在赵某英名下,其购买行为才将住房补贴转化为具体财产,而且单位为赵某英办理购房手续也是对其购房行为的认可。就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按照份额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赵某英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吴某、陈某聪继承所有,其中吴某占四分之三所有权份额,陈某聪占四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赵某英系朱某坤的配偶,根据有关政策,朱某坤去世后,赵某英作为朱某坤的遗孀,有权办理购房手续购买涉案房屋,实际上赵某英也使用了朱某坤生前所遗留的住房补贴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赵某英名下,该房应属于赵某英与朱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朱某坤去世后未留有遗嘱,故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赵某英、陈某聪各继承50%的所有权份额。
现赵某英已去世,其留有遗嘱将其在涉案房屋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吴某,吴某亦已表示接受遗赠。通过录像及心理健康测试报告,可以认定该遗嘱系赵某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陈某聪对遗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陈某聪辩证赵某英侵吞遗产,应予以少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故吴某在涉案房屋中占四分之三份额,陈某聪在涉案房屋中占四分之一份额。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与效力认定**
在本案中,赵某英的自书遗嘱对案件的最终结果起到了关键作用。遗嘱明确了赵某英将涉案房屋中属于其个人份额全部遗赠给吴某,吴某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愿意接受遗赠,使得吴某获得了涉案房屋的大部分份额。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及时订立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分配意愿,避免在去世后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纠纷。同时,在处理涉及遗嘱的案件时,要注重遗嘱的效力认定。如本案中,通过录像及心理健康测试报告来证明遗嘱系赵某英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继承规则**
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赵某英与朱某坤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朱某坤去世后,其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提醒我们在处理遗产纠纷时,要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和继承规则,帮助当事人明确自己在遗产中的权益。在本案中,赵某英作为朱某坤的遗孀,有权办理购房手续并使用朱某坤的住房补贴购买房屋,这一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房屋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三、证据在遗产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陈某聪辩称赵某英侵吞遗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而吴某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提供了赵某英手持、宣读遗嘱的录像以及心理健康测试报告等证据,使得法院认可了遗嘱的效力。这表明在遗产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律师应指导当事人在遗产纠纷中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遗嘱、财产凭证、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录像等,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权益受损。
**四、法定继承与遗赠的区分**
本案中既涉及法定继承,又涉及遗赠。朱某坤去世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赵某英和陈某聪继承。而赵某英去世后,其通过遗嘱将自己在涉案房屋的份额遗赠给吴某。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要明确区分法定继承和遗赠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对于法定继承人,要提醒其及时行使自己的继承权;对于受遗赠人,要告知其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的重要性。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与法律规定的平衡**
法院在处理本案时,既考虑了赵某英的遗嘱意愿,又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认定和分割。这体现了在遗产纠纷中,要找到尊重当事人意愿与遵守法律规定的平衡。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要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分析行为的合法性和风险,引导当事人采取合法、合理的行为,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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