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李某涵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刚、王某英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李某刚与王某英系合法夫妻,育有子女李某鑫、李某晨、李某亮、李某聪、李某楠。李某刚与王某英婚后通过单位出售共有住房的方式,购买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李某刚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000 年李某刚因病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对其生前财产做出安排,其遗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即王某英、李某鑫、李某晨、李某亮、李某聪继承,以上五人并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
2018 年 10 月,李某晨去世。其去世后亦未留下任何书面遗嘱对其生前所有财产作出安排,其遗产应由李某晨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定继承,即王某英、张某、李某涵三人继承。在李某晨离世后,王某英已将二原告诉至贵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李某晨遗产,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鑫、李某亮、李某聪、李某楠辩称,涉案房屋有李某聪 9 平米的单独份额,不属于遗产范围。王某英生前留有遗嘱,王某英的遗产应进行遗嘱继承。
法院查明
李某刚(2000 年 9 月去世)与王某英(2020 年 3
月 1 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五个子女,为李某鑫、李某亮、李某晨(2018 年 10 月 17 日去世)、李某聪、李某楠。李某晨与张某为夫妻关系,李某涵系二人女儿。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李某刚所在单位福利分房。
1996 年 2 月 15 日,李某刚与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李某刚购买涉案房屋,房价款
12163.73 元整,后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刚名下。
被告李某聪主张涉案房屋有其 9 平方米产权,提交单位证明一份:“我单位原职工李某聪与其父李某刚均为我单位职工。1987
年李某聪在我单位参与分配福利房时已婚,其妻孙某燕及其女李某雪户口均在一起,考虑到李某聪一家与其父李某刚同住,在此次福利分房时,在李某刚原应分一居室的情形下,分给李某刚两居室,其中包含分配给李某聪一家三口的一间。此后李某聪在我单位后来的福利分房中都没有参与过福利分房。”
李某刚主张购房款有其出资,提交购房收据 4 张,该收据显示李某聪作为交款人办理了李某刚的交款事宜。原告对李某聪主张不予认可,主张产权证、购房合同都是李某刚的,李某聪办理交款,但收据是开给李某刚的,不能证明钱是李某聪出的。被告李某鑫、李某亮认可当时分房如果没有李某聪,则只能分到一居室,被告李某楠主张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李某聪提交高井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李某聪、孙某燕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李某聪户口亦在涉案房屋处。
四被告主张王某英生前留有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自愿立下遗嘱如下位于石景山一号,是我的财产,该房屋在我去世之后,交由李某鑫、李某亮、李某聪、李某楠四子女继承,他人不得与之相争。该代书遗嘱下方有王某英签字按手印,见证人高某、王某签字,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证人王某、高某出庭作证,证明立遗嘱时候,王某英神智清楚,遗嘱系其本意,该遗嘱代书人为高某。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格 192 万元,房屋归被告方所有,被告方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李某鑫、李某亮、李某聪、李某楠继承,(李某鑫、李某亮、李某楠各占有一百二十分之二十七份额,李某聪占有一百二十分之三十九份额);
二、李某鑫、李某亮、李某聪、李某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张某、李某涵 128000 元;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李某聪虽主张涉案房屋有其 9 平米,但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签订主体、产权证信息均为李某刚,且购房时使用了李某刚的工龄,故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应属李某刚与王某英的遗产,对李某聪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李某刚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二分之一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王某英生前留有遗嘱,其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故王某英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包括继承李某刚部分份额和自身二分之一份额)应按照其遗嘱继承。李某晨现已去世,相应继承份额由张某、李某涵继承。
关于李某刚的继承问题,考虑到李某聪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故在分割李某刚遗产部分对李某聪适当予以多分,因李某刚在涉案房产中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故由李某聪继承六分之一,王某英、李某亮、李某鑫、李某楠各继承十五分之一,张某、李某涵共继承十五分之一。
关于王某英的继承问题,因其在继承李某刚遗产后,在涉案房产中享有三十分之十七的份额,按照其遗嘱内容,该部分由李某亮、李某鑫、李某聪、李某楠各继承一百二十分之十七。
综合计算原、被告各自继承李某刚和王某英遗产份额,涉案房屋由张某、李某涵继承十五分之一,由李某聪继承一百二十分之三十七,由李某鑫、李某亮、李某楠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五。因原、被告均认可涉案房屋归四被告所有,由四被告支付折价款,现涉案房屋市场价按照 192 万元计算,故二原告的份额由四被告平均取得后,四被告应支付二原告折价款 12.8
万元。
办案心得
一、产权认定需综合考量
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尽管被告一方主张房屋中有部分面积归其所有,但法院最终依据购房合同签订主体、产权证信息以及购房工龄的使用情况,认定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提醒我们,在确定房屋产权时,不能仅凭单一因素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情况。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全面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准确判断房屋的产权归属,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二、遗嘱的重要性与形式要求
王某英生前留有代书遗嘱,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因此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额按照遗嘱进行了继承。这凸显了遗嘱在遗产分配中的重要性。同时,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律师应提醒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早订立遗嘱,并确保遗嘱的形式合法、内容明确,以避免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出现纠纷。
三、特殊情况在法定继承中的考量
在处理李某刚的遗产继承问题时,法院考虑到李某聪长期居住于涉案房屋这一特殊情况,对其在分割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这表明在法定继承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律师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应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长期居住、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等,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继承份额。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存
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单位证明、购房收据、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这提醒我们,在涉及遗产纠纷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及时收集和保存与遗产相关的证据,如购房合同、遗嘱、产权证书、交款凭证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也应指导当事人正确收集和运用证据,提高诉讼的成功率。
综上所述,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处理遗产纠纷案件时,律师需要准确认定产权、重视遗嘱的作用、考虑特殊情况、尊重当事人意愿和市场价值,并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工作,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合理的遗产分配。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