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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拆迁安置房屋,老人去世后遗产之讼,安置子女多分诉求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24-08-20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每人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取得房屋的一方按照房屋市场价值给我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李某聪与张某霞原系夫妻,李某杰、李某亮、李某辉系二人子女。李某聪去世后,名下房屋经张某霞与三名子女同意,由张某霞一人继承。现张某霞已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继承人仅有子女三人,三人同一顺位,继承的份额应该均等。李某亮一直占用涉案房屋自行居住,现各方就上述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亮、李某辉辩称,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取得的,李某辉是被安置人口,应该自己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才是遗产,由李某杰和我们继承。就继承的具体比例,李某亮对父母进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该多分,属于遗产的三分之二应该分成四等份,由李某亮继承两份,李某辉和李某杰分别继承一份,也就是说,最终李某杰继承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额,李某亮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李某辉继承和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李某亮要求分得房屋,按照市价给另两方折价款。

 

法院查明

李某聪与张某霞原系夫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即李某杰、李某亮、李某辉。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即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系二居室,原登记在李某聪名下,系李某聪与张某霞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根据李某聪与北京市 G 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李某聪在 B 号有正式住房一间,正式户口 4 人,应安置人口 3 人,分别是妻 51 岁,女 23 岁,以一号房屋直接安置。2001 4 10 日李某聪与北京市 Q 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以成本价购买一号房屋,购买时折算了李某聪与张某霞的工龄。李某辉确认购房时其未出资。

李某聪去世后,张某霞与李某杰、李某亮、李某辉就一号房屋进行继承权公证,李某杰、李某亮、李某辉均放弃继承,李某聪上述遗产由张某霞继承。一号房屋所有权之后变更登记至张某霞名下。

就拆迁情况,李某亮、李某辉称拆迁时因李某辉与李某聪、张某霞同为被安置人口,故分得两居室,若仅两名被安置人口则只能分到一居室,李某亮、李某辉就此提交了同一地址、被拆迁人为李某亮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李某亮在 B 号有正式住房一间,应安置人口 2 人,即妻 25 岁,以一号房屋直接安置,李某杰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亦认可拆迁时有李某辉的利益,但认为李某聪去世后李某辉放弃继承,也放弃了析产的权利。

庭审中,李某亮称其对张某霞尽到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遗产。李某亮表示,2004 年开始其与其子搬入一号房屋居住,照顾李某聪和张某霞,就此提交了其为一号房屋支付水电费记录、购买日用品支付记录、为张某霞支付医疗费记录以及为张某霞购买的衣物照片若干。李某杰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某辉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李某辉称其生活困难,要求多分遗产。李某辉表示,现每个月退休金 2500 元左右,在此之前靠低保生活,目前有自有住房,不需要租房,就此提交离婚证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李某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李某亮对此认可。

李某杰亦承认在张某霞去世后其曾提出继承事宜,但各方未协商成功。

一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 568.05 万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被告李某亮继承,被告李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杰支付房屋折价款一百七十万四千一百五十元,被告李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李某辉支付房屋折价款二百二十七万二千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杰、被告李某亮、被告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拆迁安置取得,根据安置协议,李某辉系被安置人口,应享有部分拆迁利益。李某聪、张某霞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后未进行分家析产,现二人均已去世,应先对遗产进行析产后方可继承。李某聪去世后李某辉虽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权,并不代表其一并放弃主张拆迁利益的权利。法院现对析产、继承问题进行审查后一并处理。

庭审中,李某亮与李某辉均主张多分遗产,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一号房屋中属于张某霞遗产的部分,三方应按照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庭审中李某亮主张要房,李某杰与李某辉均表示要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其支付折价款,法院不持异议,李某亮应按房屋市场价值向其他两方支付折价款。

就各方享有的具体份额,结合拆迁政策以及庭审各方陈述,拆迁时系因李某辉的原因多分了一间房屋,法院综合考虑一号房屋面积、“房改”中李某辉未出资等因素,酌情判决李某辉享有相当于涉案房屋十分之一份额的拆迁利益,综上,李某亮应向李某杰支付房屋价值十分之三的折价款,应向李某辉支付房屋价值五分之二的折价款。

 

办案心得

一、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与析产复杂性

 

本案凸显了拆迁安置房屋在继承和析产过程中的复杂性。对于此类房屋,不仅要考虑被继承人的份额,还需明确被安置人口的相应权益。在处理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纠纷时,律师应仔细审查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件,准确确定被安置人口范围以及各自可能享有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

 

二、放弃继承与拆迁利益主张的区分

 

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拆迁利益的主张权利。这提醒人们要明确区分放弃继承和放弃拆迁利益的不同法律后果。律师在为当事人处理继承事务时,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放弃继承的范围和可能影响,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错误放弃重要权益。

 

三、证据在主张多分遗产中的作用

 

案件中,当事人以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和生活困难为由主张多分遗产,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符合多分遗产的条件而未被法院支持。这表明在继承纠纷中,证据的充分性对于主张多分遗产至关重要。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其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生活特殊困难等符合多分遗产条件的有效证据,提高当事人主张多分遗产的成功几率。

 

四、房屋价值评估与折价款确定

 

在涉及房屋继承且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需向其他方支付折价款的情况下,房屋市场价值的准确评估至关重要。本案中,法院根据房屋现市场价值确定了折价款的数额。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协助当事人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确保折价款的确定公平合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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