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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因子女不恰当见证而无效,遗产依照法定原则进行合理分割,付出照顾较多的子女获得更多遗产

发布日期:2024-08-1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按照遗嘱继承(价值 360 万元)。

 

事实和理由:李先生、赵女士于 1949 年结婚,育有六子女即原告与五被告,李先生于 2013 10 15 日去世,赵女士于 2019 6 6 日去世,父母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在朝阳区一号房屋内。父母于 2003 12 27 日立有遗嘱,由原告继承父母遗产。原告因下乡未回京,没有享受父母在一号房屋房产拆迁的安置房,而其他子女均分得一套,父母在原告回京后决定将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并由原告出资 36573.38 元购买。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李某鑫、李某刚辩称,不同意按遗嘱继承,原告出示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考虑我二人对父母多尽义务的情况。父母家于 1981 年拆迁,安置是结合北京户籍及居住情况考虑,拆迁当时原告在外地工作,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原告并非被拆迁人,故父母及五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均与原告无关,不含其份额。

 

父母房产购置款并非原告所出,该房购置价格是享受父母工龄折算优惠后福利房价格 36537.38 元,在 2003 年购房时,父母并未提及出资及处置问题,也未向我二人说过是原告出资。我二人并非无能力或不愿为父母出资,是父母没要求,是父母用自己积蓄购置。

 

父母几乎不识字,不可能写出通顺的遗嘱内容,落款也非父母亲笔签字,所以并非父母自书遗嘱;李某英承认是其代书,她不具备见证人及代书人身份资格,该遗嘱违反代书遗嘱规定,应确认无效。该遗嘱也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与父母同住期间,经常与父母发生矛盾,父母多次向我二人抱怨并要求原告搬出,后经李某鑫调解,原告才得以同住。我二人与父母同住一楼,几乎每天都去父母家探视,父母从未表达过将该房屋全给原告,我母亲的谈话录音也表示每个子女均有份。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我二人尽义务较多,应多分。

 

李某英辩称,尊重老人遗嘱,在我母亲家,我父母亲口说的我代笔写的,我妈先签的我爸后签的,其他见证人是我们拿着遗嘱让李某才和李某飞签的。房款确实是原告出资,用了我父母工龄,当时原告钱不够我还借了她一万之后还给我了。当时买房子之前,我父母向其他子女征询过是否同意原告出资,大家都同意,我当时没签字是因为我放弃房子。

 

李某才辩称,尊重老人遗嘱。

 

李某飞辩称,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

 

李先生、赵女士于 1949 年结婚,育有六子女即原告与五被告,李先生于 2013 10 15 日去世,赵女士于 2019 6 6 日去世,留有遗产为李先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房屋一套。2003 12 20 日,买方李先生(乙方)与卖方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乙方以 34629 元购买涉案房屋,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 1944.38 元。

 

原告处保留一份由李某英代书于 2003 12 27 日的《遗嘱》,载明“我有朝阳区一号房屋三居室一套。此房在我和老伴赵女士百年之后,由我的大女儿李某娟继承。注此房于 2003 12 20 日已购买,购房款是我大女儿李某娟所付。房价款及维修基金合计人民币 36573.38 元”,立遗嘱人处签有赵女士、李先生、李某才、李某飞的名字。

 

庭审中,各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 435 万元。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房屋由原告李某娟继承,原告李某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李某鑫、李某才、李某英、李某飞、李某刚每人折价款六十万元。

 

房产律师点评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继承人李某英、李某才、李某飞均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故该房产以归原告继承,由原告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分割方式为宜,鉴于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原告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且被继承人均认可原告出资购买该房产,只是缺乏对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了解才导致遗嘱无效,遗产继承中对房产的分割不应导致亲情的割裂,各方应缩小分歧,继续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关系和亲情互助,故折价款的数额由法院参考上述因素予以酌判。

 

办案心得

遗嘱形式的重要性:在这个案件中,由于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最终被认定无效,导致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提醒我们,在设立遗嘱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的有效性,避免因形式瑕疵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财产分配争议。

 

继承人作为见证人的限制: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在设立遗嘱时应充分了解这一规定,选择合适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以保障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在遗产分配时得以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履行赡养义务的鼓励和支持,也提示继承人应积极履行对长辈的赡养责任,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可能在遗产分配时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知识普及的必要性:本案因对代书遗嘱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导致遗嘱无效,这凸显了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与遗嘱、继承等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避免类似的遗憾发生。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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