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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婚家庭中男方无遗嘱逝世后拆迁房继承分配的诉讼

发布日期:2024-08-1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华、张某军、张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事实与理由:林某华与已故丈夫王某峰于 1987 年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王某宇系王某峰与其前妻生育的儿子,孙某之母王某萱系王某峰与其前妻生育的女儿。王某峰于 2009 年去世。1994 年,因林某华居住的北京市海淀区 A 号需拆除,林某华作为被拆迁人具有购买回迁房资格,遂与已故丈夫王某峰用共同的积蓄购买了涉案房屋,该房屋为林某华夫妻共同财产,现登记在林某华名下。

 

王某峰去世后,林某华一直未对涉案房屋继承分割。2013 年,王某宇之子王某伟及其妻搬入涉案房屋,让林某华无法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为了安享晚年,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某宇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王某峰和林某华共同所有的,王某峰全资购买,我认为我作为长子,应当多分。我不同意由林某华购买我们所有的份额,因为王某伟的户口还在涉案房屋里,该房屋也是王某伟唯一住房。

 

孙某辩称,涉案房屋是王某峰和林某华的夫妻共同财产,我认可林某华对该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我方认为我方的份额为十八分之一,我同意归林某华所有,由林某华支付我方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法院查明

 

林某华与王某峰于 1987 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峰再婚前,生育有王某宇、王某萱。王某萱与张某明于 1996 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王某萱再婚前生育有孙某,张某明再婚前生育有张某军。王某萱与张某明结婚后,张某军随二人一起生活。王某峰于 2009 年去世,王某萱于 2015 年去世。

 

1994 10 24 日,林某华(乙方)与北京 R 公司(甲方)签订《马居民交纳建房资款协议书》,约定乙方在 A 号公房一间,依据规定予以拆除,甲方对乙方安置住房。2006 7 19 日,林某华(乙方)与北京 R 公司(甲方)签订《拆迁安置购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改造区内住宅一号房屋按标准价出售给乙方,夫妻双方合并工龄 62 年,乙方实际应付购房款 30174 元。2006 12 11 日,林某华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

 

王某宇提出该房屋由王某峰出全资购买,折算了较多工龄,故王某宇应占有涉案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并提交《被拆迁户付款凭证》复印件;林某华不认可。王某宇并主张其作为长子,应该多分;并提出王某峰留有口头遗嘱,要求将涉案房屋交由王某伟继承,未提交相关证据。

 

诉讼过程中,各方一致认可该房屋价值 470 万元。林某华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人支付折价补偿款;孙某、张某明、张某军表示同意;王某宇不同意,理由是涉案房屋现由其子王某伟一家居住,是王某伟的唯一住房,但其表示无法拿钱买房,无法向其他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林某华继承所有,林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某宇支付折价补偿款 783333 元、向张某明支付折价补偿款 522222 元、向孙某和张某军各支付折价补偿款 130555 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故王某峰去世后,林某华、王某宇、王某萱均有权继承王某峰的遗产。王某萱继承的遗产份额,系其与张某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之后王某萱去世,考虑到张某军系与王某萱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王某萱的遗产份额,依法应由孙某、张某明、张某军继承。

 

就遗产范围,涉案房屋系林某华与王某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宇主张王某峰占房屋三分之二的份额,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某峰的份额应为二分之一。就遗产分割比例的问题,王某宇称王某峰留有口头遗嘱,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王某宇称其作为长子要求多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均等分割。

 

就遗产分割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故现林某华要求折价分割房屋,符合法律规定。

 

就房屋归属,林某华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并表示有能力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王某宇虽不同意,但其又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折价补偿款,考虑到前述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由林某华夫妇共同购买、林某华占涉案房屋绝大部分份额的情况,法院对林某华的主张予以支持。故法院按照双方在诉讼中确定的房屋现值,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林某华所有,由林某华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办案心得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获得诸多重要的启示。

 

首先,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本案中,陈某君主张房屋由陈某鹏全资购买、陈某鹏留有口头遗嘱等,但均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我们,在涉及财产继承等重大法律事务时,务必留存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出资证明、遗嘱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律对于继承份额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陈某君以长子身份要求多分,却无法律依据支持。这警示我们,不能仅凭个人主观意愿或传统观念来主张权益,而应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合理诉求。

 

再者,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必须有清晰准确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对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依据相关协议和事实进行了判定。这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重大财产的购置和归属,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的手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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