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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男方去世后,女方与男方父母的遗产分配之诉

发布日期:2024-08-1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并变更登记至原告李某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王某超于1989年登记结婚,于1992年生有一女王某文,王某文属于智力二级残疾,无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需长期住院治疗。2015年,李某与王某超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01884日,王某超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阳、郑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对被继承人王某超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

 

王某超系王某阳与郑某之子。1989年,王某超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王某文。王某文为智力残疾人。20188月王某超死亡,未留遗嘱。

 

200349日,单位(甲方、卖方)与王某超(乙方、买方)签订《单位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单元房壹套出售给乙方。二、甲方根据北京市售房政策,同意乙方自愿按成本价购房,并享受以下优惠:1.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之和,工龄折扣率0.9%2.乙方按成本价购旧楼房,年折旧率2%……三、乙方同意以现金形式支付房价款合人民币36737元给甲方。”2003515日,王某超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王某超。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如对一号房屋分割,同意按份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王某超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李某、王某文、王某阳、郑某按份共有,其中李某占有五分之三的份额,王某文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王某阳继承十分之一的份额,郑某继承十分之一的份额;李某、王某文、王某阳、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王某文、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王某超、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王某超、李某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超、李某各有一半份额。201884日,王某超死亡后,其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应由李某、王某文、王某阳、郑某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因王某文系智力残疾且缺乏劳动能力,故法院在分配王某超遗产时,对王某文予以照顾。因双方均同意对一号房屋按份共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办案心得

一、遗嘱的重要性

 

在本案件中,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导致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这提醒我们,提前订立遗嘱对于明确遗产分配意愿、避免家庭纠纷至关重要。遗嘱可以确保财产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分配给特定的继承人,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矛盾。

 

二、特殊继承人的权益保障

 

案件中,智力残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得到了法院的照顾。这提示我们,在处理继承事务时,要充分关注特殊继承人的情况,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此案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中的处理方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首先要分出配偶的份额,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要求我们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份额,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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