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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后老人去世,孙子女要求继承,其他子女能否拒绝的纠纷

发布日期:2024-08-08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张某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张某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 25%产权的继承权为原告继承;2.本案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娜与被继承人张某伟系外祖孙关系,与被告张某宏、张某杰、张某奎系舅(姨)甥关系。张某伟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子女分别是张某霞、张某宏、张某杰、张某奎,张某伟于 1998 2 13 日去世、张某霞于 1996 10 2 日去世、李某娟早于张某霞去世。原告系张某霞与案外人王某亮唯一的婚生子女。

 

原告现因其生母张某霞早于被继承人张某伟去世,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名下张某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 25%产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奎辩称,原告所说的这个案由和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从房产证上表面上看,这个产权是由张某伟所有,实际上在 1993 年房改的时候,我们家就为这个商议过,当时商议的结果是由我来出钱购买张某伟的房产,产权归我。第二、退一万步说张某娜也不能继承 25%的份额。因为在这个房子取得之时,我、张某宏、刘某婷、张某伟我们四个在一块居住。这个房子是有我们这四个人的累计积分买的这个房子。而且从 1982 年我和张某宏就一直赡养老人,从某种角度来说原告的母亲基本上没尽什么赡养义务。

 

如果要是按这个来说我觉得我和张某宏应该继承的份比较大,因为我们的户口都在一块。张某宏长期赡养张某伟应该多分。

 

张某宏辩称,同意张某奎的意见。

 

张某杰辩称,同意张某奎的意见。

 

法院查明

 

张某伟与李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张某霞、张某宏、张某杰、张某奎四名子女。李某娟于 1982 3 17 日去世,张某霞于 1996 10 2 日去世,张某伟于 1998 2 13 日去世。

 

张某娜系张某霞之女。原、被告均称张某伟未留有遗嘱。

 

1993 8 11 日,单位(甲方、卖方)与张某伟(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位于房山区一号的房屋出售给乙方,房价款 9300 元整。甲方同意乙方享受以下优惠:1.购现住房优惠 9%2.购房一次性优惠 10%3.工龄优惠 23.2%4.一次付清房价款优惠 20%

 

1996 6 27 日,张某伟取得案涉房屋的房产所有证,登记所有人为张某伟。

 

2018 11 6 日,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张某伟生前监护人系其子张某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

 

张某杰、张某宏、张某奎提交房款收据三张,主张购房款均系张某奎交纳。张某娜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涉案房屋系张某伟个人购买。

 

审理中,本院向单位进行调查,单位答复内容为:张某伟购买该房屋时仅使用其个人工龄,未使用其配偶李某娟(于 1982 3 17 日死亡)、子女张某霞(于 1996 10 2 日死亡)、张某杰、张某宏、张某奎的工龄。

 

经询,张某娜主张取得房屋折价款,张某奎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张某杰、张某宏均同意案涉房屋中其二人应享有的份额归张某奎所有。张某娜、张某奎、张某杰、张某宏均认可涉案房屋价值为 150 万元。

 

裁判结果

 

一、张某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的房屋由张某奎继承,张某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娜给付房屋折价款 300000 元;

 

二、驳回张某娜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张某伟去世后,因生前未留有遗嘱,其所占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张某霞均先于张某伟去世,张某伟之女张某娜有权代位继承,故张某霞所占份额应由张某娜继承。张某宏与被继承人张某伟长期共同生活,在日常照顾上付出更多,可以认定张某宏较其他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张某娜、张某杰、张某宏、张某奎应继承的具体份额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判定。张某杰、张某宏均同意案涉房屋中其应占份额归张某奎所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张某杰、张某宏、张某奎称案涉房屋系由张某奎购买,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其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现张某娜、张某奎、张某杰、张某宏一致认可案涉房屋价值为 150 万元,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案涉房屋由张某奎继承,张某奎向张某娜支付房屋折价款 300000 元为宜。

 

 办案心得

 

首先,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在本案中,被告主张房屋系由其中一人购买,并且提出了一系列诸如共同居住、积分购买等理由,但由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这些主张未被法院采信。这提醒我们,在法律诉讼中,空口无凭,必须有切实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其次,法律对于继承的规定是明确且严谨的。继承开始的时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效力等都有清晰的规定。在本案中,由于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也警示人们,提前做好遗嘱规划,能够有效地避免身后亲人之间可能产生的纠纷。

 

再者,关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的影响,也是需要仔细考量的因素。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其中一位继承人因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在日常照顾上付出更多,从而在分配遗产时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公平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和人情因素。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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