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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老人赠与孙子女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过户前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4-07-2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赵某娟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撤销她和孙某在2020629日签的赠与合同;二是本案的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赵某娟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孙某是她的孙子,林某曾经是她儿媳。2020610日,林某和她儿子孙某刚协议离婚。离婚后,林某逼着她签了不知道内容的协议,还恶意霸占了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子,一直到20216月,她儿子孙某刚报警让林某还房子,林某才拿出协议的图片。因为这房子现在还没办下房本,赵某娟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就把孙某告到法院,希望法院能支持她的请求。

 

被告孙某回应说:

第一,孙某刚婚内出轨,后来孙某刚答应给林某一些补偿,他们才离婚的,其中就包括这套房子。这房子是孙某刚和林某婚后一直住的,而且赵某娟早就有把房子送给孙某的意思。孙某刚和林某离婚后,因为林某起诉要抚养费,孙某刚就威胁赠与人赵某娟要撤销赠与。这房子是拆迁补偿的,从2010525日起孙某就一直住在北京市大兴区A号院里,这个院子2014年年底拆迁,这次赠与就是把孙某应得的拆迁补偿还给他。

第二,2020629日签的赠与协议里明确说了林某对这房子有居住使用权,林某不是赵某娟说的恶意霸占。

第三,这房子已经办了过户登记手续。2021422日,赵某娟和林某一起去拆迁办办了房本过户,赵某娟把一半产权给了孙某。现在这房子的赠与已经办了过户登记,房子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赵某娟不能随便撤销赠与了。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

孙某刚是赵某娟的儿子,孙某刚和林某原来是夫妻,有一个儿子孙某,他们在2020610日协议离婚。他们存档的《离婚协议书》里写着:“一、……。二、财产分割: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三、债权债务处理:双方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20141229日,北京F公司(出卖人)和赵某娟(买受人、被安置人)签了《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自愿买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子,房子实测面积89.57平方米,房价225716.4元。房子能办产权登记的时候,出卖人负责给买受人按规定和政策办房产证,双方还对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责任、逾期收房责任等都做了约定。孙某刚和林某离婚后,一号房子一直是林某和孙某住着。

 

2020629日,赵某娟(甲方、赠与人)和孙某(乙方、受赠人)签了《赠与合同》,约定甲方自愿把名下一套房子无偿送给乙方(乙方的妈妈林某有这房子的居住权),乙方同意接受。这房子就在北京市大兴区一号。关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里说:“甲方答应在2020629日之前把房子交给乙方的妈妈林某,让乙方妈妈和乙方住着、用着。甲方答应等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出来后和乙方去公证处办赠与合同公证。甲方答应这房子不再送给别人或者做别的用途……乙方可以让甲方及时给她办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把不动产所有权转到乙方名下”。

双方还特别约定:“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子的所有权证上没写,但依法对这房子有共有权利的权利人已经书面同意把房子送给乙方”。对于这份赠与合同,赵某娟说她是被胁迫签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

 

关于一号房子有没有办不动产权登记、拿不动产权证书,庭审的时候原被告都承认一号房子还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书。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赵某娟和孙某在2020629日签的《赠与合同》。

 

房产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赠与合同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人在把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能撤销的像救灾、扶贫、助残等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面说的可以撤销的规定。

 

在这个案子里,赵某娟和孙某签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况,是有效的。虽然赵某娟说签合同的时候被胁迫了,但没拿出足够的证据,而且她现在要求撤销合同是行使任意撤销权,所以对于她说被胁迫签合同的说法,法院不采纳。

 

按照他们《赠与合同》的约定,赵某娟把一号房子送给孙某,但原被告都承认一号房子还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书,也就是还没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对于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要变更权利登记,交付不代表所有权转移,所以一号房子还没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完成权利转移。

 

这个赠与合同没经过公证,也不是依法不能撤销的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所以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也就是赵某娟有权撤销赠与。孙某说一号房子已经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但又承认房子还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书,这两个说法本身就矛盾,所以法院不采纳他这个意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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