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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遗嘱房产传我,其他继承人质疑,我方起诉实现过户

发布日期:2024-07-2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房屋全部份额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与理由:原告杨某峰与被告杨某旭系同胞兄弟姐妹,二人其父为杨父、其母为杨母(2004年去世)。20161112日杨父单位有集资建房购房指标,杨父购买了涉案房屋,杨父出资了736995元。2018723日被继承人杨父通过自书遗嘱形式将其名下一号房屋留给原告杨某峰继承,因涉案房屋系其母杨母去世多年后杨父出资购买,系杨父个人财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其遗嘱合法有效。20211012日被继承人杨父去世,因原告与被告遗产继承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旭辩称:我方不知晓原告所说的遗嘱,我方是原告起诉才知晓的遗嘱。针对房屋原告是使用了被继承人的指标享受的利益,同意原告继承房屋,但是应当给被告适当的补偿费。

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杨某旭之间是借名买房合同关系,非如原告所述,杨某旭享有的是债权,不是物权,所以自书遗嘱是无效的。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杨父与其妻杨母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原告杨某峰、被告杨某峰。杨母于2004年去世。杨父于2021年去世。

2017年,杨父与W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房屋买卖合同》,购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1918日,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杨父名下。

杨父生前于2018723日立书面遗嘱一份,内容明确了一号房屋。

另,杨某旭主张杨父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其存款等钱款留给杨父的孙子。为此杨某旭申请三位证人出庭做证。经当庭询问,三位证人陈述系在前去探望杨父时一起聊家常的过程中,杨父说过死后的钱款留给孙子。杨某峰不认可存在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杨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由原告杨某峰继承所有,被告杨某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杨某峰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杨某峰支付原告杨某旭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折价款共计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杨父之妻杨母去世后购买,且登记在杨父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属于杨父的遗产。被继承人杨父生前留有遗嘱,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内容由杨某峰继承,故对原告杨某峰主张涉案房屋由杨某峰继承、被告杨某旭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杨父名下的存款,杨父提交的遗嘱中并未涉及,杨父虽然主张存在口头遗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杨父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故该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酌情确定由杨某峰支付杨某旭存款、丧葬费和抚恤金折价款共计30000元,其余部分归杨某峰所有。

以下是办案思路与心得:首先,从遗嘱的有效性来看。父亲留下的遗嘱是整个案件的关键依据。需要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比如是否是父亲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无受到胁迫或欺骗、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

 

其次,关于其他继承人的不认可。需要了解他们不认可的具体理由和依据。可能是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认为父亲在立遗嘱时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主张自己有应当多分遗产的特殊情况等。

 

再者,对于起诉过户房屋的策略。需要充分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遗嘱有效的证据,如父亲生前的相关声明、证人证言、与遗嘱相关的书证等。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继承人可能提出的反驳证据,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法律程序上讲,法院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能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和辩论。如果遗嘱被认定有效,且没有其他法律障碍,那么原告方要求过户房屋的诉求有望得到支持。

总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证据情况以及家庭关系等多方面因素,我们会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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