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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案例: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使用亲属名额,亲属去世后其继承人要求分割房产

发布日期:2024-07-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杜某霖对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归杜某霖的继承人即原告和被告共同所有。

事实与理由:2006年被告申请经济适用房时,年龄已经超过55岁,银行规定不能单独办理20年以上按揭贷款,被告一个人不具备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原告之子杜某霖(已故,生前无子女和配偶)有固定收入,能够办理按揭贷款,被告就利用杜某霖申请按揭的条件,共同申请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经济适用房一套。

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如果没有杜某霖的购房条件,被告是无法申请到涉案房屋的,故涉案房屋应为杜某霖和被告共有申请的房产。杜某霖于2014年已故(生前未立遗嘱),原告作为杜某霖的继承人之一,对涉案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所有权,但是涉案房屋长期被被告独自占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离婚,离婚后被告自己申请了经济适用房,2011630日取得了房产证,涉案房屋是被告自己申请的和原告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

原告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离婚。杜某霖系原、被告之子,于2014年去世。杜某霖生前无配偶及子女。

20081015日,赵某欣和北京A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赵某欣名下。

原告称涉案房屋系被告和杜某霖共同申请,贷款合同也是二人共同签订,故要求确认被告和原告作为杜某霖的继承人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对此不认可,并提交银行交易流水等以证明购买该房屋为被告自己出资。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至朝阳区住房保障中心、朝阳区不动产登记调取了涉案房屋的申请核定表等房屋档案材料,该档案材料显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申请人为被告及杜某霖。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某奇的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因不动产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以被告、杜某霖的名义共同申请,申购时分别登记了被告、杜某霖的信息,杜某霖作为共同申请人应享有一定的利益,但该利益并非对房屋的所有权,原告以杜某霖系共同申请人为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购房合同系被告个人签订,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个人,故涉案房屋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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