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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老人拆迁获得房屋被子女占用,老人通过起诉要回

发布日期:2024-07-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腾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并交付于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旭与被告赵某杰为母子关系,宋某芳为赵某杰的妻子,赵某昊系赵某杰与宋某芳的婚生子。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是本案诉争房屋。2012616日,原告作为被征收人与北京市某单位就北京市门头沟区D号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551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20181021日,与征收中心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选房安置协议书》,最终获得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为其中之一。

2022年初,原告以所有权确认纠纷起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套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三被告仍旧住在一号房屋,原告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其搬出一号房屋,但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诿。时至今日,作为一号房屋的所有人,原告依旧没有入住。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我们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被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和实际居住人口。我们一家三口长期与刘某旭共同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直到改造拆迁。拆迁之后,我们三人与刘某旭搬到一号房屋,直到20192月份另一套安置房下房,刘某旭搬到另一套回迁房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以下简称二号房屋)居住。我们三人认为我们应享受安置房的居住权。

二、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承租公有房屋(含已购公房)院内无证房屋,按60%计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中,已经认定被征收房屋中的W号自建房为赵某杰夫妻二人出资建盖。如果没有W号房屋的面积,在征收改造中是无法获得目前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的,故不能忽略W号自建房所产生的实际拆迁利益。

三、我们一家三口从始至终对刘某旭很孝顺。请求法院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宋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我们对原告履行了赡养义务,把她照顾很好,我们拆迁之前有地方住,拆迁之后不能让我们没地方住,现在民法典也规定我们有居住权。

被告赵某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赵某昊意见一致。

 

法院查明

刘某旭与赵某德系夫妻,二人生育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赵某丽四名子女;赵某杰与宋某芳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子赵某昊;赵某德于1975去世。

刘某旭于2022128日起诉赵某刚、赵某翔、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周某娟、赵某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判决: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二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二、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刘某旭享有。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书已经生效。

关于一号房屋现状,刘某旭、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均表示现一号房屋由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占有使用。

庭审中,刘某旭认为一号房屋相关权利归其所有,要求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将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刘某旭。提供了判决书,以证明其主张。

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对上述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对判决结果均不认可。提供:1、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是征收房屋的在册人口以及实际居住人口;2、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证明W号自建房可以折60%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前判决书,证明法院认定W号自建房是赵某杰和宋某芳自建的;

居住证明,证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长期在一号房屋居住;我们一家人与原告一起生活的照片,证明我们对原告刘某旭尽到了赡养义务;赵某杰给原告支付赡养费的单据,证明赵某杰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

 

裁判结果

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清空并腾退返还给刘某旭,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房产律师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前案诉讼生效判决,刘某旭系一号房屋权利人,其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要求实际占有人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返还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杰、宋某芳所述二人所建自建房在拆迁中被认定面积,存在拆迁利益,对取得一号房屋存在贡献的问题,之前案件已对此已经进行审查,但该情况并未影响一号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二人应享有的相关拆迁利益,可另行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刘某旭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并未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从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曾长期在原被拆迁房屋及一号房屋居住的事实,亦无法推论出三人对一号房屋享有居住权,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以此为由拒绝腾退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赵某杰、宋某芳身体状况不好,二人与赵某昊名下均无房屋的答辩意见,不能对抗房屋权利人要求三人腾退房屋的主张,故对赵某杰、宋某芳、赵某昊的该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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