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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生前留下代书遗嘱,遗产指定我继承,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起诉要求继承

发布日期:2024-07-22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文、宋某玲、宋某娟、宋某楠、宋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宋某文、宋某玲、宋某娟、宋某楠、宋某旭与宋某霞依法分割刘某遗产拆迁补偿安置款1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宋某霞承担。

事实与理由:父亲宋某霖于201645日去世,母亲于20179月份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号房产,母亲刘某于201838日去世,除留下上述房产外,还留下1200000元拆迁安置补偿款,且未留下遗嘱,所有遗产均由宋某霞掌管,双方多次协商要求继承,但遭到宋某霞反对,理由是宋某霞要求独吞所有继承份额。宋某霞的行为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方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支持我方诉求。

 

被告辩称

宋某霞辩称,我方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本案应为遗嘱继承而不是法定继承:一、我持有的刘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涉案房产及拆迁款交由我继承,因此本案是遗嘱继承,我是遗嘱继承人;二、刘某所立的代书遗嘱内容是刘某真实意思表示,代书形式及见证人的资格均符合规定,因此遗嘱真实有效;三、刘某遗嘱处分的财产时刘某个人所有,有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分配的权利,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法院查明

刘某(2018年去世)与宋某霖(2016年去世)系夫妻,生育五女一子,即宋某霞、宋某娟、宋某楠、宋某玲、宋某文、宋某旭。北京市海淀区Y号系宋某霖生前由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后经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8437361.2元,另有三个购房指标。2017516日,宋某旭与刘某、宋某霞、宋某文、宋某娟、宋某楠、宋某玲签订协议,内容宋某旭是宋某霖和刘某的儿子,宋某旭同意拆迁安置房屋中的一套一居室归刘某所有,其余拆迁安置房屋归宋某旭所有。关于购买拆迁安置房屋后的剩余拆迁补偿款,宋某旭同意刘某和宋某旭按5:5的比例分配

20171228日,刘某与北京W公司签订《改造安置房交付协议》,购买A号房屋,宋某旭与北京W公司签订二份《西北旺C2地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交付协议》,购买安置房x号房屋和x房屋。购买上述三套安置房花费3582095元,剩余补偿款485万元由拆迁单位存入刘某名下存折。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刘某按照协议转给宋某旭240万元,后刘某另转给宋某文40万元、转给宋某娟的爱人吴某刚45万元、转给宋某玲35万元,剩余120万元由刘某持有。宋某霞自述刘某去世后,其将上述120万元从刘某账户取走。因三套安置房尚未交付,本案中宋某文等仅要求法院处理该笔120万元拆迁补偿款。

庭审中,宋某霞提交刘某于201817日签署的代书遗嘱,内容为为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林某女士、杨某女士做为见证人并委托林某女士代书遗嘱如下:因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防止立遗嘱人突然过世后,其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立遗嘱人特立遗嘱如下:1、位于海淀区安置房项目,刘某名下的x号一套房屋,刘某过世后由大女儿宋某霞继承。2、大女儿宋某霞将刘某进行赡养义务,并养老送终,刘某将名下现金归大女儿宋某霞继承。……。该份遗嘱代书人林某签字,见证人杨某、陈某签字,刘某签字并捺印。

就上述遗嘱宋某霞申请证人林某、杨某、陈某出庭作证。宋某娟、宋某楠、宋某玲、宋某文、宋某旭等对上述证人证言及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后因对照样本不足,宋某文等撤回对遗嘱的鉴定申请,双方均不再申请对遗嘱进行鉴定。

 

裁判结果

驳回宋某文、宋某玲、宋某娟、宋某楠、宋某旭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根据2017516日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刘某已对腾退补偿利益进行了分割,且腾退补偿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上述腾退补偿利益,刘某名下存款120万元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宋某霞提交的刘某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且代书人和见证人均出庭进行了作证。宋某娟、宋某楠、宋某玲、宋某文、宋某旭对该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上述遗嘱真实性,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该遗嘱中刘某将名下现金交由宋某霞继承,因此就宋某文等要求分割继承该笔拆迁补偿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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