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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因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我方起诉遗产继承

发布日期:2024-07-1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属于母亲的份额按照遗嘱继承,父亲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配;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赵某贤与前妻育有一女赵某涵,赵某贤与秦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赵某坤、次子赵某达、三子赵某杰、长女赵某霞。父亲赵某贤与母亲秦某于2001年以成本价购得某单位建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共两套,房屋所有权均登记在父亲赵某贤名下。

父亲赵某贤于2007727日去世,未留下书面遗嘱,母亲秦某于201696日去世,留有自书遗嘱将遗产房屋份额留给赵某杰。

20191月,双方就继承父母的遗产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赵某坤等突然来函提出对母亲遗嘱内容表示怀疑,原告认为,在遗产继承的事实上,父母本意是将房屋全部由原告继承,并且从对父母生前的赡养情况看,原告尽了主要义务,依法由原告多分遗产。现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定继承。不认可原告对父母多尽赡养义务,不同意原告多分。

 

法院查明

赵某贤与前妻高某育有一女赵某涵,赵某贤与秦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一女,即长子赵某坤、次子赵某达、三子赵某杰、长女赵某霞。赵某贤于2007727日死亡,秦某于201696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均登记在赵某贤名下,是赵某贤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中,赵某杰提交了内容基本一致的秦某的遗嘱2份,拟证明秦某将房屋遗产份额留给赵某杰继承。遗嘱内容如下:我同老伴赵某贤(20077月病逝)于20017月购得某单位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福利房两套……购房的部分钱和房屋装修的钱是小儿子赵某杰支付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某贤。……,为防止今后不必要的麻烦,自愿订立此遗嘱。……将属于我个人所有的房产,包括我继承老伴的部分全部由小儿子赵某杰继承。……。

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是秦某订立的。经法院释明后,赵某杰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样本,后赵某杰撤回鉴定申请,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

关于被继承人生前情况,赵某杰表示:二被继承人自80年代开始与赵某杰共同居住,平时生活由赵某杰及家人照顾,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长期在外地定居,并未入京照顾两位老人。二人均系离休干部。父亲去世前卧床一年,母亲生前身体还可以,只有最后去世前两年多是长期卧床的状态。父亲在世时我们已经开始请保姆,家里有保姆,医院有护工,保姆费用是父母工资和我的工资一起出的。

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表示:不认可赵某杰对父母多尽赡养义务,赵某杰是在2000年之后才与父母共同居住。认可父亲一开始住院就请护工,父母自始至终都有保姆,保姆费和护工费是父母自己的工资支付,父母虽然基础工资低,但是有补贴,足够父母开销。父亲卧床不到一年,有护工照顾,母亲卧床两年多,但是有保姆照顾。原告确实有辛苦、有照顾,但我们也尽到了赡养义务。

诉讼中,赵某涵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裁判结果

一、赵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被告赵某坤、被告赵某霞、被告赵某达共同继承,其中原告赵某杰继承73%份额,被告赵某坤、被告赵某霞、被告赵某达各继承9%份额;

二、赵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原告赵某杰、被告赵某坤、被告赵某霞、被告赵某达共同继承,其中原告赵某杰继承73%份额,被告赵某坤、被告赵某霞、被告赵某达各继承9%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是赵某贤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1/2份额,二人死亡后,转化为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赵某贤未留有遗嘱,属于赵某贤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关于秦某的遗嘱问题,赵某杰提交的秦某的遗嘱,从遗嘱形式上看,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持有自书遗嘱的赵某杰应对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该遗嘱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规定,赵某杰已经完成了证明责任。

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但其未就此提交证据,同时明确表示不对遗嘱申请鉴定,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秦某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秦某的遗嘱内容,秦某的遗产包括从赵某贤处继承所得的财产由赵某杰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赵某涵放弃继承。赵某贤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杰、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秦某继承。秦某的遗产及从赵某贤处继承的遗产由赵某杰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双方一致陈述,综合考虑赵某杰与二被继承人共同居住,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在福建的长期居住以及二被继承人生前卧床情况,法院认为赵某杰对二被继承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酌情予以多分。

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和北京市西城区二号房屋由应由赵某杰、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共同继承,其中赵某杰继承73%份额,赵某坤、赵某霞、赵某达各继承9%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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