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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父母遗产房屋部分子女掌握,不愿与我们分割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4-07-1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文、林某杰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各继承林某鹏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2、依法判令北京市西城区W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二原告每人三分之一份额的房屋折价款,即3109633元;……。

事实与理由:林某鹏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旭。宋某于20042月去世,林某鹏丧偶后未再婚,并于20081121日去世,林某鹏与宋某生前未留遗嘱。此外,林某鹏、宋某双方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林某鹏遗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W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林某鹏去世后,被告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基于兄弟情分,原告一直未要求分割,然而被告竟想将上述财产占为己有,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旭辩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W房屋是我出资购买,且父亲有口头遗嘱将房子留给我一人继承。另外,《遗产继承份额转让协议》三方虽未签署,但现已按照上述内容占用房屋,已按协议履行了,故不同意原告要求每人继承房屋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给付二原告房屋补偿款。

如果法院判决认定诉争房屋应该进行法定继承,被告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付二原告房屋补偿款。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林某鹏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即原告林某文、原告林某杰、被告林某旭。宋某于2004216日去世。宋某去世后林某鹏未再婚。林某鹏于20081121日去世。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2004630日登记在林某鹏名下。原、被告均确认该房属于林某鹏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评估报告,房屋总价值932.89万元。

被告称林某鹏曾留下口头遗嘱表示将诉争房屋留给被告,二原告对此均不予认可;被告称诉争房屋的购房款系其支付,原告林某文不予认可。被告向本院提交周某芳与林某东的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二原告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认可,诉争房屋登记在林某鹏名下,其未留遗嘱,本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证人林某远称:我和林某文、林某杰、林某旭均是堂兄妹关系。我曾经在伯伯林某鹏家照顾大妈宋某,2008年林某鹏住院期间,我也照顾他。林某鹏跟我说过W号的房子给林某旭,买房子的钱让林某旭还。二原告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认可,林某鹏未留遗嘱,本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被告向本院提交《遗产继承份额转让协议》(未签署),内容为:“……一、各继承人确定,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1、房产之一,西城区二号平房,2、房产之二,东城区一号,3、房产之三,西城区W房屋……房产之一由继承人林某文继承,继承人林某杰、林某旭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房产之二由继承人林某杰继承,继承人林某文、林某旭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房产之三由继承人林某旭继承,继承人林某文、林某杰放弃该房产的继承份额……”

被告主张该转让协议是林某杰起草的,三方都是同意的,因为没有去公证处公证故未签署。原告林某杰称该协议是其于201911月起草,因林某文对协议有异议故未签署,另外,公证处只能对有房产证的房屋公证,一号,二号房屋没有房产证,故无法公证。原告林某文称三方确实协商过此事,但因未协商成功,故未签署。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被告林某旭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林某旭给付原告林某文房屋补偿款310963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林某旭给付原告林某杰房屋补偿款3109633元;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林某鹏名下,原、被告均认可该房系林某鹏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作为林某鹏与宋某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即原、被告继承。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涉诉房屋留给其继承,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仅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对口头遗嘱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涉诉房屋应由原、被告进行法定继承。

被告主张涉诉房屋的购房款系其本人支付,原告林某文不予认可,被告仅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的付款事实法院无法确认,且出资事实并不影响房屋为被继承人遗产的性质。被告向法院提交的《遗产继承份额转让协议》,未经原、被告三方签署,对各方无法律约束力。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占用状况及未经确认的协商方案,不足以成为各方继承、分割遗产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原则,诉争房屋由原、被告均等继承,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原告要求诉争房屋在本案中进行析产分割,合法有据,且有利于减少诉累,鉴于二原告均主张由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亦表示若法院判令房屋进行继承分割,其要求取得房屋产权并给付二原告房屋补偿款,故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并判令被告根据房屋评估价值支付二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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