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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父母有公证遗嘱将房屋给我,因其他子女不认可,我起诉确权

发布日期:2024-07-13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我依法继承海淀区T号房屋,确认上述房屋归我个人所有。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鹏、赵某楠、赵某旭系赵某刚、吴某的婚生子女。赵某刚2005年去世,吴某2019年去世。2000年,二被继承人留有公证遗嘱,载明被继承人双方名下位于海淀区T号房产由我继承。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鹏辩称,本案不应该是遗嘱继承纠纷,应该是遗产继承纠纷,赵某杰不尊重事实,不真实反映纠纷的情况,是赵某杰对本应负的责任不履行才有的纠纷。……关于父母的存款、费用支出,赵某杰均未告知。我们是继承人,有知情权,但赵某杰不配合我们查询两位老人存款,所以我们没有配合其办理过户。

被告赵某旭辩称,我对遗嘱没有意见,对房产也没有争议。但赵某杰过分强调自己的权利,忽略了我们的权利。遗嘱只处理了房产,不是所有的遗产都由赵某杰继承。赵某杰侵犯了我们对遗产的知情权。……。

被告赵某楠辩称,我们在遗嘱继承上不存在纠纷。……们提出协商确定遗产范围,要求赵某杰交代清楚遗产的情况。我认为赵某杰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侵犯我们的知情权。

 

法院查明

赵某刚与吴某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子女四人,即赵某鹏、赵某杰、赵某楠和赵某旭。赵某刚于200515日死亡,吴某于201949日死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T号房屋(以下简称T号房屋)登记在赵某刚名下,系赵某刚与吴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刚去世后,赵某杰与吴某共同居住生活在T号房屋内。

赵某杰主张赵某刚与吴某于20001211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分别留有公证遗嘱,内容为:我与爱人共有一套坐落于海淀区T号的四居室房产,我决定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由女儿赵某杰继承。赵某鹏、赵某楠和赵某旭对公证遗嘱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以后发现公证书存在可撤销情形,再申请撤销。

赵某鹏、赵某楠和赵某旭主张父母生前即表示由女儿赡养父母,百年后房屋由女儿继承,但父母遗留的存款、其他财产……等,赵某杰作为父母生前财产管理者和遗产的保管者,有义务保管好遗产、列出清单并向其他继承人告知。

……赵某楠对赵某杰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表示不主张分割遗产,但不同意继承问题通过诉讼解决

 

裁判结果

赵某刚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T号房屋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本案中,赵某刚与吴某分别在公证处留有公证遗嘱,表示T号房屋由赵某杰继承,该遗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赵某鹏、赵某楠和赵某旭对遗嘱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法院确认二人遗嘱有效,T号房屋应按遗嘱继承办理,由赵某杰继承所有。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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