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老人名下房屋是我借名买房,其他子女要求继承房屋法院最终驳回

发布日期:2024-07-0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杰、陈某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贤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产由原告陈某涛与三被告共同继承所有,其中陈某涛占该房产80%的房产份额,陈某霞占该房产10%的房产份额,张某、陈某刚二人共同占该房产10%的房产份额;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父亲陈某贤与母亲高某芝共生育长女陈某杰、次女陈某霞、长子陈某涛、次子陈某德四个子女。陈某德娶妻张某,夫妇二人育一子陈某刚。2005918日,母亲高某芝因病去世。2006年,父亲陈某贤从其单位购买了涉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涉案房产一套,产权证于2013年下发,登记在父亲陈某贤名下。

2016326日,陈某德向父亲陈某贤借款80000元整,有借据为证。20161217日,父亲陈某贤因病去世。2018513日,陈某德因病去世。20201026日,原告陈某杰书写声明,放弃涉案房产的继承权,将自己享有的对涉案房产继承份额由大弟弟陈某涛继承所有。现,二原告为了维权,就涉案房屋继承分割问题及父亲遗留债权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陈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位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产现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认可陈某霞口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成立,故陈某霞为该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不应作为陈某贤遗产进行分割。

张某、陈某刚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陈某霞的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陈某贤(2016年去世,无遗嘱)与高某芝(2005年去世,无遗嘱)是夫妻,生育二子二女,即陈某杰、陈某霞、陈某涛、陈某德。陈某德(2018年去世,无遗嘱)与张某系夫妻,生育一子陈某刚。2006722日,陈某贤(乙方)与某单位(某单位、甲方)签订《职工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将海淀区F号号房屋出售给乙方。2013723日,诉争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登记至陈某贤名下,房屋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诉争房屋交付后,陈某霞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之后一直由陈某霞居住使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霞起诉陈某涛、陈某杰、张某、陈某刚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确认陈某霞与陈某贤之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本院经审理出具判决书。在该判决书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2006722日陈某贤签订《职工购房合同》,购买海淀区F号房屋。合同签订后,陈某贤支付首付款及尾款前,陈某霞均向陈某贤账户汇款略高于购房款的钱款,可以认定陈某贤支付的购房款的钱款来源为陈某霞。房屋交付后,陈某霞对房屋进行装修、居住至今并负担房屋费用的事实;陈某刚、张某亦认可陈某霞系借用陈某贤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陈某杰在录音中承认陈某霞购买诉争房屋一事;

陈某贤与陈某霞系父女关系,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合同亦符合常理。结合上述事实,陈某霞主张其与陈某贤就诉争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该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系合法有效。

判决如下:陈某霞与陈某贤之间关于北京市海淀区F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陈某涛、陈某杰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杰、陈某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的认定,涉案房屋系陈某霞借用陈某贤的名义购买,陈某霞与陈某贤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故陈某霞系涉案房屋的实际购买人。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陈某贤名下,但不能以此认定涉案房屋系陈某贤的遗产。

故,陈某杰、陈某涛主张涉案房屋系陈某贤的遗产,要求对该房屋继承分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提交房产问题

房产专家为您解答

咨询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服务热线:13426037149

手机
+086 13426037149

周一至周日 9:00 - 21:00

律房网微信公众号

免费下载说房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