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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单位不能上市房屋作为遗产,继承人诉讼确权纠纷

发布日期:2024-07-0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旭如实向赵某文披露被继承人遗产情况,并配合赵某文进行查询;……判令赵某旭配合赵某文,前往被继承人工作单位,就被继承人在工作单位享有居住权利的房屋按均等份额共同办理更名手续(房屋坐落:一号);……

事实与理由:赵某文与赵某旭系兄妹关系。2021523日,双方之父赵某辉逝世;202196日,双方之母林某逝世。1.赵某旭隐瞒遗产情况,拒绝与赵某文共同查询遗产,构成隐匿遗产。双方就被继承人工作单位分配房屋的居住权利继承存在争议;故赵某文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赵某旭辩称,不同意赵某文的诉讼请求。我没有隐瞒侵吞遗产,法院已经调查完了所有遗产情况,对因为父母生前赵某文没有尽孝,父母衣食住行、医疗都由我夫妻二人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没有尽孝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赵某文坚持65%的比例,我不再同意50%的比例。

被继承人房屋因为单位是按照每平米3000元回收,我可以给对方折价款。……。

 

法院查明

赵某辉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二人,儿子赵某旭、女儿赵某文。赵某辉原系某单位离休干部,林某原系某单位退休职工。2021523日,赵某辉因病死亡。202196日,林某因病死亡。赵某辉、林某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赵某辉生前购买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某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成本价住宅,不宜公开上市出售,可做继承业务。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某辉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由赵某文、赵某旭共同继承,赵某文、赵某旭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赵某辉、林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赵某文、赵某旭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现赵某文主张赵某旭侵吞、抢夺遗产及赵某旭主张赵某文不尽孝、均要求减少对方所得遗产份额的主张,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按照均等原则分配被继承人赵某辉、林某的遗产。

关于涉案房屋的更名,因该房屋属于单位内部管理,未经过不动产登记,故原被告双方可在判决后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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