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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父母去世没有遗嘱,关于作为遗产的军产房,继承人因无法协商,诉讼分配

发布日期:2024-06-2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按份额继承登记在张某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原、被告各占25%份额;……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同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张某峰与孙某婚后育有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和被告张某涛四个子女。孙某于199910月去世,后张某峰参加房改购置房产,即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2007年本案涉案房产房改后确权登记在张某峰个人名下。

张某峰于2016年在北京逝世,给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和张某涛四个子女留下本案涉案房产作为遗产继承。张某峰和孙某均未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张某峰的相关遗产也应该由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张某涛四个子女平均分割。

被告拒绝三原告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和其他遗产。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涛辩称,原告所述被告霸占房产,与事实不符,当时原告提出了分房,但没经过商量就直接起诉到了法院,被告没有说过独占房产。诉争房屋一直由被告和父亲张某峰居住,被告无子女,无房产,十多年来全身心的照顾父亲,在父亲住院后更是天天照料直到父亲去世。原告张某文并未对父亲张某峰进行照顾和赡养,张某文退休后就去南方生活了,张某旭在国外九年没有回来。

对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张某文、张某旭应当少分,被告和张某杰应当适当多分。诉争房屋属于军产房,不能抵押和买卖。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峰的配偶为孙某,二人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张某涛。张某峰于2016年死亡,孙某于199910月死亡。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孙某死亡后张某峰未再婚,张某峰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峰生前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原系张某峰所在单位的公房,后通过房改购房取得。2007619日,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下发,登记在张某峰名下,产别为私有产。审理中,原、被告一致认可一号房屋为张某峰的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经询,干部休养所表示一号房屋目前上市交易政策未出台,但可以由子女继承。

关于一号房屋的处理,原告主张原、被告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份额。被告张某涛主张其和张某杰应适当多分,张某文和张某涛应当少分。

关于赡养的情况,被告张某涛称自2000年一直与父亲张某峰共同居住直至张某峰去世,张某涛没有收入和工作,依靠父亲的工资生活,但照顾和陪伴着父亲,张某涛回来后父亲就已经患有老年痴呆了,2013年左右父亲卧床,张某涛进行日常生活上的照顾,父亲住院三年期间张某涛几乎天天给给父亲送饭。

原告称张某涛未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张某涛没有工作因为个人原因而啃老,张某涛更换家里的钥匙,不让三原告回家,三原告都被张某涛打过,三原告在父亲晚年也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父亲住院期间有保姆照顾,张某涛去的多一些。审理中,双方均认可张某峰工资的领取及医药费报销等事务均由张某涛办理。

 

裁判结果

登记在张某峰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的房屋由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及被告张某涛共同继承,其中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各占百分之二十三的份额、张某涛占百分之三十一的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张某峰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后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因张某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遗产的处理应适用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张某峰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张某涛共同继承。

张某涛自2000年开始即与张某峰共同生活直至张某峰去世,张某峰去世时已是95岁高龄,去世前患有各种疾病并长期住院治疗,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与张某峰共同生活的张某涛必然会承担更多的照顾和陪伴义务,故分配遗产时张某涛可以适当多分。但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张某涛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并不否定其他继承人也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综上,一号房屋由张某涛继承31%份额,张某文、张某杰、张某旭各继承23%份额;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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