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文、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的房屋归原告吴某所有,并变更登记至原告吴某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吴某与被继承人陈某超于1989年登记结婚,于1992年生有一女陈某文,陈某文属于智力二级残疾,无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并且需长期住院治疗。2015年,吴某与陈某超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2018年8月4日,陈某超因病死亡,未留遗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阳、郑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对被继承人陈某超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
陈某超系陈某阳与郑某之子。1989年,陈某超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陈某文。陈某文为智力残疾人。2018年8月陈某超死亡,未留遗嘱。
2003年4月9日,单位(甲方、卖方)与陈某超(乙方、买方)签订《单位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一号单元房壹套出售给乙方。二、甲方根据北京市售房政策,同意乙方自愿按成本价购房,并享受以下优惠:1.职工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之和,工龄折扣率0.9%。2.乙方按成本价购旧楼房,年折旧率2%……三、乙方同意以现金形式支付房价款合人民币36737元给甲方。”2003年5月15日,陈某超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产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陈某超。
庭审中,双方均同意如对一号房屋分割,同意按份共同共有。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陈某超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归吴某、陈某文、陈某阳、郑某按份共有,其中吴某占有五分之三的份额,陈某文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陈某阳继承十分之一的份额,郑某继承十分之一的份额;吴某、陈某文、陈某阳、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陈某文、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一号房屋系陈某超、吴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陈某超、吴某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超、吴某各有一半份额。2018年8月4日,陈某超死亡后,其对一号房屋的份额应由吴某、陈某文、陈某阳、郑某按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继承,因陈某文系智力残疾且缺乏劳动能力,故法院在分配陈某超遗产时,对陈某文予以照顾。因双方均同意对一号房屋按份共有,法院对此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