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

房产中介因提供虚假信息败诉

发布日期:2024-01-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案情简述】  提供虚假的购房信息,致使委托购房者难以实现购房目的,购房者拒绝支付佣金,北京安*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冯女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判返还购房

【案情简述】

  提供虚假的购房信息,致使委托购房者难以实现购房目的,购房者拒绝支付佣金,北京安*瑞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冯女士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判返还购房者佣金1万元。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冯女士系从海外引入的优秀归国人才,为了给女儿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委托中介公司购买位于海淀区世纪城具备人大附小入学指标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佣金5万元。随后,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冯女士与宋小姐达成了房屋购买协议,同时支付中介公司佣金1万元。因冯女士未支付剩余佣金,安*瑞德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冯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冯女士支付剩余佣金4万元。

  庭审中,冯女士辩称,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根本不享有人大附小的入学指标,自己已经和宋小姐协商解除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在从事居间业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解除与中介公司的委托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佣金1万元,赔偿其损失1万元。

  经审理查明,世纪城业主只有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购房,其子女才有资格于2009年上人大附小。安*瑞德公司提供信息的房屋不符合上述条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并对合同内容作了特别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恪守履行。北京安*瑞德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条件提供房屋信息,致使宋女士不能实现购房目的,故依法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并判令北京安*瑞德公司返还宋女士支付的佣金1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律师看法】

  上述案例涉及的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购房者与房产中介所签订的居间合同,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所起到的作用又有哪些?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在居间合同法律关心中中介公司只是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具体的售房价格等问题是由买卖双方来协商的。这样可以避免因售房价格而产生纠纷。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订立居间合同可以有效地杜绝中介公司吃差价或利用委托售房合同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以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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