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信息

谨防中介虚假承诺隐瞒重要信息

发布日期:2024-01-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法制日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获悉,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房屋买卖租赁案件中,由房产中介公司参与居间的案件约占30%。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天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蒋欣提醒说,百姓通过房产中介买卖

《法制日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获悉,该院今年以来受理的房屋买卖租赁案件中,由房产中介公司参与居间的案件约占30%。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天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蒋欣提醒说,百姓通过房产中介买卖房屋,要擦亮眼睛,中介公司容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中介服务的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中易“扯皮”。有些中介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包括促成交易、代办贷款、过户等所有手续,但并不写入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会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即视为居间义务履行完毕,不再履行后续义务;虚假承诺,中介许下的“空头支票”可能由消费者买单。中介机构为促成合同赚取佣金,对消费者承诺可以办理成功贷款,促成消费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因贷款无法办理,因无法按期支付房款的违约责任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蒋欣指出,甚至还有房产中介公司乘人之危强迫交易,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通常会暂扣卖方的房产证,并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如果买卖双方试图终止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则会以扣留房产证、收取定金不退等事由强迫双方继续交易。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中介公司为了赚取佣金,在交流过程中会对影响促成交易的信息予以隐瞒,如房屋的房龄、抵押、缺陷等信息。在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中介公司则以居间义务已履行完毕,推脱房屋的瑕疵信息与其无关;采用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合同义务。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往往是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通常会免除或者模糊中介公司的义务,加重买卖双方的责任,特别是关于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比如约定“不论买卖双方何方违约,违约一方均应承担自己以及守约方的佣金”。

  那么,在涉及房产中介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及房产中介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天山区法院民三庭审判员曹玮提醒说,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对房产中介机构“消费陷阱”的识别能力,在交易前期就做好风险的把控,尽量避免造成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曹玮同时支招,买卖房屋首先要选择合法、有规模的房产中介公司,了解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有合法的房屋经纪资质。房屋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所以建议消费者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房产中介履行的义务应当在合同中一一列明,不轻信口头承诺,以免发生争议无法举证。

  消费者对自身能否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要有明确的认知,不能听信“忽悠”仓促签订合同。对于中介所做的类似办理贷款、减免费用等承诺,应当作为特殊约定书面写入合同,以免日后缺乏书面证据难以维权;再者,对于房屋的产权、学区、贷款、共有情况等与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建议亲自到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因为中介公司隐瞒重要信息被误导。居间人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蒋欣说,在督促房产中介公司依约履责的同时,每个消费者也应当自觉积极地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中介公司付出的劳动应当尊重和认可,对于恶意逃避佣金的“跳单”行为,同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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