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安家置业乃人生大事。在房价节节攀升的今天,许多城市居民选择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来购买二手住房。但房屋中介市场由于缺乏监管,乱象丛生,许多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真实情况等失信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房产交易市场的秩序。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被告柳州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提供虚假信息,被判退还中介服务费10000元。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31日,原告(买方)、案外人李某(卖方)、被告(经纪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案外人李某位于柳州市文华路2号某商住楼房屋;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基于买卖双方委托被告促成本合同签订,且提供了信贷业务服务,案外人李某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670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经纪方支付咨询及中介服务费6700元及办理信贷业务服务费3350元;原告于合同签订之日向案外人李某支付定金3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收据下方的经手人署名“蒋某明”。合同签订后,原告与案外人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根据相关税收规定,作为卖方的案外人李某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税(营业税地方教育附加)560.03元、营业税(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28001.55元、教育费附加(营业税教育费附加)840.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营业税附征)】1960.11元,以上共计31361.74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交纳了该笔费用。原告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的工作人员蒋某明告知原告该房屋符合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可减免税费约3万元,原告遂作出了承担过户税费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现需要交纳营业税,为避免已经支付的定金的损失以及可能的违约责任,原告支付了上述税费。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交涉认为被告方未提供专业的中介服务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应该退还其已支付的中介费10000元,但被告方以诸多无理借口搪塞,此后原告向辖区工商所、南宁市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寻求帮助希望解决此事,但从纠纷发生至今,被告除承认工作失误外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理概况】
2017年2月22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佣金收据、税收缴款书、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短信记录复印件、消费投诉举报登记卡、投诉受理登记表、投诉通知函、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快递单等证据。
被告辩称,1.被告已经根据合同提供居间服务,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促成居间合同成立,根据法律法规被告有权收取居间费;2.被告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原告的陈述缺乏证据且与客观事实不符,而且原告在得知需要缴纳的税费数额后,仍缴纳了相应的税费。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经审理,法官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签订涉案居间合同前告知原告可以免征营业税,原告因此在居间合同中作出承担全部税费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实际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营业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得以免缴,原告因此支付了营业税3万余元。即被告工作人员提供了与签订合同相关的虚假情况,导致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服务费1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在得知税费数额后仍缴纳了税费,法官认为,原告在居间合同中承诺承担全部税费,如果原告不缴纳,将可能承担定金损失和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故其缴纳行为合理,该行为不影响对被告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的认定,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应该不予采信。
最后,法官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中介服务费10000元。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我国的房产中介市场目前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规制和监管,透明度不够,房屋中介机构和购房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因此,房屋中介机构常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和购房者急于购房的迫切心理,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诱使购房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签订合同,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法官想要提醒各位消费者,在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购房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尽可能地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同时,也希望各房屋中介公司能诚信经营,诚信交易,不要贪图一时利益而泯灭自己的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