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担保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保证:  (1)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

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抵押加保险等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保证:

  (1)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并且应该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

  (2)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5)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

  抵押:

  (1)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的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②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

  (4)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

  (5)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3年(含)以上。

  (6)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质押:

  (1)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2)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

  ①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

  ②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

  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权利。

  (3)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

  (4)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5)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核押。

  (6)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抵押加保证:

  (1)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

  ①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房产律师在线免费解答

  ②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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