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叶某于2004年4月6日找到某经纪公司,在该经纪公司经纪人员的带领下看了一套房屋并签署了《看房证明》,经中介公司电话沟通买卖双方达成购买意向,经纪公司与叶某签仃了《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双方除约定关于经纪公司促成双方签仃合同、叶某支付佣金的约定外,双方还约定叶某委托经纪公司向上述房屋的业主发出要约,内容为:叶某欲以35万元人民币向业主购买上述房屋,各付各税,付款时间为2004年5月15日前,交楼时间为5月30日前。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同时在《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中约定叶某交付定金10000元给经纪公司,并委托经纪公司将该定金在其与业主签仃(承诺书)承诺上述叶某提出的全部条件时转交给业主,同时确认业主的承诺到达经纪公司视为到达叶某。数日后,经纪公司与该房屋业主签仃了(承诺书》,在《承诺书》中业主完全同意了叶某提出的全部条件,并收取了经纪公司转交来的定金10000元。
但事后业主丁某反悔,觉得房价太低了,不同意出售该房,买卖双方未曾见面,卖方称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因此对方的“要约”不是针时特定的人发出的,不构成要约。
【裁决意见】
结合本案事实和广州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经纪公司通过分别与买卖双方签仃(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委托书》及《承诺书》,就交易涉案房崖的价格等主要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时,被申请人收取了由经纪公司转交的买方定金1000()元,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已实际展行,各方应继续及行《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通知书》及《承诺书)中约定的义务。
业主不依约出售房屋给叶某并另行出售的行为应属违约行为,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叶某,并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律师点评】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涉及到这样几个问题。问题一:《定金支付及要约发出通知书》是否构成要约? 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应当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但本案中叶某从未与业主见过面,也不知道业主是谁,产权人有几个,这些一概不知,因此,不能说该“要约”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不符合要约条件,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只有待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才建立合同关系,对于本案中业主的行为,可以按缔约过错 来处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律师认为,对于要约对象的问题,虽然叶某与业主从未见过面,也 相互不知道性名,但由于房屋的产权在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有登记的, 在某一时点上来说,产权人是确定的,是特定化了的时象,应当认定, 本案中要约的对象是特定的,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至于双方是否知道对方主体的名称,这些并不是要约的构成要件,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f、比如说商店的拒台交易,合同的成立根本不需要知道时方的名称。
问题二: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之间除居间关系外,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对本案合同是否成立,首先得分析叶某、业主及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明显的是,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居间关系:经纪公司为买方提供房源,带买家看房等,双方还约定了佣金的支付,叶某和经纪公司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业主在经纪公司放盘,经纪公司为业主寻找买家,并周旋于买卖双方之间,努力促成双方签约,因此,业主与经纪公司也存在居间关系。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只有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居间人才可以请求报酬,但本案中双方并没有直接签订合同,如何理解买卖关系成立,经纪公司应获报酬?
仔细研究叶某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定金支付和要约发出委托书》就会发现,在本案中经纪公司不但充当了居间人的角色,还充当了叶某代理人的角色,当然,这个代理权仅限于发出既定的要约、转交定金、接受承诺,而没有完全授权经纪公司与业主签仃合同,合同要约内容的变更仍由叶某决定。这与通常的授权代理人时外签仃合同的有些区别,但事实上这只是代理权限范围的问题。
问题三:通过代理人完成要约和承诺,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在发出要约和接受承诺方面,经纪公司均为叶某的代理关于该三项委托是否构成代理,本书将在第九章论述。人,要约到达了业主,业主的承诺到达了叶某的代理人,即经纪公司,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成立。
本案中,合同依法成立,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展行,业主将房屋另售他人属违约行为,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向经纪公司支付佣金。房地产律师哪个好?
在二手房买卖活动中,往往涉及到多种文件的签署以及定金的支付或收受,虽然买卖双方可能没有签仃买卖合同书,甚至未首见面,但上述文件的签署和定金的收受,仍可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因此,无论是买方或卖方,均要懊重,并时自己的行为或承诺负责,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