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

案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01-21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2006年4月,李某(女)、葛某(二人是夫妇)来到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二人以李某的名义填写了抵(质)押典当申请书,承诺用李某在该市某处房产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期限三个月,并约

2006年4月,李某(女)、葛某(二人是夫妇)来到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借款。二人以李某的名义填写了抵(质)押典当申请书,承诺用李某在该市某处房产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向典当公司借款2万元,期限三个月,并约定如不能按时偿还,抵押人同意拍卖抵押物偿还借款及相关费用。但该抵押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且该当票当户签章栏“李某”并非由其本人书写。北京房产律师哪个好

  当月27日,典当公司留取了李某提供的房产证,并扣下综合费用1920元后,即由李某、葛某夫妇支取借款18080元。期限届满后,典当公司多次找李某催款,李某归还了3000元后,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还款协议。此后,李某夫妇再未还款。典当公司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剩余款项。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本案以“典当”纠纷的形式出现,但原、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的法律要件,本案实为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未就李某的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双方不存在抵押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但被告夫妇曾于“典当”期限将要届满时向原告还款3000元,后又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故依法应当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据此判决二被告偿还典当公司借款15080元及利息。请问:法院为什么说他们之间的行为不符合典当的法律要件?还有当事人已经签订了抵押合同,为什么又说无效呢?

  最后,原、被告签订的以该房屋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当生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财产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因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虽然未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仍然具有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法律后果,即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该房屋并不享有法律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当然,房屋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抵押权对抗第三人行使债权。专业房产律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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