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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他人经适房,要求其过户,法院会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4-01-19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
导读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1月23日,张某诉称:2009年11月23日,张某、高某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高某201号房屋,价格100万元。出卖人收到全部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因房屋系经适房,不满5年,双方约定届时办理过户手续。后张某付清了房款,2013年办理了网签,张某缴纳了各项税费。但过户时发现高某曾更换过房产证,原始契税票也找不到,导致无法过户,经协商无果,起诉要求高某、居间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相关手续。

  2、被告辩称

  居间公司辩称:张某所诉属实,2013年3月20日,因高某原因不能过户,同意协助张某过户。

  高某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法院查明

  高某于2002年左右购买201号房屋(经适房),并于2008年4月2日取得房产证。2009年11月23日,高某、居间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高某所有的上述房屋,价格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付清了房款,双方于当年12月办理了房屋交付手续。2013年3月20日办理了网签,张某缴纳了各项税费。过户时发现高某曾更换过房产证,原始契税票亦未提供,导致无法过户。经协商无果,张某于2014年诉至法院。

  2009年11月27日,高某签署委托合同,委托李某就房屋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代缴相关税费、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签订后,高某以遗失房产证为由,就房屋另行办理了新的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

  2013年3月20日,李某代高某签订本案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三、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1)高某、居间公司继续履行与张某签订的关于201号房屋的买卖居间合同,高某与居间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的相关手续。

  2、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高某与张某、居间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就买卖标的物、房屋转让价款、付款时间及办理过户等均作出了约定,故该合同成立。

  高某与张某未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张某于付款日付款的具体钟点,且高某已于2009年实际收取了100万元房款,现其主张张某于付款日当天迟延付款无合同依据且与本案实体处理无关。

  另,本案房屋虽为经适房,但系2008年4月11日之前就已取得产权证书,在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张某、高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房产纠纷律师哪个好?房屋过户条件成就后,高某应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高某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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