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男方与女方于199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2月11日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自2013年开始分居。2021年7月28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回迁房,于2020年9月前后由双方共同对外出售,售房款170万元由女方保管持有。离婚后,男方认为该笔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尚未分割,遂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点在于:售房款的实际数额如何认定,以及在存在案外人争议、子女抚养等情形下,法院如何酌定应分割的共同财产范围。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男方请求:判令将涉案房屋售房款170万元依法分割,女方支付其8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女方承担。
男方主张,双方婚后共同购置涉案回迁房一套,2020年国庆节前后出售,售房款共计170万元由女方保管并持有,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作处理,应当依法分割。
(二)被告抗辩
女方辩称:不同意男方的诉讼请求。其认可双方于2020年9月共同出售涉案房屋的事实,亦认可购房款为170万元,但不同意分割该笔款项,理由是男方此前已将另外一套房屋出卖。庭审中,女方另称其实际所得售房款在扣除给中间人的好处费后仅为110万元。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方与女方于1992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男方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该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
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回迁房;该房屋系双方共同出售;房屋对外出售价款为170万元,且该笔售房款实际由女方占有;除本案涉案房屋售房款尚未分割完毕外,双方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需要分割。
对于售房款的实际所得,女方表示除去给中间人的好处费外仅得款110万元。就170万元售房款中好处费高达60万元这一明显不符合常理之处,法院在庭审中依法对女方进行了询问。女方解释称,涉案房屋系"问题房",一直被案外人实际占有并对外出租,难以出售,故委托他人通过中间人对外出售。为准确查明案情,法院当庭与相关人员取得电话联系,对方称其找人卖房,名义上卖房款为170万元、实际到手仅110万元,因系问题房难以通过正常中介机构出售,走了偏门并找了若干中间人,支付了四五十万元好处费;卖房时未提过需要支付好处费之事,前期付款150万元系银行转账,尾款20万元在过户后支付,前期150万元到女方手里不到90多万元。法院意欲进一步了解中介费去向及是否果真产生60万元中介费,对方无故挂断电话,再拨打始终无人接听。
诉讼中,法院对双方的涉诉案件进行了检索,发现其与案外人钟先生之间有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指向涉案房屋。法院在庭审前与案外人钟先生取得电话联系并询问相关案情。钟先生表示:2009年双方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经沟通,双方向其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并称将所购回迁房用于抵偿该30万元,即以30万元将该房屋卖与其。2009年8月8日,双方及其女儿与其在顺义区法制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条款,当场交付30万元现金。合同签订约一个月后,男方告知其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已被卖掉,但承诺将另一处房屋换与其,并交付了购房发票和钥匙,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其占有并对外出租。2020年12月28日,钟先生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2021年8月23日,法院判决双方返还钟先生购房款23万元、支付违约金46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但双方并未履行,钟先生已申请强制执行。经再三核实并询问,钟先生明确表示,只要双方按该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其作为案外第三人就不再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诉讼中,针对涉案房屋名义卖房款170万元、实际到手仅110万元以及其中60万元好处费的具体去向、产生细节和中间人情况,女方并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出售,所得购房款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女方辩称男方此前已将另外一套房屋出卖、故不同意分割涉案房屋售房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若双方确有此项争议,女方可另行起诉解决。
关于女方辩称其仅得购房款110万元一节,因其未就60万元"好处费"的具体资金去向、产生细节及中间人情况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
鉴于涉案房屋系双方于2020年9月共同对外出售,双方于2021年7月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且男方自认约在2016年、2017年分居,分居后双方不再共同居住生活、男方仅给付过三四千元,双方婚生女一直随女方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花销、女方主要抚养未成年子女并负担相应支出,以及涉案房屋存在案外人争议纠纷、属于回迁房性质、确实存在不易出售的现状,法院酌情认定将其中的14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女方支付男方售房款7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二、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0元,由男方负担750元、女方负担5400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难点在于售房款数额的认定。房屋系婚后共同购买的回迁房,出售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点双方均无异议。争点集中在"名义卖房款170万元"与女方主张的"实际到手110万元"之间60万元的差额。
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关键。女方主张扣减60万元好处费,属于其对"实际所得"这一有利事实的证明责任,其既未提供转账凭证、收据,也未提供中间人身份及费用明细,相关人员的电话陈述亦无法核实且中途中断,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此外,法院主动检索关联案件、联系案外人核实房屋权利争议,说明法官在处理回迁房类纠纷时,会主动关注交易背景与权利瑕疵,以还原真实的财产状况。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实际所得少于名义价款"的抗辩,可从三个层面应对:一是区分"对外成交价款"与"当事人内部主张"的事实属性,前者有双方认可,后者须由主张方举证;二是要求对方就扣减项目提供完整、可核验的凭证链条,仅有口头说明不能形成有效证据;三是通过关联案件、交易对手等线索,还原房屋的真实权属与交易过程,防止对方以"问题房""好处费"等模糊表述稀释共同财产。
同时,本案也提示应审慎对待"酌情分割"。法院在认定共同财产范围时,考虑了分居时间、子女抚养、房屋瑕疵等因素,并据此酌定分割基数,因此代理时应主动提供与这些因素相关的证据。
五、办案心得
(一)金额争议要盯住证据链条
涉及售房款、补偿款的案件,名义金额与实际到手金额常常存在差距。代理中不应停留在数字之争,而要围绕"扣减项目是否有凭证、能否相互印证"设计举证与质证思路,把对方的主张落到证据层面去检验。
(二)善用关联案件核查交易真相
本案中,房屋背后存在案外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法院正是通过检索关联案件、联系案外人,才厘清了房屋的权利状态。这提示我们,办理回迁房、安置房类案件时,应当主动排查关联诉讼与交易记录,避免只在本案卷宗内寻找答案。
(三)酌定情节需要主动举证
分居时间、子女实际抚养情况、房屋的瑕疵与出售难度,都会影响法院对共同财产范围的酌定。这些事实往往散落在日常生活记录中,需要提前梳理并以证据形式固定,才能在分割基数上争取有利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