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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持录像遗嘱主张独占遗产,遗嘱因形式要件欠缺被认定无效

发布日期:2026-10-1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父亲与前妻母亲系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二女儿、小女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本案是一起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父亲与前妻母亲系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和小儿子。母亲于1998年去世后,父亲于1999年与继母再婚,双方未再生育子女。继母另有一子,系其与前夫所生,随继母一方参与本案。

父亲于2018年11月去世。此前父亲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名下的存款、抚恤金、丧葬费以及保险相关权益等,成为四名子女与继母争执的焦点,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大女儿、二女儿、小儿子诉称:父亲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母亲去世后父亲与继母再婚,父亲于2018年11月去世。截至父亲去世,父亲与继母名下存款的一半应属父亲的遗产,父亲生前没有遗嘱,应由各方依法定继承。父亲去世后还会产生丧葬费、生活抚恤金、特别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款项,虽不属于遗产,但请求一并处理。故请求依法分割父亲名下的存款、上述四笔款项,以及父亲与继母名下基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中属于父亲遗产的部分。诉讼中,小女儿表示同意平均分割遗产和财产。

(二)被告抗辩

继母及其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继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应予照顾;继母长期照顾父亲,并与各方签订有抚恤金分配协议,应多分抚恤金以安度晚年。父亲曾明确表示赡养不能靠子女、去世后不要分钱,继母亦不认可父亲有存款。丧葬费系各方共同签字领取、用于办理父亲丧事,结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补助分给继母;生活抚恤金是给付随军遗属的生活补助,应归继母;特别抚恤金领取顺序为配偶在先,应给继母;一次性抚恤金因签订了分配协议,应按约定由继母取得十二分之七、继母之子取得十二分之一。此外,四名子女对父亲的赡养照顾差别很大,应区别分配,对未尽赡养照顾义务的子女应不分或少分。继母之子按其主张仅请求分得抚恤金。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父亲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即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小儿子。1999年3月,继母与父亲再婚,双方未育有子女,继母之子系继母与前夫所生;再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继母之子并非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母亲于1998年因死亡注销户口,父亲于2018年11月去世。

继母提交两份2017年的自书遗嘱及2018年的视频遗嘱,主张父亲曾在视频遗嘱中表示存款不分、留给继母。原告方对上述遗嘱均不予认可,主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诉讼中,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另处房屋的继承问题。

各方共同确认并领取父亲丧葬费176232元,实际花费56145元,剩余120087元由继母持有;各方共同确认并领取父亲生前六个月工资90816元。特别抚恤金1万元及一次性抚恤金尚未发放,原告方自行核算一次性抚恤金为660232元。继母与原告方、继母之子曾就抚恤金分配签订协议,约定继母取得十二分之七、四名子女及继母之子各取得十二分之一,小女儿未在协议上签字。

法院另查明继母名下多家银行的存款余额及一笔保险情况,其中保险系继母与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父亲去世时该保险已存在一定现金价值。就基本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相关单位出具说明,父亲退休后已停止归集并封存账户,另处住房亦因此未履行完购房手续。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四名子女系父亲的子女,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继母系父亲的再婚配偶,依法有权继承;继母之子在继母与父亲再婚时已成年,并非父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应继承父亲的遗产。

对于继母提交的两份自书遗嘱,其内容主要指向房屋分配,因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房屋继承问题,法院不作认定;对于视频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口头遗嘱应具备见证人的形式构成要件,其效力不予认定。故本案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关于存款与保险:父亲去世时继母名下存款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产,应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核算;对原告主张继母转移隐匿财产应予少分遗产的意见,因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遗产依法平均分割。父亲工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遗产分割;继母名下保险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父亲去世时存在一定现金价值,故对该保险现金价值在法定继承人之间予以分割。

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等:上述款项虽不属于遗产,但有权利获得该款项的当事人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提出分割请求,可一并处理。继母提交的抚恤金分配协议中约定由继承人以外的人员分得抚恤金,且未获小女儿确认,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法院对该协议的效力不予确认;继母之子并非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其要求分得抚恤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继母要求区分四名子女之间的分割份额,依据不足。对于生活抚恤金,即父亲生前六个月工资,依相关规定应归遗孀继母所有。基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部分,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存在可作为遗产分割的金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继母名下存款归继母所有,继母给付大女儿、二女儿、小女儿、小儿子人民币各79542元、美元各5945元;二、丧葬费120087元归继母所有,继母给付四名子女各24017元;三、生活抚恤金90816元归继母所有;四、特别抚恤金1万元,由继母与四名子女各享有2000元;五、一次性抚恤金由继母与四名子女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六、继母名下金富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归继母所有,该保险于2018年11月父亲去世时的现金价值由四名子女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由继母享有五分之三份额,继母向四名子女支付补偿款;七、驳回继母与四名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继母之子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涉及“遗产”与“非遗产”两类财产的分割:存款、保险现金价值属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丧葬费、抚恤金等不属于遗产,但可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分割。二者适用依据不同,份额亦可能不同。

就遗嘱而言,录像遗嘱因缺少见证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而归无效,父亲的遗产因此进入法定继承;两处房屋因双方均不要求处理而未被认定。就遗产范围,法院通过银行流水、工资单等核算出父亲去世时点上的存款余额,再取一半作为遗产,体现了“以死亡时点确定遗产”的原则。就保险,法院注意到死亡时点现金价值的存在,判决保险归继母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兼顾了财产形态与继承利益。对于继母之子,因其系继母与前夫所生且再婚时已成年,与父亲未形成抚养关系,故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其分得抚恤金的请求亦被驳回,划清了继承人资格与抚恤金受领条件两条边界。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对被告的抗辩需区分对象。其一,针对遗嘱,应审查形式要件,录像遗嘱缺少见证人即不能成立,自书遗嘱涉及房屋的部分因双方不要求处理而无须纠缠。其二,针对“应多分”的主张,应紧扣“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举证要求,继母要求区分四名子女间份额缺乏依据。其三,针对抚恤金分配协议,应审查协议是否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经全体相关方确认;本案中协议为继承人以外人员设定份额,且未获小女儿确认,故不能作为分割依据。其四,针对“转移隐匿财产”的指控,需由主张方举证,仅有账户变动而无证据链,不足以支持少分。

五、办案心得

(一)厘清“遗产”与“非遗产”的分割边界

继承纠纷中,存款、保险现金价值等属遗产,丧葬费、抚恤金、住房补贴等则不属于遗产。两者的处理方式和份额依据不同,需分类梳理,避免混淆。

(二)重视遗嘱形式要件的刚性

录像遗嘱虽能直观反映遗嘱人的意愿,但若缺少法定见证人,形式要件即不成立。订立遗嘱时,宁可在程序上多下功夫,也不要留下形式瑕疵。

(三)把握“死亡时点”确定遗产

存款、保险等财产的数额随时间变动,计算遗产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点的余额为准。本案中,法院即以父亲去世时点的存款余额与保险现金价值为基准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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