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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轿车两辆,红色本田雅阁牌轿车登记在男方名下,白色路虎牌轿车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双方还购买一套尚未办证的回迁房,房屋在办证前即被出售。2019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就车辆归属、路虎车售车款的给付、过户义务及逾期配合的违约责任、售房尾款的分配作出约定。离婚后男方未按约定协助办理车辆过户,女方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女方的诉讼请求为:一是判令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本田雅阁牌轿车归原告所有;二是判令被告依照协议约定协助办理该车变更登记并消除转移登记前产生的违章;三是判令被告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四是判令被告支付出售共有房屋的20万元售房尾款;五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称尚欠被告2万元路虎车卖车款,主张从违约金中直接扣除,故将该项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增加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红色本田车。
原告称两辆轿车系婚后共同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赌博无度、变卖共同财产,双方多次争吵冲突,遂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车辆归属、过户协助义务及违约后果均有约定。离婚后男方未履行协助过户义务,原告迟迟无法取得车辆所有权登记,多次协商均被推诿。
(二)被告抗辩
男方提出两项抗辩。第一,双方约定的两辆车处置无效。白色路虎牌车辆系其母亲所有,双方无权约定出售,要求原告退还卖车款22万元。红色本田牌汽车虽登记在其名下,但购车款、保险、装饰共计16万余元均由其母亲出资,实际亦归其母亲所有。
第二,涉诉房屋尾款问题。该房屋于2018年8月出售,房款共计200万元,买房人已将180万元支付给原告,原告应将其中90万元交给被告,才能支付尾款中的10万元。
(三)法院查明
双方于2010年3月3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18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曾于2016年12月8日购买回迁房一套,未办房本即出售,尾款20万元,待有房本后各得10万元;双方协定卖掉路虎车,由原告支付被告12万元,男方将红色本田车及车牌指标一同过户给女方,并在离婚后15天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配合的,女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此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及误工费10万元;双方共有的宠物犬归女方所有。
争议的路虎牌轿车于2018年12月6日登记在男方母亲名下。被告主张该车系其母亲所有,要求原告退还卖车款22万元。原告主张车辆由其出资购买,出售款22万元已于离婚后给付被告10万元,被告认可收款,剩余2万元同意从主张的10万元中扣除。双方一致确认路虎车购车款来源于卖房款,因男方母亲有购车指标故登记在其名下。双方所购回迁房的售房款200万元,其中180万元打入原告账户由其管理,买路虎车出资款从中支出。被告主张该房屋系其母亲出资45万元、以其指标购买。
争议的本田雅阁牌轿车于2014年10月29日登记在被告名下,先后两次抵押并均已解除。被告称购车款系其母亲支付,并提交其母亲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4年10月9日支付购车款130880元及装饰、保险费。原告主张该车系其母亲赠与给双方,因原告替被告偿还赌债的抵押,以夫妻共同财产解押,解押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被告称车辆现无抵押,但其已经再婚,车辆由其妻子使用。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书、车辆登记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四)法院认为
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协议中已明确确认两辆轿车属于双方所有,并同意将本田牌轿车过户给女方。被告当庭反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将车辆过户并交付原告。因被告未按约定于离婚后15天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有权要求其按约定支付10万元。原告主张按协议还需支付被告2万元路虎车卖车款,可从本案中扣除,故被告还需支付原告8万元。交通违章罚款的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原告要求消除违章的请求不予处理。关于被告主张车辆系由其母亲出资的问题,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关于售房款的分割,因约定待有房本后各自分割10万元、条件尚未成就,本案暂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涉诉本田雅阁牌汽车归原告所有;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将该车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将车辆返还给原告;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八万元(已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售车款二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的证据交锋围绕车辆的实际出资与权属展开。男方提交其母亲的银行交易明细,用以证明购车款来源于其母亲;原告则主张车辆系其母亲赠与给双方,且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押。两组证据指向相反方向,法院未采纳男方一方,理由在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共同确认两辆车属于双方所有。书面协议是双方合意的证明,效力高于事后的资金往来陈述;付款凭证只能证明资金流向,不能单独证明财产性质。
法律关系层面有三处处理值得留意。其一,车辆登记名义与实际权属。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双方在协议中共同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归女方,说明权属认定并不以登记名义为唯一依据。其二,约定违约责任的可执行性。协议关于十五天内配合过户、不配合即支付误工费十万元的约定,被认定为独立可请求的债务安排,不受车辆能否过户这一条件影响。其三,对案外人权利主张的处理。被告主张车辆由其母亲出资,法院以该主张涉及案外人、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处理,划定了审理边界,也提示抗辩须落在本案争点上。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男方的抗辩策略是先以车辆权属争议否定离婚协议中车辆条款的效力,再以回迁房售房款的分配主张相抗衡。车辆权属抗辩一旦成立,协议中的车辆约定即失去基础。但这一抗辩需面对双方签字时共同确认车辆归属的事实,需解释为何签字时确认、事后又主张权属,并就母亲出资与车辆所有权建立推导链条,举证难度不低,法院最终未予采纳。
原告的策略有三处可取。第一,请求的动态调整。原告了解到尚欠被告2万元路虎车卖车款后,主动将违约金请求由10万元调整为8万元,以抵扣方式处理,避免另案解决的讼累。第二,扣减的主动提出,使法院在判项中一并作出,避免两笔债务并行执行。第三,程序性主张的适度取舍。原告一并请求消除车辆违章未被支持后未在此问题上过多争执,使争议焦点保持在协议履行上。
针对回迁房售房尾款部分,法院以约定待有房本后各自分割10万元、条件尚未成就为由暂不处理。这提示涉及将来给付的约定,其条件成就时间影响请求权的行使,此前不宜直接主张分割。
五、办案心得
第一点体会是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设计。本案离婚协议对车辆过户设定了明确时限、程序后果与确定数额的违约金,使该项约定在一方不履行时可直接请求金钱给付。相比之下,仅约定协助办理过户而未设违约后果的条款,在对方拒不配合时往往难以获得实质救济。
第二点体会是关于机动车等动产的权属确认与交付。机动车虽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但离婚协议对归属的约定同样是权属变动的依据,且登记转移与车辆实际交付是两个独立的义务。本案判决同时判令转移登记与返还车辆,正基于这一区分。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将二者并列提出。
第三点体会是关于案外人权利主张的处理边界。当事人主张房屋或车辆系其父母出资、实际归父母所有时,此类抗辩涉及案外人权益,需通过另行诉讼解决,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代理时应提示当事人注意主张路径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