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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与赡养义务决定遗产份额,两子分别继承四成与六成

发布日期:2026-10-15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父亲与生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大儿子、二儿子。1983年二人离婚,生母净身出户。1987年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父亲与生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子:大儿子、二儿子。1983年二人离婚,生母净身出户。1987年8月10日父亲与继母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子随父亲、继母共同生活,与继母形成继母子关系。父亲于2015年11月8日去世,继母于2023年3月17日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下遗嘱。父亲的老宅位于北京市平谷区一处院落,2009年被拆迁后安置了两套回迁安置房及相应货币补偿。

父亲去世后,大儿子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涉案两套安置房、父亲的抚恤金与丧葬费5000元,以及父亲生前尚未发放的村民安置费用67000元。二儿子不同意,主张涉案房屋系按户安置房,自己与继母同为被安置人且享有份额,并主张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抚恤金与丧葬费已交由继母并用于父亲丧事,安置费用应全部归己。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大儿子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依法继承并分割父亲名下的两套安置房屋;二是依法继承并分割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5000元;三是依法继承并分割父亲的村民安置费用67000元。

(二)被告抗辩

二儿子不同意大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三点理由。

第一,两套安置房屋并非父亲的个人房产,而是拆迁所得,二儿子与继母同为被安置人,安置性质为按户安置房,二人均有份额。依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未登记,故不是父亲的个人财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未登记在父亲名下,亦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据继母生前所述,第二套安置房屋已被继母变卖。

第二,父亲的丧葬费用5000元已交给继母,并非二儿子所得,且已用于父亲丧葬事宜。

第三,67000元安置费用确实存在,但应由二儿子全部继承。二儿子一家与二老共同居住并照顾二老至去世,尽到全部生养死葬义务;在2009年法院确认大儿子应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的调解书作出后,大儿子未曾支付过赡养费,故父亲名下财产应归二儿子。

(三)法院查明

2010年1月6日,父亲与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人民政府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因城建区北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要拆迁父亲在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房屋;宅基地面积404.34平方米,其中多于控制标准面积137.3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04.09平方米;拆迁安置补偿款共计565624元;父亲可按规定价格购买建筑面积190平方米的定向回迁安置房,如放弃购买可按回迁面积获得每建筑平方米500元的补贴。2012年9月23日父亲又与开发公司签订两份购房协议,购买第一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7.25平方米、价款184669元,第二套建筑面积76.62平方米、价款120677元。经法院现场勘察,第一套安置房屋现由二儿子占有使用,第二套经敲门无人回应,法院向村委会了解得知该房屋登记居住人员为张先生等数人;二儿子称第二套房屋系继母生前出卖给张先生,法院与张先生电话联系,张先生称继母三次向其借钱,已将该房屋抵给张先生,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关于赡养义务,大儿子提交医疗费票据、处方、丧事礼金单据、银行流水等,证明其支付二老医疗费与丧葬费用;二儿子提交医疗费票据、丧葬费用收据、护理费用发票等,证明二老生前医疗费及去世后的丧葬费均由其支付,并申请调取二老诉大儿子赡养纠纷的卷宗材料。法院准许二儿子申请的表弟出庭作证,该表弟称父亲是其姑父,经常去父亲家,父亲与继母生前与二儿子一起生活,大儿子没有怎么管过。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遗产系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关于两套安置房屋:涉案院落系父亲的老宅,无论其与生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对老宅翻建或修缮,生母未在离婚时及法定期限内主张相关权利,且向法院表示涉案房屋与其无关,故二人离婚后涉案院落应归父亲个人所有。父亲与继母再婚后,二人对院落房屋翻建或修缮所形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院落被拆迁后二人所得的拆迁利益即两套安置房屋亦属夫妻共同财产。二儿子主张其与继母同为被安置人、享有份额,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二老生前均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去世后遗留的两套安置房屋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第一套安置房屋有证据证明现由二儿子占有使用,法院依法确认其系二老遗产;第二套安置房屋因继母生前已出卖给案外人,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宜径行分割。

关于继承人与份额:父亲与继母再婚时,二子均未成年且随二人共同生活,其二人与继母已构成继母子关系,根据在案证据二老除二子外无其他子女,故二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对二老遗产享有继承权。关于父亲生前的拆迁安置费用67000元,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笔财产系父亲生前遗留的合法财产,二子有权依法继承。关于父亲的抚恤金和丧葬费5000元,二儿子称其未领取该笔款项、已给继母且用于父亲丧葬事宜,大儿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否存在,故其要求分割无事实依据。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二儿子在二老生前与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应予多分;法院综合双方陈述与证据材料,酌情认定二子对二老遗产的分割比例为40%、60%。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父亲、继母位于北京市平谷区的第一套安置房屋由原告大儿子继承40%的份额,由被告二儿子继承60%的份额;

二、被继承人父亲的拆迁安置费用67000元由原告大儿子继承26800元,由被告二儿子继承40200元;

三、驳回原告大儿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22.50元,由原告大儿子负担6013.5元(已交纳),由被告二儿子负担4009元。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的两条论证线值得注意。第一条是房屋权属线,关键在于把老宅的形成时间与再婚后的增建区分开来:法院没有纠缠翻建时间的细节,而是抓住生母在离婚时及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并明确表示房屋与其无关这一事实,确立了离婚后老宅归父亲个人所有;再婚后二人的翻建修缮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利益随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条是资格与份额线:二儿子主张自己是按户安置的被安置人,但未提交户口、安置协议等直接证据,法院遂不予采信;份额上,法院也不是简单以户籍或居住事实定案,而是结合证人证言与医疗费票据,认定二儿子长期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从而作出40%与60%的区分。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二儿子的抗辩可拆为三块,其中不动产一项存在明显的举证短板。按户安置房的主张,其落点是安置资格,但安置资格与遗产份额是两个不同问题:即便主张成立,也须先证明安置协议或户籍将其列为被安置人,再证明份额比例,本案两项均无证据支撑。赡养义务一项则是本案真正的胜负手,二儿子提交表弟证言、支付凭证并调取早年赡养费调解材料,形成了一条从时间长轴到资金流向的完整链条,明显强于大儿子的单方统计单据。代理此类案件,应尽早围绕共同居住的起止时间、日常照护与医疗垫付的凭证构建证据链,并把早年调解书的履行情况纳入同一叙事。

五、办案心得

其一,共同生活与主要扶养义务在法定继承中可转化为份额优势。本案二儿子长期与父母同吃同住、承担主要照护,法院据此在40%与60%之间作了区分,这提示赡养类证据的价值不在于道德评价,而在于能否量化与延续。

其二,主张安置房份额时应把安置资格与遗产份额分层论证。前者需要拆迁安置协议、户籍登记等直接证据,后者才进入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规则的轨道,二者混为一谈极易导致举证落空。

其三,涉及案外人权益的财产宜先析出、后分割。本案第二套安置房屋已被继母生前出卖给案外人,法院不予径行分割而留待另行解决,既避免了对案外人权益的实质处分,也避免了将来判决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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