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约定拆迁补偿款归原房主,受让方未如约支付被判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26-10-16 责任编辑:创始人 阅读:0次
导读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背景父亲、母亲作为本案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涉案房屋。因二人的小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父亲、母亲作为本案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涉案房屋。因二人的小儿子此前欠王老爷子一笔款项,经法院调解确认后,二人与李老太(王老爷子之妻)签订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老太名下抵偿该债务,并约定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全部归二人所有。此后房屋又过户至李老太之子王先生名下并实际被拆迁,取得补偿款与一套定向安置房。因补偿款未能按约交付,二人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二人请求判令李老太、王先生支付房屋价款与欠款之债的差额款(暂定三十万元,待房屋评估价确定后明确);返还拆迁补偿款六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其理由是:小儿子欠王老爷子一百三十八万余元,已经法院调解确认。二人与李老太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老太名下,过户费由李老太负担;日后安置房出售价格高于欠款额度的部分及拆迁补偿部分,全部归二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房屋先过户至李老太名下,同年又过户至王先生名下。房屋被拆迁后,王先生可获得拆迁补偿款、周转费及一套定向安置房;次年双方又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的现金部分归父亲所有,王先生在收到款项当日内全部交付,如违约即赔偿双倍拆迁补偿款。此后父亲仅收到部分补偿款,故要求双倍返还。

(二)被告抗辩

李老太、王先生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多有捏造。其辩称:原告方欠被告一百三十八万元,因该笔债务形成三角债,原告方无力应对,遂卖掉自己的房屋偿还外债;第一份协议的真实意思是用房抵债,被告并不存在转卖安置房的情形;后经与开发商沟通另行分配了第二套住房,该房屋整体价值五十余万元、房屋价值四十一万元,基于第一份协议被告已拿出十五万元补偿原告,不存在评估问题;原告主张的三十万元,应当由其自行举证。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父亲名下。二人与李老太签订的协议约定,因小儿子欠王老爷子款项,父亲同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老太名下,过户费由李老太负担;安置后房产出售价格高于欠款额度的部分以及拆迁补偿部分全部归父亲所有;父亲以拆迁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李老太保证过户后与父亲再无债务纠纷并撤回执行申请;如父亲以现金如数返还欠款,涉案房屋返还父亲,协议自动解除。

房屋先于协议签订当日过户至李老太名下,同年又由李老太与其子王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至王先生名下。此后,王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拆迁补偿款、各项拆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五十万余元,并可选择一套七十九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次年,父亲与王先生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父亲在指定日期前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王先生同意安置选房后拆迁方给予的现金拆迁补偿款归父亲所有,并在收到款项当日内全部交付;如王先生违约,视同放弃补偿款权利,补偿款归父亲所有,并赔偿父亲双倍拆迁补偿款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后父亲收到王先生支付的现金十五万余元,并将房屋交付王先生。王先生与相关公司签订选房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七十九余平方米、总价款四十一万余元,并以拆迁补偿款抵扣房款。房屋被拆除后,补偿款与回购安置房款数额经结算确定,王先生入住定向安置房并于其后取得权属证书。

诉讼中,某公司两次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为三十二万余元,分两次支付,分别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和二零一六年七月。

原告曾申请对安置房价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满五年,按政策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无法评估其市场价值。庭审中,原告主张安置房价格超过欠款的部分应予返还,被告则对多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二人未按第一份协议履行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义务,但该协议未约定相应责任,其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对交房时间再次作了约定。至于二人主张的差额款,因约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无法支持。

被拆迁房屋拆迁前由父亲实际居住,王先生并未实际居住。王先生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依调解协议书约定在收到开发商补偿款当日内将全部款项交付父亲,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父亲支付约定的拆迁补偿款,相应的双倍赔偿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扣除已支付的十五万余元,其应支付的款项为三十三万余元。

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历年诉讼费缴费单可以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李老太、王先生的其他抗辩意见亦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父亲、母亲拆迁款三十三万八千二百八十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元,由二人负担五千四百元,由李老太、王先生负担七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李老太、王先生负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看似是房屋买卖纠纷,实质是"以房抵债+拆迁补偿归属"的复合法律关系。第一份协议解决债务清偿与房屋抵债,第二份调解协议书则就房屋被拆迁后的现金补偿归属专门作出约定,两份协议一前一后、互为补充,构成认定权利义务的基础。

证据的运用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协议文本。原告主张取得全部现金拆迁补偿款,依据的是调解协议书中"现金拆迁补偿款归父亲所有、收到当日内全部交付"的表述;被告则试图通过强调第一份协议"以房抵债"的性质,把争议限缩在房屋本身的价值差额上。其二,补偿款的金额与构成。某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相互印证,确定了补偿款总额为三十二万余元并分两次支付,这直接决定了被告应付金额的基数。其三,差额款主张需以安置房评估价为基础,而评估机构因房屋取得权属证书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而不予受理,价格无法确定,举证条件不具备。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事实多有捏造""三十万元缺乏依据""应以房屋价值四十一万元为基数计算"等抗辩,可以从三个角度回应。第一,回到协议文义。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明确、指向具体,被告收取补偿款后负有当日转付义务,并不以房屋是否转售、是否另行分配住房为条件。第二,用履行行为印证约定内容。被告此前支付的十五万余元中包含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励等款项,说明其实际是以"拆迁补偿款"的整体范围履行义务,与其事后主张剔除部分款项的说法相矛盾。第三,就诉讼时效抗辩,以历年诉讼费缴费单等凭证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至于差额款部分,法院划定的规则边界在于:主张以物抵债超出债务部分返还的,需以能够确定的价格为前提,评估条件不具备时,该请求难以成立。

五、办案心得

第一,以房抵债协议要把"债务清偿"与"拆迁补偿归属"分开写清。本案两份协议分别约定了房屋抵债和拆迁补偿款归原房主,正因如此,房屋价值差额与现金补偿才没有混为一谈,当事人的请求才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第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是认定款项范围的关键。被告支付的十五万余元及其构成,反驳了其"部分款项不应返还"的抗辩。

第三,涉及长周期、多次诉讼的案件,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证据留存。本案原告以历年诉讼费缴费单证明其未曾停止主张,这一材料实际决定了请求能否进入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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