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房改房继承案!北京律师:工龄算钱分份额,子女按比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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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
陈浩,被继承人陈建国与李玉兰之长子;
陈芳,陈建国与李玉兰之次女。
被告:
陈刚,陈建国与李玉兰之三子;
陈燕,陈建国与李玉兰之四女;
陈鹏,陈建国与李玉兰之五子。
被继承人:
陈建国(1998 年去世),生前与李玉兰(2021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五子:陈浩、陈刚、陈芳、陈燕、陈鹏。
二、案涉财产相关事实
争议房屋:
一号房屋(朝阳区),房改房,2001 年登记在李玉兰名下。
2001 年 8 月,李玉兰与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以 34906.78 元购得该房,购房时使用陈建国工龄 37 年、李玉兰工龄 29 年(合计 66 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工龄折扣计入购房成本。
争议存款:
原告主张李玉兰名下有现金 16 万元及存折存款 203560 元,提供银行回单(2020 年 9 月现金支取 50890.75 元,备注 “本金 203560 元”)及短信记录。
被告认可曾有现金 11 万元及存款 5 万元,称已用于李玉兰医疗及丧葬,提供医疗费票据、丧葬费支出凭证。
抚恤金与丧葬费:
李玉兰原单位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共计 138736 元(含丧葬费 5000 元),原告主张平均分配。
关键证据:
《遗嘱》(2014 年):李玉兰通过北京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立打印遗嘱一份,指定一号房屋中个人份额由陈浩(20%)、陈刚(20%)、陈燕(30%)、陈鹏(30%)继承,未提及陈芳。遗嘱有两名律师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争议焦点(原被告诉求提炼)
原告主张:
一号房屋为陈建国与李玉兰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陈建国 60% 份额(按工龄比例),剩余 40% 为李玉兰个人份额,全体继承人对整体房屋按法定继承均分,各占 20%;
分割李玉兰名下存款 363560 元及抚恤金、丧葬费 138736 元,由五子女平均分配。
被告抗辩:
《遗嘱》合法有效,李玉兰个人份额应按遗嘱分配,且购房款由陈鹏实际支付(未举证);
存款已用于李玉兰生前医疗及丧葬事宜,实际余额与原告主张不符;
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抚恤金应优先用于丧葬支出,不同意平均分配。
核心争议:
《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为李玉兰真实意思表示;
一号房屋中陈建国的工龄折扣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存款及抚恤金的实际存在性及分割规则。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继承份额:
陈建国份额(60%):作为遗产由五子女法定继承,每人分得 12%;
李玉兰份额(40%):按遗嘱分配,陈浩 8%(20%×40%)、陈刚 8%(20%×40%)、陈燕 12%(30%×40%)、陈鹏 12%(30%×40%),陈芳无此部分份额;
最终份额:陈浩 20%(12%+8%)、陈芳 12%、陈刚 20%(12%+8%)、陈燕 24%(12%+12%)、陈鹏 24%(12%+12%)。
抚恤金与丧葬费:
138736 元由五子女平均分配,每人
27747.2 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存款因证据不足证明实际存在,不予处理。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认定
形式合法性:
遗嘱为打印件,由两名律师全程见证,李玉兰及见证人在每页签名并注明 2014 年 5 月 6 日,符合《民法典》第
1136 条 “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名注期” 的要求。
意思表示真实性:
被告提交的律师见证档案及同步录音录像显示,李玉兰立遗嘱时思路清晰,明确表达 “将房屋留给四个子女” 的意愿,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或意思能力瑕疵。原告主张
“耳背、紧张” 属主观推测,未提供医学鉴定或证人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二、房屋产权的析产与继承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殊认定:
一号房屋购于陈建国去世后(1998 年去世,2001 年购房),登记在李玉兰名下,原则上属李玉兰个人财产。但购房时使用陈建国工龄
37 年(占总工龄 56%),该工龄折扣对应的财产价值可视为陈建国的遗产性权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法院结合工龄比例及购房成本,酌情认定陈建国在房屋中享有 60% 的财产权益,李玉兰占 40%。
继承路径区分:
陈建国 6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五子女均分(各 12%);
李玉兰 40% 份额按遗嘱处理,遗嘱未处分部分(如陈芳的法定继承份额)因遗嘱明确排除,故陈芳仅能取得陈建国的 12% 份额。
三、存款与抚恤金的处理依据
存款争议的证据规则:
原告主张的 203560 元存折存款,银行流水显示该账户已于 2020 年 9 月销户,无余额记录;现金 16 万元被告提供医疗票据、护工费发票等支出凭证,形成完整消耗证据链。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原告未能证明存款实际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抚恤金的性质与分配:
抚恤金非遗产,但可参照遗产由近亲属分配。法院综合考虑五子女对李玉兰的赡养情况(被告提交长期照料记录),但因无证据证明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故判决平均分配,丧葬费 5000 元已包含在总额中且实际支出,不再单独扣除。
胜诉办案心得(被告代理视角)
遗嘱效力的立体化证明:
除提交遗嘱文本外,补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流程说明、立遗嘱现场视频、律师执业证书等,形成 “形式合法 + 意思真实 + 程序完整” 的证据闭环,有效反驳原告对遗嘱真实性的质疑。
房改房工龄权益的精准抗辩:
强调 “工龄折扣≠产权共有”,结合司法解释指出,已故配偶工龄优惠仅为购房时的政策性补贴,不直接产生物权共有效力,成功将房屋性质争议从
“夫妻共同财产” 转为 “被继承人个人财产 + 遗产性权益”,缩小法定继承范围。
存款消耗的生活化证据运用:
收集李玉兰晚年就医记录、药房购药小票、保姆雇佣合同等日常开支证据,与银行流水形成对应,证明存款已用于被继承人生活所需,避免因
“无直接转账记录” 导致的举证不利。
抚恤金分配的平衡策略:
庭审中主动提出 “按赡养贡献分配”,但在原告反对后迅速调整为 “均分”,既体现被告对亲情的重视,又避免因举证难度过高导致的败诉风险,最终促成法院采纳折中方案。
总结:代理遗嘱继承案件时,需优先夯实遗嘱的合法性基础,结合特殊财产类型的历史政策精准析产,同时注重生活化证据对争议事实的支撑作用。在亲情与法律的平衡中,灵活调整诉讼策略,既能维护当事人权益,也为后续家庭关系修复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