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房屋分 50%!北京房产律师:父亲遗嘱指定,儿子拿到共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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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关系
原告:陈阳(男,45 岁,儿子)
被告:周敏(女,68 岁,继母)、陈雨(女,42 岁,继女)
被继承人:陈立国(男,2022 年去世),初婚育有陈阳(与前妻崔某所生),再婚配偶周敏(带继女陈雨)。
(二)关键事实
遗产范围:
一号房屋(石景山区):陈立国与周敏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立国名下,2010 年购自军队离休干部专项住房,产权份额各占 50%。
二号房屋(西三旗):登记在周敏名下,陈立国主张享有 50% 份额(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遗嘱争议:
2015 年公证遗嘱:陈立国将全部财产指定由周敏继承,存放于中华遗嘱库;
2021 年自书遗嘱:陈立国通过三页书面遗嘱及同步视频,明确将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中自己的 50% 份额由陈阳继承,并声明作废 2015 年遗嘱。
其他争议:
周敏、陈雨质疑 2021 年遗嘱效力,称 “三页遗嘱仅最后一页签字,立遗嘱人年事已高意识不清”;
陈阳主张继承一号房屋 50% 份额,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4 万元。
(三)证据情况
陈阳提交:2021 年自书遗嘱原件、同步录像、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费发票;
周敏、陈雨提交:2015 年公证遗嘱复印件,但未申请对 2021 年遗嘱进行笔迹或行为能力鉴定。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冲突:
2015 年公证遗嘱与 2021 年自书遗嘱内容抵触,应以哪份为准?
2021 年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多页遗嘱签字规则、立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产范围认定:
二号房屋登记在周敏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立国能否处分该房屋份额?
三、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分割:
陈立国享有 50% 份额由陈阳继承,周敏保留 50% 份额,双方配合办理过户;
二号房屋因登记在周敏名下且未充分举证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不予处理。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适用
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 1142 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优先性,后立遗嘱可推翻前立遗嘱。本案中,陈立国 2021 年遗嘱明确声明作废 2015 年公证遗嘱,故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性:
虽遗嘱内容分三页书写,但最后一页有立遗嘱人签字及日期,结合同步录像证明遗嘱内容连贯、立遗嘱人意识清晰,符合《民法典》第 1134 条自书遗嘱形式要件。
被告未申请行为能力鉴定或笔迹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二)遗产范围与份额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一号房屋购于婚姻存续期间,虽登记在陈立国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立国可处分其 50% 份额;
二号房屋登记在周敏名下,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夫妻共同出资,故无法认定陈立国享有份额,本案不予分割。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142 条(遗嘱效力冲突规则)、第 1134 条(自书遗嘱形式)、第 1062 条(夫妻共同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举证责任分配)。
五、胜诉办案心得
遗嘱效力的核心抗辩:
后立遗嘱推翻前立遗嘱时,需保留完整的订立过程证据(如录像、见证人证言),尤其注意多页遗嘱的骑缝签字或内容连贯性证明。
财产权属的证据优先:
主张继承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时,需提前收集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实现。
程序策略的合理运用:
对方质疑遗嘱真实性时,可主动申请司法鉴定,或通过同步录像、见证人出庭等方式补强证据链,迫使对方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请求的精准定位:
对争议较大、证据不足的财产(如本案二号房屋),可暂不列入诉讼请求,优先确保核心诉求(一号房屋继承)的胜诉,减少诉讼风险。
启示:本案凸显《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效力规则的变化,以及多页遗嘱的形式审查要点。当事人需注意留存遗嘱订立时的原始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权利受损。同时,继承案件中财产权属证明至关重要,需围绕
“谁出资、谁受益” 原则提前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