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改了!北京律师:公证遗嘱不再优先,最后有效遗嘱说了算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李芳,被继承人陈志强之女
被告:
陈刚,陈志强之子(原告兄长)
陈敏,陈志强之女(原告妹妹)
陈莉,陈志强之女(原告妹妹)
被继承人:
陈志强,2021 年 10 月 12 日去世
王秀英,陈志强配偶,1994 年 12 月 13 日去世
(二)案件背景
陈志强与王秀英婚后育有四子女(李芳、陈刚、陈敏、陈莉),王秀英 1994 年去世后,陈志强于 2000 年购得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登记为个人财产。陈志强生前先后立有 4 份遗嘱:2004 年、2018 年自书遗嘱及
2010 年、2018 年公证遗嘱均指定房屋由长女李芳继承;2021
年 2 月 1 日,陈志强再立自书遗嘱,内容为 “房屋由 4 个子女分”。陈志强去世后,李芳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由诉请独自继承,陈刚、陈敏、陈莉以最后自书遗嘱有效为由主张均分,引发诉讼。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遗嘱争议核心:
原告证据:
2004 年自书遗嘱(手写)、2010 年公证遗嘱、2018 年自书及公证遗嘱,均明确房屋由李芳继承,其中 2018 年公证遗嘱特别注明
“作为李芳个人财产”。
2020 年 12 月医疗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志强摔伤后意识模糊(如混淆已故亲属、无法辨识日期)。
被告证据:
2021 年 2 月 1 日自书遗嘱(附书写照片及 8 秒视频),内容为 “房屋由 4 个子女分”,落款有签名、手印及日期。
2021 年 8 月住院记录(GCS 评分 15 分,神志清楚)、日常生活视频(行走、交流正常),证明陈志强具备行为能力。
房屋权属:
登记在陈志强名下,原告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但未举证,被告以登记为准主张遗产属性。
行为能力争议:
原告称陈志强 2020 年头部受伤后神志不清,被告以医院诊断及日常记录反驳,形成行为能力认定分歧。
二、争议焦点
(一)2021 年自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原告主张:
形式无效:遗嘱中房屋单元号书写错误(“5 单元” 划改为 “3 单元”),内容不准确;被告未充分证明为陈志强亲笔书写,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实质无效:陈志强立遗嘱时已 92 岁,2020
年摔伤后长期意识模糊(如误认已故亲属在世、无法识别日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非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抗辩:
形式有效:单元号笔误不影响唯一房产指向(陈志强名下仅该房屋),且提交同期手稿、书写视频等证据链,证明遗嘱为亲笔书写。
实质有效:陈志强 2021 年身体康复,住院记录显示 GCS 评分满分(神志清楚),偶发记忆偏差属高龄正常现象,不影响行为能力认定,遗嘱内容与多次表达的 “子女均分” 意思一致。
(二)多份遗嘱冲突时的效力顺位
原告主张: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自书遗嘱,应执行 2018 年公证遗嘱。
被告抗辩:根据《民法典》,后立遗嘱优先,2021 年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作为继承依据。
三、裁判结果
房屋继承分配:
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由李芳、陈刚、陈敏、陈莉各继承 1/4 份额。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费承担:原告承担 40%,被告共同承担
60%(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案件分析
(一)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
笔迹真实性认定:被告提交 2021 年 1
月手稿、2 月书写视频及同期照片,形成证据链证明遗嘱为陈志强亲笔书写,原告虽质疑但撤回笔迹鉴定申请且未提交反证,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规则,认定遗嘱真实性成立。
内容明确性判断:虽单元号书写有误,但结合房产唯一性(陈志强名下仅该房屋),遗嘱指向明确无歧义,形式瑕疵不影响效力。
(二)立遗嘱行为能力的实质审查
行为能力举证责任:原告通过微信记录、医疗记录初步证明陈志强存在认知障碍,被告需进一步举证。被告提交的 2021 年 8 月住院记录(GCS 评分 15 分,神志清楚)、日常生活视频(自主行走、交流),结合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形成优势证据,证明陈志强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财产处分权认定:房屋登记在陈志强名下,原告未举证实际出资或借名买房关系,依法认定为陈志强个人财产,其有权自主处分。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
根据《民法典》第 1142 条 “后遗嘱优先” 规则,2021 年自书遗嘱虽形式上为最后一份,但其效力需满足实质要件。法院经审查认定该遗嘱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处分权明确,故优先于此前的公证遗嘱,成为遗产分割依据。
(四)举证责任的关键影响
原告对遗嘱真实性及行为能力的质疑停留在间接证据层面,未申请鉴定或提交医学证明;被告通过多组直接证据(书写视频、医院诊断)完成举证,体现
“优势证据规则” 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
五、胜诉办案心得(被告视角)
(一)遗嘱真实性的证据链构建策略
同期行为佐证:收集立遗嘱前后的手稿、日常书写材料(如 2021 年 1 月 “4 个孩子分” 手稿),证明被继承人长期持有 “子女均分” 意愿,与争议遗嘱内容一致。
可视化证据运用:提交 8 秒书写视频及同步照片,直观展示被继承人签名、注日期过程,强化
“亲笔书写” 的事实认定。
(二)行为能力的医学证据与生活证据结合
关键医学指标:重点引用 GCS 评分(15
分满分)及医师 “神志清楚” 诊断,以客观医疗记录反驳 “意识不清” 主张,降低年龄因素对行为能力的负面影响。
日常行为反证:通过原告曾认可的 “老爸精神挺好” 微信回复、自主行走视频,形成 “偶发记忆偏差≠丧失行为能力” 的逻辑闭环,契合一般民众认知。
(三)法律规则的精准援引与程序运用
废除公证优先规则:强调《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突出 “最后有效遗嘱” 原则,直接回应原告 “公证遗嘱优先” 的法律适用错误。
鉴定程序应对:在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后,主动配合提供样本,利用其撤回鉴定的行为,向法院强调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巩固被告证据优势。
(四)家庭关系证据的巧妙运用
原告陈述矛盾:抓住原告在沟通中曾称 “房子每个人都有份” 的记录,与原告主张的 “独自继承” 形成对比,暗示被继承人后期意愿变更的合理性,增强遗嘱真实性的可信度。
本案启示:在多份遗嘱冲突案件中,需围绕 “最后遗嘱的形式真实性”“立遗嘱行为能力”“财产处分权” 三大核心要素构建代理体系,结合医学证据、日常行为记录及法律规则变化,实现事实与法律的双重论证。